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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汨罗市交警大队大队长,殷切期望回答

2018-10-21 12:43:09发布45次查看
我父亲15年4月份201线上车祸,事情到现在还没解决。我想问两个问题,一肇事方事故后十几天单方面已提出汽车了,没有任何通知我们,包括交警队都没有通知我们,是我们自己去了警队问工作人员才告诉我们的,说找了关系,是他们大队长做的担保,事故是属城区中队,不知道他们找的关系人是您还是别的大队长?想问这个担保人能让交警体系内的人来担保吗?合法吗?你们警局有义务通知我们吗?
二一次双方碰头时肇事方炫耀说他的车提出去没要一分钱的停车费,只买了包烟给那谁抽了。而我们拿摩托车却要交900元停车费,后听他们这么说我们就一直没去提车了。想问到底是要收停车费还是不收了?如果收为什么对方汽车不用交?这么炫耀是为了告诉我们他对方在你们交警大队有多么大的关系,叫我们老实认栽吗?像这种事情您不整顿您下属的违纪作风吗?
2015年9月14日有网友在红网发帖,称2015年4月在s201线,其父亲驾驶摩托车与一辆小车相撞,该网友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个小车方在事故十几天后单方面提出放车,是否要通知对方?是否合法?第二是,对方的小车没有出一分钱停车费,自己领取摩托车却要交900元停车费,是否合法?
该网友指出该事故受理中队是交警城区中队,但是事故时间模糊、没提供当事人姓名,也没有处理民警的姓名。城区中队处理事故共四个小组轮流值班接处警,经逐组核实,四月份各组都没有受理类似的交通事故案件。
另外对该网友提出的两个问题解释如下:
一、首先我们共同来学习以下相关法律法规: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3、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
根据上述规定,交警部门扣押的交通肇事车辆在检验、鉴定完毕后,对能提供有效担保(一般指手续合法的机动车购买了保险或者提供担保人、缴纳保证金等等)的机动车,交警部门必须依法在规定期限内放行,且在放行车辆时是否通知对方当事人不是必经告知程序,也无需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
二、交警队对所扣留的交通肇事车辆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收费只是社会上的一个说法而已。交警队只是对车辆在交通事故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罚款。该网友所提出的900元停车费,因未核实到具体案件,只能估计是对该摩托车驾驶人无证驾驶、摩托车没有依法注册登记、未购买保险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
汨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5年9月17日
2015-09-14 14:5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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