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凤凰县吴六英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纠纷案判决程序严重违法

2018-10-21 2:59:18发布24次查看
领导们:辛苦您从百忙之中能关注我反映的冤情,希能得到您的重视。
我是申诉人:吴六英(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凤凰县人,身份证:433123195506*****,电话:13974348483。
事由:就我与被申诉人林春丽、林宗荣、林宗华(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94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因已过诉讼时效,一审凤凰县法院驳回林的诉求,林不服上诉湘西中院。 二审法院在审理此案中遗漏诉讼当事人林宗荣,对伪造的主要证据[凤私房字第4316号房产证存根]的房地址:沱江镇陡山喇与诉争房地址:南华乡杜田村四组明显不同乡镇、不同地名的认定事实错误,在被申诉人从未向法院提交诉争房屋《房产证》正本进行质证的情况下,转项以继承方式直接推翻一审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决定作出的(2011)凤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我不服州中院所作出的(2012)州民一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和(2013)州民监字第12号民事裁定及州检民行(2013)21号的决定,改判我同林宗华20年前的房屋买卖无效的判决,裁定,程序严重违法。
申诉要求: 撤销中院(2012)州民一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和(2013)州民监字第12号民事裁定及州检民行(2013)21号决定书,并改判我同林宗华20年前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一、事实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六)、(十一)款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依法重审。根据州中院提供的新证据证明:1、被申诉人于2011年起诉的主要证据沱江镇陡山喇林子敏【凤私房第4316号房产证存根】系套牌廖银保152、050、4316号证号,并且诉争房是在南华乡杜田村四组,明显不同乡镇、不同地名,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证据1);
2、中院第二份新证据;早在80年代林子敏生前已把《房产证》遗失掉,于2013年死亡30多年的林子敏从阴间跑出登遗失公告,登记部门立即为他补证,明显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证据2);
3、根据被申诉人诉状和出庭证人陈述其母91年2月为其分析家产把土国房产证交由被申诉人保管,在根据公安局证明其母90年2月已经死亡一年之久,明显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证据3);
4、根据鉴定意见书证明:林子敏86年房地产普查登记表档案是变造的,诉争房无房产证,只有我父和弟弟一本国土证(证据4);
5、根据【凤政复决字(2012)第7号】和国土局决定书证明:县府并没有注销诉争房产权人我父亲和弟弟的国土证,被申诉人提交二审四份主要新证据有三份系属伪造,根据村书记证明第四份《村证明》系模仿他的字迹是变造的,二审误认四份新证据是代表凤凰县人民政府行为,而作出了错误判决(证据5);
6、根据法官和林宗华庭审陈述(开庭笔录)第9页清楚的记载卖房时交给我的是其母田先保的房产证,证明主要证据林子敏的房产证存根是伪造的。 开庭笔录第9页记载已证明;主要证据应该是其母亲田先保的房产证,但《判决书》第9页清楚的记载二审颠倒错误认定是其父亲林子敏的房产证,在根据州检察院证明主要证据是其母?还是其父的?法院也从未见过,就作出了枉法判决、裁定(证据6);
7、根据林宗华一审陈述卖房时哥嫂在场,二审翻供否认,被申诉人和他大哥出庭否认知道卖房一事,根据林宗荣户口簿证明他住在凉水洞离诉争房不足6米远,在根据四邻50多户群众代表联名签字证明及加盖单位落款印章证明卖房时林宗华两个大哥在场及被申诉人应该知道,但20年无人提出异议(证据7);
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诉人起诉仅一项诉求:判决房屋买卖关系无效,被转项以共有人继承方式审理,没有依照法律规定一案一诉,分别起诉分别立案,重新举证、提交有效证明被申诉人与产权人是父母子女关系,不依法通知有利害关系人我弟弟参加诉讼,直接混合审理了此案。
三、二审有徇私枉法行为:1、根据2013年3月27日我签收的《庭审笔录》已被用水笔篡改添加了115个字,无人按手印,在根据同年9月29日中院提供的一审和二审400多份案卷材料中证明《开庭笔录》原篡改无人手按印处,现被相关人员假冒当事人吴六英按上了4个大手印。本案8个当事人有7人在3月25—26日送达一项《民事判决书》4份回证上都已签收。后向该院长反映终审判决“吴陆英”名字错误等问题申请再审,已得到李立新院长重视亲笔签批。5月2日后二审审判长余霞、书记员朱丽艳为蒙骗上级复查、阻止再审,就在吴六英的回证上添加《民事裁定书》等内容21个字,串通林春丽在她的回证上也添加《民事裁定书》并让她任意添加内容28个字,涂改领取日期(2月涂改为3月),有另外二份没有作假的回证为依据。根据5月20日吴六英签收《民事裁定书》州民一终字第224—1号回证证明,1月8日的《民事裁定书》是后伪造的,二审为偏袒被申诉人林春丽、林宗荣、林宗华篡改法律文书共达164个字。二审吴六英已提交[凤政复受(2012)8号]证据,后复议决定书[凤政复决字(2012)第7号] 证据已被隐瞒,因它能证明被申诉人提交二审的4份新证据有3份系属伪造,根据中院提供的400多份案卷材料中证明一、二审案卷已被相关人员混合搞乱,涉嫌渎职犯罪,使再审人员裁定,对伪造的证据认定事实错误(证据8);
四、尾声: 被申诉人林宗荣从未到庭参加诉讼,并且二审无代理人,从一审至二审终结他从未露面,自始至终是他人冒用林宗荣的名字办理委托代理手续、提起诉讼,二审没有履行送达程序对林宗荣进行有效送到,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为另一上诉人假冒林宗荣诉讼提供了方便,另外,林宗荣没有委托人,本人没有到庭,二审法院却以委托代理人而进行了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二审判决、裁定认定诉争房是林春丽、林宗荣、林宗华共同共有财产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要证据系伪造的;审判人员错误适用法律;违反法定程序且遗漏诉讼当事人;具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现依法申诉,请求贵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此致:上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吴六英 , 受托人: 吴乔佑, 电话:13974348483。
2015年7月21日。
省高院都判决了,都不服,恐怕是不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吧!
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尊敬的领导:请您们关注一下民间冤情 湘西州中人民级法院不能依法坚持以证据为基础的基本准则,不能公平、公正审理吴六英同林宗华20年前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对伪造的主要证据认定错误,最终连主要证据<房产证>正本没有当质证,直白的讲法官也从未见过的情况下,转项以共同共有人继承方式审理直接推翻一审法院经审委会讨论作出的民事判决,并且审判人员串通被申诉人林春丽共同篡改法律文书达163个字,吴六英不服湘中院所作出的枉法判决、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六)、(十一)款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依法重审。
2015-07-21 23:47:35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