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第二封公开信
尊敬的院长大人:
您好!
我以曾经军属家人的身份给您院长(大人)再写第二封信,我叫向二桃,系向光英父亲,住龙山县红岩溪镇苗兴村二组,身份证:433130196301134***,电话:15874326176,。
2015年4月,向光英涉嫌向而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一案中(2015)龙刑初字第205号,2014年向光英爷爷过世期间,向光英回老家看到向而双用射钉枪改装射钉枪,装修更加方便,又可以从事生产劳动,就在龙山县县城买了一支射钉枪,叫向而双帮忙增加了40公分左右的钢管,给向而双两包香烟,向而双加工完毕后,放在向光英父亲手里的,因为公司上班很忙,加工后的射钉枪向光英没有见过、用过,无形中进了监狱。
2015年9月,龙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起诉到龙山县人民法院,龙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都并无异议,“认罪、认罚”。2015年11月27日龙山县人民法院在龙山县公安局看守所内宣判,在宣判过程中将“非法持有枪支罪(3年以下,1年以上)。”变更为“非法买卖枪支罪(3年以上,10年以下)”,最终判刑一年零六个月。
我曾经以向光英名义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中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州司法局局长、州中院(2016)湘31刑终2号主审法官曾瑞写过信,都没有得到重视。
儿子身陷冤狱,失去自由。儿是家中的顶梁柱,一家人生活就靠儿子打工养活。儿子入狱后,一家人生活无着落,五十多岁的老伴被逼出去打工,儿媳带着两三岁的孙子,回了娘家。作为父亲,我又拖着职业病躯,不得已为儿子申冤昭雪。
2015年12月4日,我们依法上诉到湘西州中院。2016年5月3日,州中院下达《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31刑终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以原判为蓝本,不做事实调查,对上诉人依法提出的事实避而不谈,而就起诉的文件进行格式查对式办案。继续支持错误原判。不服。2016年6月2号早上八点我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大厅,里面的法官看了我的材料后对我说,我们给你的上访申诉问题已登记,按照程序叫我到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室立案复查,我们也都知道中院的终审裁定,又是中院的复查,可想而知。又于2016年6月6日依法再次向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期望能讨个公平说法。8月15日收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6湘31刑申14号)。州中院以其丰富的司法经验和娴熟的法律知识,任然故意回避案情事实,依法炮制了维持原判的错误驳回。他们拿着国家工资(纳税人的钱,老百姓的钱),与不懂法的老百姓玩程序规则和文字游戏。
2016年9月6日星期二早上八点,我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大厅接待室,接待后介绍到里面第6号的一位法官,法官对我的材料草草的看了一下,和我交谈起来,问我的诉求。我说:(一)要求对固钉器(射钉枪)做物证司法鉴定,射钉枪到底是不是枪。法官说:射钉枪不是枪,它是用汽体和电带动的,认为不是枪。我说:它不是用汽体和电带动的,是用火药制式弹药驱动的,他应说不是火药驱动的,我俩僵持十几分钟后,我就以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茂昌、代成林非法制造买卖枪支一案,真人真事,射钉枪、火药及人的图相和射钉枪、子弹、照片等向他作了说明。他又说:改装枪支的人没要求做物证司法鉴定,你要求做什么物证司法鉴定,他就以主张为由作出这样的解释。难道我们就没有权益要求做物证司法鉴定来澄清事实吗?
尊敬的院长大人,我有几个问题向你请教:
1,完全具备“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丧失知觉”所有犯罪枪支属性的固钉器(射钉枪)到底是不是枪支?
如果不是,又怎么解释固定器这些枪支属性?
2,既然原判以及维持原判都认为改装行为构成犯罪,请问,判断改装行为构成犯罪事实的客观具体理由是什么?
是被告在利用不是以火药做动力的固定器,新置了火药动力?是固定器原本不具有利用管状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的,是被告改装行为造成的结果?还是固定器本身不具备以火药做动力,利用管状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丧失知觉这些犯罪枪支属性,是被告改装形成的?请问被告改装行为造成了哪些功能性改变,由不构成犯罪属性的改装升级成为犯罪属性的客观依据是什么?
3,原判和维持原判法院均认为,被告改装固定器行为构成犯罪,那么,本案就涉及到固定器改装形成钢珠枪性能差,两者性能差是认定犯罪事实唯一的依据。请问,被告依法请求对固定器和以固定器改装的钢珠枪作对比鉴定说法合法?不合法,审判机关用什么办法可以认定事实?
基于上述几点,申诉人有以下几点辩解,请您斟酌:
1,以火药做动力的犯罪枪支属性,是固定器本身的性能,不是改装行为构成。
申诉人认为,火药动力原本是与固定器搭配使用的子弹。这足以证明,固定器是以火药为动力的客观事实。改装物证鉴定的事实是“固定器活塞筒部位有明显的人为改动痕迹”。况且,作为固定器原动力的火药(子弹),是与固定器搭配使用的正常流通商品,不是被告制造也不是由被告改装提供的“火药动力”。很显然,改装行为与以火药为动力没有必然联系,不具备改装促成以火药为动力的客观条件。同时,被告这种改装行为也没有形成其他新的功能。故申诉人有理由认为,“以火药做动力”的犯罪枪支属性,系固定器自身属性,因为改装行为不能完成以火药做动力的结果。
2、利用管状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的犯罪枪支属性,是固定器本身的性能,不是改装行为构成。
申诉人认为,实物足以证明固定器本身具备《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用管状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的”犯罪《枪支》的属性,而不是被告改装形成。申诉人可以提供实物证据(并已多次向审判机关提供了实物证据的音像资料)。固定器本身就是利用管状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的射钉枪。故申诉人有理由认为,利用管状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枪支犯罪属性,是固定器的原始属性,不是被告改装行为构成。
3、足以致人伤亡丧失知觉的犯罪枪支属性,本也是固定器的原始属性,不是改装行为构成。
《州公安局州公物鉴(痕迹)字【2015】96号》鉴定认为“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枪口发射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认定为枪支。涉案枪支的枪口发射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可以认定为枪支”。申诉人认为,枪的杀伤力取决于子弹,被告人改装物证鉴定的事实是“固定器活塞筒部位有明显的人为改动痕迹”,不是改装子弹行为,与足以致人伤亡丧失知觉的犯罪枪支属性没有必然联系。故足以致人伤亡丧失知觉的犯罪枪支属性不是被告改装行为造成的结果。
依据上述事实,证明固定器本身具备我国法律规定的犯罪属性所指的枪支所有属性。被告的改装行为,没有改变固定器原有的性质,也没有形成新的功能,改装前和改装后的性能是一样的。申诉人还可以提供实物证明或者物证影像证据(在上诉和本次前申诉时,申诉人都提供了这种影像证据)。且《湘西州公安局州公物鉴(痕迹)字【2015】96号物证鉴定书》的鉴定意见明确提出的是:(只有)固定器活塞筒部位有改动痕迹。故认为《湘西州公安局州公物鉴(痕迹)字【2015】96号物证鉴定书》的鉴定结果,实际上就是固定器的原始属性,不是被告改装后的属性。因此,申诉人有充分的理由认定,被告改装固定器行为不构成犯罪,故申诉人以为,被告人向而双改装、买卖枪支罪不能成立。我儿子向光英涉嫌所谓的买卖枪支罪也不能成立。同时也证明了原判的错误,及上诉和申诉驳回的故意回避事实,蓄意袒护不公正判决的事实。
2016年10月20号星期四上午,我又到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登记,下午又是原来那位6号法官接待,我说第一次你叫我找律师,这次来是通过湖南启丰法律服务刘亚律师助理,给我写了诉讼文书(花了七百元钱),结果如上次一样,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受理,使我儿沉冤无处可申,告状无门。不知道“人民法院”到底还讲不讲理?“人民法院”还姓不姓“人民”??
我一直不明白,审判机关为什么一直都要故意回避“固定器(又名射钉枪)本身就是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丧失知觉”的枪支,不是改装行为才形成枪支的事实。不敢正视固定器就是制式枪支的事实。
在铁的事实面前,审判机关即没有拿出足够的事实依据,也不顾被告的正当合法的诉求,就是要凭借手中强权以权压人,对无力反抗的弱势群体强行硬驳硬裁!使不懂法的合法的普通农民被“人民法院”迫害沦为罪犯,成为“权威的错判”的牺牲品!
这不仅是对法官法院领导的失望,更是对司法尊严的心寒!法院本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难道个人的利益,公检法之间的相互配合的义务,竟大于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吗?
我一直不明白,审判机关为什么一直都要故意回避“固定器(又名射钉枪)本身就是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丧失知觉”的枪支的事实。不敢正视固定器不是改装行为才形成枪支的事实??
请问尊敬院长大人,是固定器的背后有某种势力法院不敢触碰?审判机关故装糊涂,于是以打压弱势群体的利益来息事宁人?还是国家机关可以不受法律制约,可以随意剥夺公民个人权利,享受法律外的特权?
尊敬的院长大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6号法官,无视不公正的(一审、二审)错误判决,不顾公民的合法利益,以两审终审为由,拒绝受理。我为向光英申诉已经走到了尽头。高级法院不受理的话,我只有以这种方式引起你的注意,还我儿一个公道。请求院长(大人)给一个回复。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
向二桃敬上
身份证号码433130196301134***
电话15874326176
2016年11月14日
附1:
刑事再审申请书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向光英,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龙山县红岩溪镇苗兴村二组,身份证号:433130198607194***。
代理人:向二桃,男,土家族,1963年1月13日出生,住龙山县红岩溪镇苗兴村二组,身份证号:433130196301134***,电话:15874326176。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挥再审申请人向而双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向光武、向二锦、向光友、向德云、苏保国、向光英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不服龙山县人民法院(2015)龙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31刑终2号刑事裁定,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龙山县人民法院(2015)龙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31刑终2号刑事裁定;
2、依法撤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31刑申14号驳回申诉通知;
3、依法确认该枪支改装之前是否合法。
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申请再审。
事实与理由:
一、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一审法院认定:“在本案中被告人向光武、向二锦、向光友、苏保国、向光英、向德云以金钱或以物易物的方式分别买卖枪支1支,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罪名不当”。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人的真实意图并不是购买枪支,申请人是以150元的价格购买回的射钉器,申请人给向而双的两包烟也构不成“以物易物”,申请人与向而双熟络,平时来往见面也会发烟,申请人也并不是第一次送烟给向而双,两包烟共价值20元,两包烟的价值与改动枪支、购买枪支的价格明显不相等,与法院认定的“以物易物”有明显的矛盾。以物易物罪名不应成立,构成买卖枪支的主要条件的“买卖”是以营利的方式为主,用两包价值20元烟来认定购买改动枪支的说法过于牵强,不能让人信服。
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证据不充分:申请人的枪支是在市场上购买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名为射钉器(又名射钉枪),主要用于是木工、建筑施工等必备的手动工具。申请人最初的意图是买回用于装修、或者从事生产劳动,在市场上任何人都可以购买得到的正常流通商品,如构成犯罪,犯罪行为也是由卖枪支的人来买单,申请人只受了十二年教育程度,申请人认为可以在市场上购买的枪支就好比在市面上可以买到的刀具一样,只要不用来伤害他人就不构成犯罪。申请人从市场上购买的固定器本身也是合法的,如果说申请人犯罪,那么,国家为何没有出台相关的硬性规定,规定购买固定器、射钉器是属犯罪,国家法律对固定器、射钉器即是法律存在的漏洞,也不应该由申请人的买卖固定器、射钉枪来承担罪责,据此,可以推论,申请人无罪。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湘西州公安局州公物鉴(痕迹)字(2015)96号物证鉴定意见明确认定,固钉器的活塞筒部位有明显的人为改动痕迹,送检的1-6号枪支均是以火药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申请人不服,射钉器本身就是以火药为动力的,如认定申请人购买的就是枪支,那么应认定射钉器本身就是枪支,并不是经后期改装的变身枪支,该鉴定并没有证实案件关键争议之处,有效的鉴定是应将枪支改装前及改装后的进行确认比对,再来确定枪支是否由改动后变得不合法,法院要定申请人的罪名,应该查清,是由申请人对枪支错误的认识及购买回来的就是枪支还是被改动后变成意义上的枪支,申请人曾及申请人父亲都曾提出应将购买回来的“射钉器”做鉴定就能鉴定出真实的事实真相,申请人现服刑期仍对此有疑惑,如申请人购买回来的就属枪支类,公、检、法理应追责贩卖枪支的刑事责任,还不是将责任追究于申请人。
关于认罪、认罚的从宽制度实施,龙山县人民法院是在认罪、认罚的状态下变更罪名,非法持有枪支罪变更非法买卖枪支罪是不符合政策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九)第二款具有前款或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龙山县人民法院(2015)龙刑初字第205号,法院变更罪名的判决超越了指控范围,造成了未经指控和辩护状态下裁决的结果。
两级法院认定申请人持有枪支罪,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人当时远在宁波打工,申请人只买过一支固钉器,也是通过合法途经购买的,红岩派出所向苗兴村表态并出示公告,一个星期主动上交的,免除处罚。此时,申请人父亲向二桃才意识到购买回来的固钉器与经改动的枪支有何不同,红岩派出所向苗兴村表态出示公告,一个星期主动上缴的,免除处罚,枪支是由申请人叫家里父亲于2015年4月9日主动上缴枪支的,申请人从未用过,认为只要遵守政府要求上缴即可免除处罚、认为可以在市场上购买的枪支就好比在市场上可以买到的刀具一样,只要不用来伤害他人就不构成犯罪。公安局、检察院采取的取保候审,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并无异议,申请人认为检察院查清事实真相便会放申请人回家。故,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有误,申请人远在宁波,枪支在老家,申请人未见过、用过,申请人持有枪支罪不成立。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合乎情理,两级法院确有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还望法院能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受理此案。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代理申请人:向二桃
2016年10月20日
附2:
刑事申诉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向二桃,男,土家族。身份证号码433130196301134*** 现住湖南龙山县民安镇街道办事处新建路01号。电话15874326176。
代理人:熊 烈,男,土家族。 身份证433130196301134*** 住址:湖南省龙山县茅坪乡干坝村4组。电话 18692595649
申诉人对《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6湘31刑申14号)的驳回意见不服。认为驳回意见故意回避事实,逻辑混乱,理由牵强。适用法律概念模糊,驳回理由不清楚,不充分,申诉人不认同。故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请求高院依法再审本案。
案由与事实:
我是湘西龙山县红岩溪镇苗兴村人向二桃,由于我的儿子向光英,涉《向而双制造买卖枪支案》(龙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龙刑初字第205号)案中,事后发现原判故意回避事实,肢解案情,造成错误判决。儿子身陷冤狱,失去自由。儿是家中的顶梁柱,一家人生活就靠儿子打工养活。儿子入狱后,一家人生活无着落,六十多岁的老伴被逼出去打工,儿媳带着两三岁的孙子,回了娘家。作为父亲,我又拖着职业病躯,不得已为儿子申冤昭雪。2015年12月4日,我们依法上诉到湘西州中院。5月3日,州中院下达《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31刑终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以原判为蓝本,不做事实调查,对上诉人依法提出的事实避而不谈,而就起诉的文件进行格式查对式办案。继续支持错误原判。
不服。又于2016年6月6日依法再次向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期望能讨个公平说法。8月15日收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6湘31刑申14号)。州中院以其丰富的司法经验和娴熟的法律知识,任然故意回避案情事实,依法炮制了维持原判的错误驳回。他们拿着国家工资(纳税人的钱,老百姓的钱),与不懂法的老百姓玩程序规则和文字游戏。
驳回提出,向而双将固定器(射钉枪)改装成钢珠枪的行为构成犯罪事实,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理由是:原判依据《湘西州公安局州公物鉴(痕迹)字【2015】96号物证鉴定书》的鉴定意见,可以认定向而双将固定器(射钉枪)改装成钢珠枪的行为构成犯罪事实。
经调查,申诉人认为,固定器本身具备我国法律规定的犯罪属性所指的枪支的所有属性,不是被告改装行为促成。
经反复查对,上诉人认为,固定器本身就是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丧失知觉的“非制式枪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的犯罪属性所指的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据此,申诉人认为,固定器本身就具备我国法律规定的犯罪枪支的所有属性。
而《湘西州公安局州公物鉴(痕迹)字【2015】96号物证鉴定书》的鉴定意见明确提出:固定器活塞筒部位有明显的人为改动痕迹。故申诉人认为,被告改装行为不构成犯罪。
1、以火药做动力 与固定器搭配使用的子弹(制式弹药),是为固定器的原动力。即可证明,固定器是以火药为动力的客观事实。改装物证鉴定的事实是“固定器活塞筒部位有明显的人为改动痕迹”。况且,作为固定器原动力的火药(制式弹药),是与固定器搭配使用的正常流通商品,不是被告制造也不是由被告改装提供的“火药(制式弹药)动力”。很显然,改装行为与以火药为动力没有必然联系,不具备改装促成以火药为动力的客观条件。同时,被告这种改装行为也没有形成其它新的功能。故申诉人有理由认为,“以火药做动力”的犯罪枪支属性,系固定器自身属性,因为改装行为不能完成以火药做动力的结果。
2、固定器就是利用管状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的射钉枪。即具备《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的”犯罪《枪支》的属性。
前面提到过,《湘西州公安局州公物鉴(痕迹)字【2015】96号物证鉴定书》的鉴定意见明确提出:固定器活塞筒部位有明显的人为改动痕迹。请注意,鉴定事实为活塞筒部位的改动痕迹,而不是为固定器改装或是安装管状发射装置,证明固定器本身具有管状发射功能,符合《枪支管理法》规定的利用管状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枪支犯罪属性。被告人只是在固定器活塞筒部位改动,没有为固定器改装或是安装管状发射装置,故申诉人有理由认为,利用管状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枪支犯罪属性,是固定器的原始属性,不是被告改装行为构成。
3、足以致人伤亡丧失知觉是《枪支管理法》规定的犯罪枪支属性之一,《州公安局州公物鉴(痕迹)字【2015】96号》鉴定认为“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枪口发射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认定为枪支。涉案枪支的枪口发射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可以认定为枪支”。申诉人认为,枪的杀伤力取决于子弹(制式弹药),被告人改装物证鉴定的事实是“固定器活塞筒部位有明显的人为改动痕迹”,不是改装子弹行为,足以致人伤亡丧失知觉的犯罪枪支属性,不是被告改装行为造成的结果。作一点说明,固钉器子弹就是产家生产的制式弹药,根据湘西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书,州公物鉴(痕迹)字【2015】96号,是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鉴定标准第三款第(一)(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
依据上述事实,证明固定器本身具备我国法律规定的犯罪属性所指的枪支所有属性。被告的改装行为,没有改变固定器原有的性质,也没有形成新的功能,改装前和改装后的性能是一样的。申诉人还可以提供实物证明或者物证影像证据(在上诉和本次前申诉时,申诉人都提供了这种影像证据)。且《湘西州公安局州公物鉴(痕迹)字【2015】96号物证鉴定书》的鉴定意见明确提出的是:(只有)固定器活塞筒部位有改动痕迹。故认为《湘西州公安局州公物鉴(痕迹)字【2015】96号物证鉴定书》的鉴定结果,实际上就是固定器的原始属性,不是被告改装后的属性。因此,申诉人有充分的理由认定,被告改装固定器行为不构成犯罪,故申诉人以为,被告人向而双制造、买卖枪支罪不能成立。我儿子向光英涉嫌所谓的买卖枪支罪也不能成立。同时也证明了原判的错误,及上诉和申诉驳回的故意回避事实,蓄意袒护不公正判决的事实。
本来,这只是一个案情简单的违法不犯罪案,正确处理并不难。究竟是何原因,把一桩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违法案,硬生生的办成了一桩的刑事冤案?先是初审县法院故意事实回避的陷害,然后是州中院混淆逻辑的蓄意包庇。事实歪曲,理由牵强,巧立罪名,故入人罪。适用法律概念模糊,定罪量刑轻率,变更罪名更是肆无忌惮。
如果说,原判是故意回避事实,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蓄意陷害,二审是掩耳盗铃的掩盖,那么三审就是面露狰狞的“抢”铃、不用掩耳的强搬硬惩,光天化日之下肆无忌惮的强词夺理。以其娴熟的法律知识和丰富司法经验,欺骗、陷害不懂法律的老百姓。
是顾忌司法部门的威信?或是上下级同僚的照顾?还是其他利益的相互勾结?案子一经错判,便以错掩错,一错再错,官官相护。致使这种邪恶的势力形成一层层难以逾越的深渊,令被害人有口难辩,莫白沉冤。面对地方官官相护的勾结,心中充满了对法律尊严的失望与迷茫。
一审判决书,令人惊讶,二审裁定更是不可理喻,令人心寒。庄严的法律规定可以回避事实,居然可以轻率判决,变无罪为有罪,致使无辜百姓,竟长期关押,法院本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难道个人的利益,公检法之间的相互配合的义务,竟大于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我们相信,蓄意欺骗枉法的毕竟是少数,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天地里,一定有说理的地方,昭雪沉冤!
综上述事实理由,故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申诉,请求重新审理此案。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 诉 人:向二桃
申诉代理人:熊 烈 201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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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涉嫌人多,案情重大,都还在监狱服刑,希望得到有关领导重视,他们都已申诉,对龙山县法院判决,和州中院裁定是不服的,如果服刑期满,都到省级、或者再上级,不是集访了吗?
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村支部书记被本村村民贾敬龙,用射钉枪开了一枪,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何建华死亡是由于钢钉贯穿颅脑,致颅脑损伤死亡。
仿真枪公安机关都能做鉴定,射钉枪受害者强烈要求做物证司法鉴定,司法机关不采纳,为什么……公平吗?仿真枪达到1·8焦耳,射钉枪能达到好多倍焦耳,冤不冤?
枪支管理法案件的主审法官:你们摸摸良心,这样的判决、裁定、驳回公平吗?他们都是守纪守法的好老百姓,2020年他们怎么达小康水平,比如:用射钉枪不加枪管,向你们开一枪,没有死也没重伤,我们再就不申诉了,你们敢吗?射钉枪不是枪吗?你们敢做鉴定吗?在上诉阶段,又写了司法鉴定申请书,为了查清实事真相,你们为什么不做对比鉴定,贾敬龙不是用射钉枪打死村支书的吗?如果没有射钉枪,向而双小学没毕业,他造得来枪支吗?"造"和改装也不一样呀?非法持有变更非法买卖,合符政策吗?你们不是渎职吗?
刑事诉讼法一份判决书有五处内容错误和错别字,龙山县人民法院(2015)龙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书,刀龙山县城,红岩判出所,苏保国买卖罪,向德云一个人非法持有枪支罪,其他五人买卖枪支罪,这样判决书也能生效,中国无人了吗?还要那样的人继续工作,他(她)们对工作一点不负责任,还要带来好多错案。
2016-11-14 16:49: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