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要说的是另一起湖南株洲的报案,及株洲警方期待“死亡案”发生的事实,欢迎各位质疑、评议。
2016年10月27日,我向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桂花派出所报案(详见附件1),反映人身安全问题;请求查明报案事实,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报案人及近亲属的人身安全。荷塘分局没有出具《受案回执单》。
12月22日,我向株洲“市长信箱”写信,咨询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对我2016年10月27日的报案,为何不依规出具《受案回执单》?荷塘分局没有回复。 2017年1月19日,株洲市公安局从株洲“市长信箱”回复称:“银建文:你好!来信收悉,答复如下:经荷塘分局核查,2016年10月27日上午,你到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桂花派出所值班室反映人身安全问题,民警为你制作了谈话笔录。经查因没有犯罪事实的发生,你反映的情况不属于立案范畴,固不需出具《受案回执单》。”(详见附件2)
2017年2月1日,我向株洲市公安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详见附件3),申请公开三个依据:1、没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就不属于立案范畴的依据;2、没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就不需出具《受案回执单》的依据;3、不属于立案范畴,就不需出具《受案回执单》的依据;株洲市公安局没有依法作出答复。
3月20日,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株荷公(桂)不立字〔2017〕0013号(详见附件4)。通知全文是:“银建文:你于2016年10月27日提出报案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我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申请复议。”
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是《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的内容之一。
从以上事实看出,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似乎只办理刑事案件,不受理治安案件;换言之,株洲公安自动放弃预防、制止违法(未犯罪)行为的职责;请问株洲公安,你是在“期盼死亡案发生”吗?
附件:
1、2016年10月27日的《报案书》;
2、2017年1月19日,株洲市公安局从株洲“市长信箱”回复;
3、2017年2月1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4、2017年3月20日,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
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只受理刑事案件,不受理治安案件是不作为!
2017-04-21 06:06: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