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10日,我向株洲市人社局递交《社保基金违法投诉书》,请求:1、对被投诉人(以下称“某公司”)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造成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能落实之事进行调查;对违法违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作出处理。2、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2015-4-23日,株洲市人社局被迫作出《关于***同志对某公司投诉事项的答复》,该答复称:经过调查,没有发现违法违纪情况。2016年2月26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株中法行终字第134号《行政裁定书》显示,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至2014-11-20日,某公司累计拖欠养老保险金3478万元,失业保险金1516万元,工伤保险344万元,医疗保险1500万元,合计7074万元。
2016-2-29日,我再次向株洲市人社局社保基金监督科递交《社保基金违法举报书》,请求:1、对被举报人拖欠社会保险费7074万元,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缴,并依法作出处理。2、向举报人的《社会保障卡》划入个人帐户金。3、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举报人。3月4日,株洲市人社局答复如下:1、关于“对被举报人拖欠社会保险费7074万元,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缴,并依法作出处理”的问题,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追缴已授权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议您向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株洲市社会保险处、株洲市医疗保险处、株洲市工伤保险处、株洲市失业管理中心)进行举报。2、关于“向举报人的《社会保障卡》划入个人帐户金”的问题,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发放工作已授权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议您向与个人账户有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举报。
株洲市人社局的以上答复,明显违反了《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和办理程序》,实属推诿、敷衍;因为株洲市人社局才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从2014-11-10日,我向株洲市人社局递交《社保基金违法投诉书》,到2016-2-29日,我再次向株洲市人社局社保基金监督科递交《社保基金违法举报书》,株洲市人社局的答复均在推诿、敷衍。株洲市人社局的失职、是导制某公司能长期拖欠巨额社保基金的重要原因。今上网投诉,希望株洲市人社局作出回应。
2016-03-08日。
推诿也是腐败,法定职责必须为!
毛市长,你好!
株洲市云龙示范区社保局不作为,株洲大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经有三年多没有给员工交纳养老保险了,还社保局并没有到公司落实,请您查明,为我们作主。谢谢!
关于株洲大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相关规定,株洲云龙示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都开展了社会保险费催缴清欠工作。
株洲大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属实,我局曾多次电话和发函催缴,该公司因资金困难于2014年11月24日向我局提交延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申请报告,并于2014年12月19日与局里签署了养老保险缓缴协议,承诺于2015年年底前逐步缴清所欠社保费用。在这之后,该公司履行了部分承诺,对于未履行的部分本局于2015年10月再次向该公司下达了《养老保险费限期补缴催告书》,但该公司因资金短缺,职工工资都不能正常发放,仍未能按催告书规定的时间缴纳养老保险费。
2016年2月我局到该公司就此问题召开了专门的会议,鉴于该公司的实际情况,与该公司再次签订了养老保险缓交协议,协议约定分批次缴纳该公司所欠社保费用,到2016年年底之前全部缴清。到目前为止,该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正在履行缴费。
株洲云龙示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18日
2016-03-08 03:38: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