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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晒株洲市人民法院庭审辩论意见书

2018-10-19 17:21:40发布50次查看
由于庭审记录不可能一字不差的记下原告代理人的发言,所以原告代理人以书面形式发表自己的辩论意见,庭审记录中所记录原告代理人的辩论发言,请以本辩论意见书为准。
一、被告的这次棚改,违背了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棚户改造的初衷:
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棚户改造的初衷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国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让老百姓改善居住条件,住得比过去更好。利民、惠民是中央人民政府棚户改造的基本原则。而被告这次棚改征收补偿的标准,根本就无法让被拆迁户住上比原地段、原条件、原面积更大、更好的房屋。只能让老百姓越搬越差,甚至无房可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而被告根本就没有将在原地段重建安居工程的规划,甚至被告曾在本案审判长参予过的(2016)湘02行初59号行政案的庭上,公开宣称“本次征收只准备了货币补偿,没有准备置换房源。”。为了欺骗那些愚蠢的官僚,被告也印了两本安置房源的宣传小册子充门面。但那些与被征收居住地段条件差多了的白坯房源,价格和面积,都与被告在告知书、决定书上给原告的补偿款相差甚远。依照被告的做法,业主们与被告签完协议后,就只能拿着补偿款,睡到马路上去了。
鉴于被告根本就不是在搞棚改,而是在官商勾结,以棚户改造政府项目工程为名,廉价征收盘剥百姓,屯地敛财。被告的征收活动,已经明显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湘建保〔2016〕138号《关于规范棚户区界定标准和审批程序的通知》等法律、法规。
二、没有合法的政府工程批准文件,被告的棚改项目就是违法的:
原告持有涉案房屋的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对涉案房屋拥有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保护的物权和产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被告本次是套用了这两条规定搞的涉案棚改项目。
但是被告却因为自己的征收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不是在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而是置区域内真正的棚户房不顾,专挑地域环境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非棚户房强迫征收,甚至发展到采用流氓手段进行抢劫。
建保[2009]295号《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建保[2010]58号 《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湘建保〔2016〕138号《关于规范棚户区界定标准和审批程序的通知》:都规定了:“棚改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而被告至今都只是出示过几份与被告的政府工程无关的、不合法的市级单位的意见复文,没有、也无法出示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没有国家规定的必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被告的棚改项目就是违法的。如果法院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中央人民政府、湖南省人民政府制订的法规为准绳判案,那就肯定是渎职、违法、违背职业道德的了。
三、将原告不是棚户的房屋按棚户标准补偿是违法行为:
湘建保〔2016〕138号《关于规范棚户区界定标准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规定:“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工业建筑、建筑年代较短的房屋或单独门面,原则上不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确需改造的,须征得改造范围内90%以上群众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按规范程序组织实施,但不得计入棚户区改造户数。”。该文件还规定了介定棚户区的九条标准,并硬性规定了必须符合其中四条以上的标准,才能介定为棚户区。被告没有将能够将原告居住的化工助剂厂职工生活小区介定为棚户区的文件和法律依据,就无权将其按照棚户区改造标准征收,只能按照商业开发征收的规矩办事。
原告居住的化工助剂厂职工生活小区按照这九条标准,连一条都够不上。这个事实,除了有原告所拍的照片可以证实外,更有由两位被告泡制的《评估结果报告》可以证实。
两被告拿不出可以证明原告居住的化工助剂厂职工生活小区是棚户区的法律依据,也出示不了征得改造范围内90%以上群众同意的征求意见表,那按棚户区征收标准下达的《株洲石峰区清水塘片区棚改项目一期a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告知书》自然就是违法无效的了。
经过多次庭审的经验,被告代理人会以“大部份的业主都已经签了协议”为借口进行搪塞,以此来欺骗法官,这是对法官的无礼蔑视。难道我们的法官会愚蠢到连征得改造范围内90%以上群众同意后,才能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先后程序都不懂吗?两被告出示不了征得改造范围内90%以上群众同意的征求意见表,那将化工助剂厂职工生活小区按照棚户区征收的决定书,告知书,补偿书,评估书等一切自然就是违法无效的了。
被告这次借政府棚户区改造项目为名,企图廉价征收被拆迁户的房屋,达到官商勾结、屯地敛财、商业开发的真实目地,早已被业主们识破了。只是由于惧怕被告的恐吓、威胁,畏惧被告的权势和淫威,在被告的诱骗下才签订了协议。由于利益的关系,被告现在甚至撕下了原本打算由法院裁定强拆的计划,采用不顾人民的死活,砸烂房屋造成危房,再用拆危的名义,搞行政强拆,公然抢劫没有与他们签订协议的业主的合法财产和房屋。这些反动官僚自认为这样就符合了程序,再加上自己的权势可以操纵司法,就可以掩盖自己违法乱纪的行为。
本代理人衷告被告,您要看清您的违法行为给老百姓造成的伤害和仇恨,您要看清被你们逼上了绝路的老百姓维权决心。希望你们能放弃以往蛮横霸道的作风,别掉进了钱眼里,真心实意的为人民服务。
四、涉案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原告所诉《株洲石峰区清水塘片区棚改项目一期a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告知书》的签发单位是被告二株洲石峰区清水塘片区棚改项目征收指挥部。原告曾经单独将被告二起诉到了石峰区人民法院,石峰区人民法院裁定被告二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由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单位,签署的涉法文件,自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违法无效文件,石峰区人民法院已经不认可的东西,株洲市人民法院肯定也不会认可的,所以株洲市人民法院肯定会依法判决确认无效,决不会自己煽自己的耳光。否则,那就必定是枉法裁判了。
原告代理人:霍剑威
2016年12月8日
这次的棚户区改造根本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惠民工程。他们居然连《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36号,国务院出台的棚改政策都不知道,更别提贯彻落实了。株洲市居然腐败到这样的地步,大胆到明目张胆的来掠夺,无可厚非背后有着多么巨大的利益链!
希望人们的公仆,真正为人民办点实实在在的事!
2017-01-04 11: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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