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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仙区法院超期办案,枉法裁判

2018-10-19 14:09:50发布51次查看
2016年5月8日,我通过网络到江西洋龙医药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龙洋公司)的网店购买了15盒“帝煌牌人参阿胶”,该产品使用了人参这种原料,按照国家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第17号)》的规定,必须在产品的包装标签上标注“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以及“食用量不大于3克/天”这些内容,而且龙洋公司自己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中也明确规定要遵守卫生部的2012年第17号公告,但是该公司的产品上市后却并没有严格执行其制定的企业标准和卫生部的2012年第17号公告,没有标注“孕妇、哺乳期妇女”这两个人群,而且每天的食用量也标示为60克以下,很显然,龙洋公司的产品违反了其制定的企业标准和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公告,理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我为此将龙洋公司起诉到苏仙区法院(案号为(2016)湘1003民初740号,承办法官为李凌浩),要求判决龙洋公司退还我的货款并支付十倍货款的赔偿金。类似这种使用人参原料却没有标注不适宜人群的案件,全国各地的法院均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比如,2014年4月4日的人民法院报的〈新资源食品标识不可“任性”〉报道中的两个案例中就有一个是人参配料的产品被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决不符合卫生部公告而支持了消费者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在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公开的多个人参类产品判决书中,都是将这种食品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按说,一个事实这么清楚的案件,苏仙区法院也应当认定龙洋公司的“帝煌牌人参阿胶”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然而,非常奇葩的是,苏仙区法院却以“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公告特指人参(人工种植)这种原料,而非被告洋龙公司生产的人参阿胶固体饮料,人参(人工种植)仅是该饮料的配料之一,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帝煌牌人参阿胶’颗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院不予支持”。如此奇葩的裁判理由真是无知又无耻啊!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能理解,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公告确实是针对人参这种原料,但是既然产品中使用了这种原料,其产品中就必须按照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严格进行标注,不能擅自改变。因为国家和党中央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是“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维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苏仙区法院任性地将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公告曲解,进而保护龙洋公司的违法行为,不得不令人高度怀疑其是否收受了奸商的贿赂。之所以会作出如此高的怀疑,原因在于本案中的“帝煌牌人参阿胶”产品,既没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也没有地方标准,因此适用龙洋公司的企业标准,既然龙洋公司的企业标准已经明确规定要符合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公告,那么,只要违反了该企业标准,就应当认定其产品为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而在龙洋公司的“帝煌牌人参阿胶”产品违反了该企业标准如此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苏仙区法院还无耻地以“原告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帝煌牌人参阿胶’颗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院不予支持”的歪理邪说来为奸商开脱,这难道仅仅是因为苏仙区法院办案法官的法律专业知识低劣吗?
实践中,确实不泛有法官对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专业知识不了解,但是,案件从立案到作出判决书,整整用了近7个月的时间,7个月的时间难道还不能了解并掌握会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专业知识吗?因此,按常理推断,苏仙区法院不排除是收受了奸商的贿赂,从而作出了如此奇葩、任性的判决书的!因为苏仙区法院并非此一案件是如此充当奸商的保护伞,在另一个同样的食品安全案件中,同样是用这种无耻的理由驳回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此案将在下面详细揭露苏仙区法院充当奸商保护伞的丑恶嘴脸。)
在本案中,苏仙区法院故意违背龙洋公司没有标注“孕妇、哺乳期妇女”这两个人群、以及将每天的食用量也标示为60克以下的事实,徇私枉法,把司法权力作为私器谋取私利,大搞“你不给我法院好处,我就故意判你输官司”的司法黑案。只要是稍有法律常识的人甚至不需要法律常识,一眼就能看出苏仙区法院的(2016)湘1003民初740号判决书是枉法裁判。不但故意违背事实作出枉法裁判,而且承办法官李凌浩还弄虚作假,明明在2016年11月29日前还在长沙住院治疗,却为了不落下“超期办案”的事实,故意无耻地将判决书的日期写成2016年11月29日,而事实上我2016年11月22日、28日,12月12日打电话询问判决书一事时,得到的答复是承办法官李凌浩还在长沙治病,没回来,等法官一回来就跟法官说这个事,让法官李凌浩尽量早一点写出判决书呢,而且这段话被我录了音的。那么,承办法官李凌浩难道是在长沙写的判决书?如果真的是早就写好了判决书,为什么要在12月22日才通知我去领判决书呢?
在另外一个案件[(2015)郴苏民初字第2115号,承办法官为曾郴卉]中,苏仙区法院在判决书中都认定“被告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稍有食品安全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无证生产的食品就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然而奇葩的是,苏仙区法院竟然无耻、任性地以“原告亦未举证证实被告销售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裁判理由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如此明目张胆地充当奸商的保护伞,如果说不是出于金钱利益关系,实在难以置信。
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
由上述苏仙区法院两个如此明显故意违背事实作出的枉法裁判不难看出,郴州市苏仙区法院的司法人员(甚至包括院领导)不仅仅是应有的职业良知,更在可能是因为存在群体性把司法权力作为私器谋取私利,大搞“你不给我法院好处,我就故意判你输官司”司法黑案的司法腐败问题,苏仙区党委、纪委应引起重视。
“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政法机关是老百姓平常打交道比较多的部门,是群众看党风政风的一面镜子。如果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政法机关从而也不会相信党和政府。”
像苏仙区法院这种“你不给我好处,我就故意判你输官司”大搞“卡要司法潜规则”的司法人员、团伙,苏仙区纪检机关应当“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对这种司法领域的腐败实行零容忍,坚决将涉案的枉法贪腐人员清除出司法机关,以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享受公正。维护党和政府、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在司法过程中这种狂法行为普遍存在,资兴法院李琼付院长一个简单的民事官司一拖四年之久,结果未经举证执证没有开庭笔录照样下判决书,谁来监督,谁来问责--------'
你可以向法院的纪检、资兴市纪委、人大投诉举报。
2017-01-02 17: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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