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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雨湖分局干警带人带枪私闯民宅威胁恐吓,仗势欺人

2018-10-19 2:00:52发布53次查看
我叫聂积玉,女,今年六十五周岁,系湘乡市毛田镇榔树村井堪组村民,身份证号:430322195209198124,家里有一位九十多岁的盲人公叔,为了生计儿子常年在外打工,女儿已出嫁,儿媳带着两个年幼的小孩,因此家中大小事务都是我在操劳。虽然上了年纪,但仍肩负家庭重担,我本就是这样一个安分守己,老实本分的老太婆,过着平凡而艰辛的生活。但天有不测风云,无故遭受本村村民周奇文的诬陷,说我在他家的鱼塘投毒,毒死了他家池塘的鱼,并且告到当地派出所。为此,派出所专门派人进行调查,因证据不足不予理会,当地村民都能证明是对方诬陷我,对于这样的诬陷,我当然不服气,前往他家进行理论,要求赔礼道歉还我清白。不料他家仗着儿子周志明在湘潭市雨湖分局护潭派出所任副所长的权势,以我扰乱居民正常生活为由,在网上大造声势,散布谣言,恶毒诽谤。要求湘乡市公安局对我做出处罚,湘乡市公局根据调查结果,认为该事件极其轻微,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做出了不予处罚的结论(附图)。
哪知,事情过了快一年,一个小小的派出所副所长竟然有这么大的“能耐”,能搬动湘潭市公安局,在没有任何调查取证的情况下,直接下文给湘乡市公安局,全盘否定其调查结论,并要求对聂积玉做出行政处罚,拘留五日的决定(附图)。
国法何在?天理何在?在惩治腐败,清正倡廉的今天,还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说明还有多少的余毒还未肃清啊!在此期间身为派出所副所长的周志明持枪带人(有两台车,共七八人,有的人身上还有纹身)到我家逼我“认罪伏法”。莫须有的罪名,我纵是死也不会屈服。因为我相信共产党,相信党中央,人民政府一定会给我一个公道。对我一个平民百姓因为要求一个清白而被拘留五日,那么对于一个执法的公职人员在其工作时间带人持枪闯入民宅,公开进行恐吓。政府和公安机关又会做出何种处理。我要申诉,我要上访。我要公道,我要清白。我不能让这种在当地称王称霸的恶行再继续下去,为祸乡民。同时也恳请政府来当地进行调查,还老百姓一方平安!
如果有一人得势,他可以叫你一家不得安宁。现实社会啊!
上述事件曾看见过几次帖文,聂积玉的诉说属实吗?湘乡公安局应该说明真相。
尊敬的网友:
你好,你在帖中反映的情况我们已获悉,现回复如下:
2016年10月18日,我所接到辖区榔树村村民周某一报案称:其家里的鱼塘被邻居聂某某投放了毒药,致使池塘的150余斤鱼被毒死。民警经走访调查,排除了聂某某在周某一发现投毒的时间点进行投毒的可能。2016年11月2日,聂某某以周某一多次在外散布其投毒为由,带领家人至周某一家讨要说法,后经我所民警出警劝说后离开。同日下午,周某二(周某一的儿子)在接到家中电话后,带人从湘潭赶回家到聂某某家中“理论”。
事情发生后我所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间素有矛盾且积怨过深,调解未果。周某一强烈要求处理聂某某非法入侵他人住宅行为,经我所调查后和局法制大队汇报,经集体研究认为聂某某等人到周某一家讨要说法没有对损害其家庭物品等,也无人身伤害行为,虽有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的违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且事出有因,做出湘公(毛)不决字2017第004号不予处罚决定书。8月22日,周某一不服我局“不予处罚决定”,向湘潭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2017年11月16日我局收到湘潭市局作出的撤销我局“不予处罚决定” 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湘公复决字[2017]第16号),限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12月15日,聂某某因非法侵入住宅被湘乡市公安局依法裁定行政拘留五日。
对于聂某某反映的周某二持枪带人至其家闹事一事,经调查走访,周某二确实于2017年11月2日下午带人(一行六人)到了聂某某家,半小时后离去,但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周某二当日持枪到聂某某家闹事。
感谢您对我所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湘乡市公安局毛田派出所
2018年1月16日
2018-01-05 11: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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