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县领导及运管部门领导:我们是滴滴车主,2018年1月16日发生了一起的士司机围堵滴滴车,运管部门以非法营运为由查扣滴滴车的事件。国家已经明确承认网约车的合法性,并且落地管理。现在政府没有出台相应的管理细则,也没有禁止网约车运行。如果违法,就应关闭张家界的滴滴平台;如果合法,就不应该查扣滴滴车辆。在网约车盛行的现代社会,在慈利的具体条件下,我们该何去何从,请明确答复!
我同情慈利的滴滴,厌恶慈利的的士!
尊敬的呼声网友:
你好!你于2018年1月17日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中所发《慈利县滴滴司机维权》一帖,引起了县人民政府及我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对此,我局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研究,要求我所及时予以回复,并妥善处理。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我县出租汽车市场现状:1.巡游出租汽车情况。目前,我县有顺达、黄金、金泰3家出租汽车公司,共有260台巡游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大约有500多人;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情况。据调查,我县已有滴滴、神光、天一等几家网约车平台公司在上线从事短途、长途等客运经营业务,长期在线营运的车辆约有300台,除少部分巡游出租汽车外,大部分是私家车接入平台后从事营运活动,网约车从业人员约有200多人。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依据:1.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2.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等有关条件”;3.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经审核认定的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的相关材料。”;4.第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5.第十条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6.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7.第十五条“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三、主要问题:在我县从事网约车经营业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网约车辆、网约车驾驶员均未依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国家网信办2016年60号令)的规定,根据经营区域申请取得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综上所述,目前在我县从事滴滴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网约车驾驶员均不合法。
四、相关建议:一是建议县人民政府督促交通运输、发改(价格)、公安、通信、税务、网信、人社、商务、工商(质监)、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二是建议我县从事滴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相关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驾驶员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依照相关程序申请办理有关许可证件后,依法从事营运活动。
感谢你对我县城市公共客运事业的关心,欢迎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慈利县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所
2018年1月24日
2018-01-17 10:3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