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安林系安仁县林业调纠办主任,祖籍本县牌楼乡井下村,后移居排山乡司山村。在2015年在牌楼乡松林村与井下村谢氏阔的组、井一、井二组的山林争议案中,利用职权之便弄虚作假、采信伪证,严重偏袒井下村谢氏家族井一、井二、阔的组一方,将权属松林村的枫仙沟至山崎顶右侧的山林地在2015年11月30日通过安政行决【2015】2号决定办给本乡井下村井一、井二、阔的组。松林村在2015年12月份向郴州市政府申请复议,2016年3月16日郴州市政府派人在争议山林地实地勘察又是谢安林参与其中,谢安林偏袒谢氏家族,在他的错误引导下致使郴州市政府作出错误的办决,维持谢安林的原办。
事实如下:
一、 枫仙沟至山崎顶(其中包括一些小地名)在清朝时期、解放前、历属松林村谭氏十个村民小组所有,解放后由松林大队林场代管理,1981年安证山林权字【3203】号也定给松林村、山林所有权证四至范围为:东至茶陵铁路沟、南至乌家冲队上、西至枫仙沟、北至山崎顶。
二 、谢安林采信伪证,在所有证人证言都是亲戚或目不识丁的人,而我们重新调查这些人时的证言谢安林又说我们调查的不起法律作用,同一个人证言你的起法律作用?我们的不起法律作用吗?你谢安林当时为什么不作出公证,双方一起参与调查,这难道不是偏袒另一方吗?
三、听信胡说八道枫仙沟是一个点:枫仙庙下的一个沟点是松林村的,现有1955年国家勘察的【6—49—58—6】号地形图为证。是枫仙庙下流水沟至山崎顶的一条流水沟与1981年安证山林权字【3203】号证相合。按照他们的说法,我们3624亩的山林地,东至枫仙沟西至铁路沟、南至鸟家冲队上北至山崎顶成了一个点对点的十字形。我们有3624亩的山林地用十字线延伸到那里?这难道还不是胡说八道吗?
四、谢安林利用职权之便划松林村的山林地枫仙沟至山崎顶右侧内的一些小地名(当面垅、野鸡窝、白水岩、竹枝垅等)办给井下村谢氏井一、井二、阔的组。谢安林以松林村前村委2010年1月1日非法卖买谭孝华的山林地的林权证(合同及林权证全部作废)编号2013第b4309902198448号山林定权证(查无此证为假证),谢安林以一个作废的假林权证与井下村井一、井二、阔的组的林权证相符为名把权属松林村的山林地办给了井下村谢氏三个村民小组。即便编号2013第b43o9902198448号是真的林权证也只有1997亩,我们的林地总共有3624亩。我们松林村的山林地又去了那里呢?(松林公益林补偿金总共2888、2亩,其中2010年度安仁公益林补偿金集体‘个人’发放花名册谭孝华只有1747亩,其余都不在他的林权证之内,县林业局有据可查)。
五、 谢安林身为林业调纠办主任,玩忽职守、不采信当事人的证言证据“大背岭”面积为3624亩,是历史遗留下来的祖山,有几佰年的历史了,谭氏族谱也记载的很清晰,他又说族谱没用不能作为证据,在多方争执都历史证据(国界之争、省界之争都重历史证据)没有祖辈那来的儿孙。解放后土地改革时期也没有划归井下村谢氏三个村民小组。又有安仁县人民政府1981年11月27日颁发的安政山林权字第【3203】号证书。四至范围非常清晰。而他利用一些小地名为争执,声称不在“大背岭”范围之内。我们“大背岭”有3624亩。这些证据都是安仁县政府颁布的。
六、谢安林以1992年行政区划界的图当作井下村谢氏三个村民小组的山林权属划界图为依据,强划本属松林村的山林地,给予了井下村三村小组,谭良清出示证言当时是行政区划界。不作山林权属划界。永乐公社林场老场长卢昭玉、副长场谭贻清、员工周元朱为枫仙沟划界也不采信,还有在牌楼乡政府工作多年的老秘书张孝和在牌楼乡工作二十三的副乡长张家华俩位老领导出示的书面证明,也不采信,还口口声声不具法律效力。谢氏的亲戚朋友的证言起法律效力,这完全是槛踏法律的尊严,严重的知法犯法。
综上所述,如此种种,谢安林等人身为林业调纠干部,打着政府职能部门的旗帜,知法犯法,干着个人不可告人的勾当,想方设法弄虚作假,采信伪证,一错再错,误导郴州市政府实地勘探人员致使在复议中维持原办,为谢氏家族谋取不法利益。严重损坏政府干部队伍的形象。松林村民昐上级领导严肃查处,给合法权益人一个公道和明白。
致
松林村十个村民小组
2016年4月10日
纯粹的xx,你们当难道没有其他姓?
关于红网《百姓呼声》上留言的回复
网友在红网《百姓呼声》上留言:“安仁县林业调纠办主任谢安林利用职权侵占松林林地700余亩和曾塘林地200亩”。我局8月21日收悉该舆情通报后,成立了专门班子,围绕信访件中所涉及的举报内容,认真开展了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核实情况回复如下:
一、事情经过
2014年9月,井下村阔的组将野鸡窝、竹紫垅(争议山的一部分)租赁给他人经营,引发了松林村与井下村阔的组、井一组、井二组的山林权属争议。争议林地总面积为696亩。2015年9月,申请人松林村向县林业局调纠办提出山林确权申请。县林业局调纠办受理后,经调查核实并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争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遂移送安仁县人民政府对该山林权属纠纷依法裁决。2015年11月30日,安仁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裁决(安政行决〔2015〕)2号),驳回了松林村要求将争议山林确权归其所有的申请。申请人不服裁决结果,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3月24日,市政府依法作出了复议决定(郴政行复决字〔2016〕)19号),维持了县政府的裁决结果。申请人不服,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16年9月2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6)湘10行初36号行政判决,驳回了原告松林村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再次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17年2月2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亲临争议山场,现场踏看并核对了双方证据,并当场在争议山附近的凤仙寺开庭审理了该案。2017年3月1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6)湘行终1468号终审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调查结论
被举报人谢安林祖籍是排山乡司山村,与争议双方毫无利益关联,不存在利用职权影响法院判决的主观能动性,也不存在庇护宗亲、欺骗政府和法院、伪造证据进行山林侵权、谋取私利等问题。《百姓呼声》中该留言人因对山林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不服,迁怒于办案人员,曾以不同的名称多次在红网、省长信箱、纪检部门、信访部门等平台反复发布相同内容的举报材料,材料内容罔顾事实、法律,不顾多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多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污蔑陷害办案人员。
同时,我们郑重承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继续认真履行各项职责,虚心接受群众监督,切实维护广大林农的合法权益。
安仁县林业局
2017年9月4日
关于红网《百姓呼声》上留言的回复
网友在红网《百姓呼声》上留言:“安仁县林业调纠办主任谢安林利用职权侵占松林林地700余亩和曾塘林地200亩”。我局8月21日收悉该舆情通报后,成立了专门班子,围绕信访件中所涉及的举报内容,认真开展了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核实情况回复如下:
一、事情经过
2014年9月,井下村阔的组将野鸡窝、竹紫垅(争议山的一部分)租赁给他人经营,引发了松林村与井下村阔的组、井一组、井二组的山林权属争议。争议林地总面积为696亩。2015年9月,申请人松林村向县林业局调纠办提出山林确权申请。县林业局调纠办受理后,经调查核实并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争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遂移送安仁县人民政府对该山林权属纠纷依法裁决。2015年11月30日,安仁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裁决(安政行决〔2015〕)2号),驳回了松林村要求将争议山林确权归其所有的申请。申请人不服裁决结果,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3月24日,市政府依法作出了复议决定(郴政行复决字〔2016〕)19号),维持了县政府的裁决结果。申请人不服,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16年9月2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6)湘10行初36号行政判决,驳回了原告松林村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再次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17年2月2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亲临争议山场,现场踏看并核对了双方证据,并当场在争议山附近的凤仙寺开庭审理了该案。2017年3月1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6)湘行终1468号终审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调查结论
被举报人谢安林祖籍是排山乡司山村,与争议双方毫无利益关联,不存在利用职权影响法院判决的主观能动性,也不存在庇护宗亲、欺骗政府和法院、伪造证据进行山林侵权、谋取私利等问题。《百姓呼声》中该留言人因对山林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不服,迁怒于办案人员,曾以不同的名称多次在红网、省长信箱、纪检部门、信访部门等平台反复发布相同内容的举报材料,材料内容罔顾事实、法律,不顾多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多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污蔑陷害办案人员。
同时,我们郑重承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继续认真履行各项职责,虚心接受群众监督,切实维护广大林农的合法权益。
安仁县林业局
2017年9月4日
2016-04-10 07:39: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