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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7行终152号判决枉法

2018-10-18 22:45:13发布87次查看
我们的网上投诉与举报
中共常德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先生及分管行政庭的院领导: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长聂学文、审判员王继春、马桂芳等人,在2016年10月27日所作的(2016)湘07行终152号的枉法判决,必须依法受到追责,并将处理结果的文件决定邮寄给本案上诉人——汉寿依宪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股东——一审委托代理人方先富(寄信地址:汉寿二中方芬芬老师转交)。
下面,我们仅举(2016)湘07行终152号枉法判决的一个明显的枉法事实:该判决第8面第一行所引的文件依据是《常德市渣土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实际上该文件按湖南省政府法制办2016年3月8日之回复,早已失效,已不能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见回复复印件)。聂、王、马等法官居然有意地在判决书中还堂而皇之地引用做为判决的依据欺骗上诉人,这种“枉法”实在太明显了,就凭这一点,就可以对这三个法官进行严厉追责,因为这不仅对常中院的公正形象影响十分恶劣,主要是严重地损害了司法公正。说明市中院根本不是依法公正地判决“民告官”的行政案的。
再一个例子是:判决被告人的执法违法是所谓“轻微”违法,也是于法无据的明显庇护。实际上上诉人与被告的矛盾焦点就是反垄断与支持垄断、搞权力寻租、扼杀微小企业于摇篮中的打击报复案——“1.29”事件,有大量证据却不采信,其中明显的是上诉人提供的被上诉人的一封支持垄断的回复函(请见回复函之复印件)。
我们今天投诉的目的,就是对这样的“枉法法官”必须动真格去做出依法追责的党纪政纪处分,做出实质性的犯“枉法”错误的处理,才能体现落实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之要求。当然,我们还会向省高院去申请再审,以便进一步去找那三个枉法的法官去追责。实际上,凭现有的(2016)湘07行终152号的错误事实就可以严厉查处那三个“枉法”的法官了。
汉寿依宪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股东
实名投诉人:方先富 15581835110
吴建勇 13875126896
2017年1月4日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最黑暗的地方!我就是被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坑的受害者之一,我是河洑镇雷坛岗村村民,我们村的村民的宅基地是都有三级政府发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赵昌华暗箱操作,将我的宅基地判给他人,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真的是太黑了!在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眼里《房产证》《车产证》都是废纸!常德中院判案不需要证据的,都是判人情案!常民一终字第492号违法判决……他们某些法官都承认是他们的赵昌华庭长走的水路,有什么办法呢?老百姓只能吃哑巴亏……
2017-01-08 13: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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