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实名举报资兴市林业局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行为

2018-10-18 8:33:16发布54次查看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13年6月25日,我们三人通过公开招标拍卖获得了清江乡瑶族村永兴棚造林基地山场2415平方米林木采伐权。按照中标合同,我们必须在2013年6月25日开始6个月内砍伐完毕,因此我们多次电话基地站站长李明生,要求林业局派技术员现场指界,林业部门没有人来现场指界,最后得到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李站长的回复是:“永兴棚河流两边以上的基地所造人工林可以全部砍伐,除人工林外全部都是原始森林和杂自生林,很容易分清,我会给林管站打招呼的”。
因为合同规定了时间,又得到了李站长的明确指示,我们于2013年7月开始砍伐林木,我们组织10多个劳力只用了14天就全部砍完了。在砍伐过程中林业部门没有任何人到现场拨交、指界、监督,我们砍伐后也没有人来验收。但是在砍伐过程中我们怀疑出材量严重不实,因此我们多次要求林业工作人员核实,他们也没来,但答复我们先砍伐完后再说。我们砍伐完后发现合同约定的出材量与实际的出材量相差800多立方米(而实际通过林管站监交相差1000多立方),误差超过60%,因为这个误差违反了林业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误差不能超过5%),我们在与林业局协调将近1年没有得到处理后,于2014年6月份依法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法院将近1年的审理和鉴定机构的鉴定,资兴市林业局在将要面临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的情况下,为了达到干预法院依法的审理结果,指示资兴市林业公安以我们越界砍伐82.4立方米林木构成“盗伐林木罪”将我三人进行刑事立案。
我们三个农民用119万买了林业局的林木,也是按照林业局工作人员的安排砍伐的,我们也没有必要去盗伐,上当受骗后,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我们真的搞不明白为什么我们三人反成了罪犯。经咨询律师,查阅法律法规,发现真正构成犯罪不是我们三人,而是林业局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林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这类案件,全国依法判决的案例也非常多,根据那些判决,结合我们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林业局工作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调查,为此我们已经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反映,但是至今没有结果,没有办法的情况,我们只能在网上公开举报了!
我们三人完全是按照资兴市林业局工作人员要求和指示办理的,我们也是严格按照中标合同执行的,就因为我们到法院起诉了,我们就构成犯罪了?按照所谓的红线越界砍伐的事实确实存在,并且按照森林公安单方鉴定越界砍伐82.4立方米的严重后果,但是这个错误不是我们的责任,我们是完全按照林业局的要求砍伐的,要有责任也是林业工作人员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和法院的判例,像我们这种情况必须追究林业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而我们三人是无辜的,不需要承担责任。当然,如案件成立错误砍伐林木82.4立方米的严重后果确实存在,我们请求检察院立案调查,该谁承担责任就谁承担。特此请求:
1、恳请资兴市检察院依法查处林业局工作人员工作的渎职犯罪责任!
2、请求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查处资兴市林业公安以刑事立案干预民事纠纷的问题。
实名举报人:何天龙、黄心红、李成桂
举报人住址: 湖南省资兴市清江乡
联系电话: 13975756622(何)
13517357262(黄)
13487534898(李)
这么大误差! 如果实事成立真该关几个当官的。这林业局负责人都干嘛去了
真的还是假的 2013年的事搞到现在还在扯纠纷
玩忽职守可是要掉乌纱帽的 林业局的事怎么不找上一级林业机构治治他们呢
难道市级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没有追责权吗?
这个林业项目数据误差这么大 林业局难道不清楚吗?
有问题的林业项目也敢对外公开销售
林业局领导的胆子还挺大。
这个帖子里面的林业公安跟社会上所谓的“大哥”下面的打手“小弟”有什么区别?
不分青红皂白就给这几个人定罪 谁对谁错都没搞清楚就搞人。
这年头有权就是牛逼!
这可摊上大事啊 阿门
小官僚如太无敬畏之心,“小违纪”就会演变成“大违法”,从维护资兴市形象,推动落实习总书记强调的
“法定用权”原则出发。
资兴市委、市政府应予以重视!
要相信政府,政府部门总的来说是好的。
只要你们反映的事实属实,一定会有主管单位领导帮助你们主持公道。
现在是“法治”社会,由不得个别单位或公务员损坏政府形象。
不好待家 就知道跟政府唱反调
楼上网友不能这么说哦 别人肯定有问题才反馈
咱们尊重言论自由
2015-08-24 14:42:17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