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八点半左右,双清区板井巷口日月星城小区楼上一住户窗玻璃被风吹下砸伤—个路人,事后伤者家属报警,桥头派出所接电话民警以此事不属他们管辖为由拒绝出警,现伤者在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尚未脱离危险。问:作为辖区民警接警后不应第一时间去现场取证判断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民警不应到现场固定证据以便事后处理或调解此案?有事找警察这个宣传标语有用吗?一句冷漠的不属他们管,真让人心寒!
李彦律师:法律建议从发贴内容可以初步判断,确实属于民事侵权案件,该事件不属于公安主管的事项,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刑事和治安案件。
不过家属报警记录可以作为民事维权的证据之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高空坠物伤人事件,一般由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关于责任主体,家属应该尽快找到坠落玻璃原来放置的位置,从而确定责任人,最终可以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主张赔偿。
李彦,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南大学法学学士
专业领域:民商事合同、房产买卖、保险、劳动争议、刑事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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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巨石律师:参考意见一、高空坠物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
从该贴描述的内容看,属于高空坠物伤人的案件,该案件属于民事侵权案件,不在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内。但报警记录可以作为受害者维权的证据。
二、受害者可以通过哪种方式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 【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的加害人不明的补偿责任的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加害人不明的补偿责任,不是过错责任,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确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该条规定的"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
(一)损害发生时,证明人不在该建筑物之中;
(二)损害发生时,证明人所处建筑物位置无法实施该特定行为;
(三)证明人无法完成该行为;
(四)证明人实际没有致损之物。
由于高空坠物伤人这类案件受害方只需要证明自己因高空坠物受到伤害,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来证明自己对高空坠物是否存在过错,即举证责任倒置。受害方如果不能确定该高空坠物属于哪一户,则可以将该建筑物中所有业主起诉致法院,要求该建筑中所有业主共同承担对该高空坠物伤人事件的补偿责任。这样的方式也可以在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情况下帮助受害者找到真正的责任人获得应有的赔偿。
覃巨石,湖南大学法学本科和法学硕士,实务经验丰富,优秀青年民商事律师;
致力于从事民商事法律服务,擅长婚姻家庭纠纷、公司法务、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劳动争议等民商事诉讼仲裁等领域。
执业理念:专业、开放、分享、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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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是干什么的
2017-05-04 13:28: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