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郑兴久,无权,无钱,无社会关系,慈利县通津铺柳子村一再普通不过的农民.
我同村桑伏梅,一恶霸,光去年一年时间就有打,杀同村村民五起,受害方各自花掉医药费从九百到九千不等.恶霸嘛,肯定有关系,有钱,有势.要不然多名受害人也不会这样:报案未果,忍声吞气,自认倒霉,不了了之.
桑伏梅几年前重新把房子修在了村里给我分的一坨山林脚下,桑伏梅就伙同林业局纠纷办前任主任朱良民强行霸占了我在他新屋后的那坨山林.我三无,但不甘心,就把那坨山林上的和颗树砍了,用于维修自己快要倒掉的牛栏.结果被朱良民作出了罚款5400的行政处罚.我当时找到县政府,政府工作人员让我找朱良民就行,结果朱良民一直回避我,打电话几十次,从来不接听.
前不久法院下了强制执行通知书,6月5号,我准备取钱去住院的时候,发现国家每月给我的55元养老保险共计九百多元给执行哒.
如题,我70多岁,靠双拐行走,身犯重病,去年住院四次,今年已经住院三次,幸好靠着农村合作医疗,每次只用花不多的钱.农村发的第月55元的保险金我都留着用于住院,续命用.
感想:九百元对他们来说,可能就是烟买不到一条,饭桌上的酒买不到一瓶,麻将桌上放一炮还不能中鸟.
九百元,我,用于续命的钱,是人都想多活几天.
人民法院执行我的救命钱,我不知道合不合理,因为我不是法律工作者.
人民法院执行我的救命钱,我不知道合不合情,那要那些执法者的亲朋,父母说了算.
但我想法院强制执行都应该是合情合理的.
听说 法2002 3号文件 明文规定法院强制执行只需给受执行人留有正常的生活需求,没有明文规定要给受执行人留有正常的医疗费用.
此案为林业局行政处罚的执行案。根据办案法庭反馈的案件情况回复如下:
案件起因:2012年农历4月初一,郑兴久没有办理林木采代许可证,即雇用本村村民在与他人存在林地、林木争议的慈利县通津铺镇柳子泉村丰合组于家凸山上,采伐松树21株。接群众举报后慈利县通津铺镇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即派员现场勘查并调查询问了当事人,经技术人员鉴定,确认郑兴久无证采伐松树21株,截成原木88件,计4.5立方米。2012年4月26日,慈利县林业局决定对郑兴久滥伐林木行为立案查处,5月8日林业局给其下达了2012第01号林业行政处罚通知书,对其滥伐行为作出罚款5400元,补种松树105株的行政处罚决定;郑兴久签收了通知书并签署了接受处罚的意见。郑兴久签署接受处罚通知书后一直到限定期结束都未缴纳罚款。
2013年4月3日,慈利县林业局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于4月12日决定受理该案,并于4月15日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慈林罚书字(2012)第004号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郑光久罚款5400元及补种松树105株的处罚,并限郑兴久自接到行政裁定后的3日内履行。2013年4月16日,慈利法院给郑光久送达了(2013)慈行非字第124号行政裁定书。但郑兴久及其亲属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因郑兴久未在行政裁定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罚款,慈利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根据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返回的存款协查情况,扣划了着兴久在该社的存款900元。
目前本案尚在执行过程中。
2013-06-07 18:29: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