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储吉宏和其他飞山村村民的稻田300多亩,耕地200多亩飞山经济合作社的这些土地被飞山村村委、村长储吉周在没有举行过任何的听证会议,没有任何审批手续及批文,利用手中权力欺上瞒下,上村民家中进行威胁恐吓!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村民承包的耕地及村民公共财产全部倒卖给靖州县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大部分的公共财款约200多万元进入私人手里。
村长村霸储吉周倒卖侵犯、破坏农田,这种胆大妄为目无国法,是村霸行为,我(飞山乡村民储吉宏)已向靖州法院提起诉讼,靖州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6日公开审理。
县里大力发展旅游建设,百姓理应支持配合,但是村干部由此利用职权谋取利益,害苦百姓,民愤难平!希望中央人民政府,湖南省人民政府,能够高度重视村干部非法破坏农民耕地行为!!
靖州真的有这么腐败吗?难道政府不管吗?要是真的事实如此,腐败的让老百姓无法相信政府。得民心者是最好的
这个问题难道回复有那么难吗?我们相信政府能透明,能公开,能公正的严惩那些无法无天的村官。政府都管不了那些村官,那老百姓只有摇头的难以信服政府了。
公开,透明,公正都做不到吗?难道回复真的那么难吗?真的事实如此可以发帖至省举报。希望透明度的回复那样才是最好的答案
不敢回复吗?难道真的如老百姓所说吗?难道大树很大吗?希望让老百姓看到你是清官还是贪官污吏,清官老百姓拥护你,贪官就反对你。
储吉宏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发表网帖《靖州县飞山村长储吉周勾结城市建设投资公司非法倒卖农田》,并向靖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靖州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8年3月21日公开宣判,民事判决书(2017年)湘1229民初769号摘录如下:
经审理查明:涉案的原告屋门口的土地(地名弯丘)座落在城市建设规划区内,属政府县庆项目一建国西路项目征地范围内。2016年1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建国西路项目下达了湖南省人民政府(2016)政国土字第1 34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涉案土地为飞山村大屋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在征收过程中,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与原告所在的飞山村大屋村民小组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书》,原告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该协议书上签字捺印,同意由政府征收该土地。2016年3月2 3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发布了2 016年第2号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2016年7月19日原告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投公司领取了该水田(2.42亩)青苗补偿款7260元,并出具了领条一份。2016年8月1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针对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建国西路项目建设需要征收的土地位置、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补偿标准等下达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6第6号征地公告。2016年9月29日,土地所有权人大屋村民小组领取了被征收土地补偿款5 347 547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实为因土地征收引起的纠纷,本案中,原告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收土地协议书》上签字捺印,领取青苗补偿款7260元,土地所有权人大屋村民小组领取了被征收土地补偿款5 347 547元,纠纷已了结。且维收土地协议书》系原告及原告所在的大屋村民小组、该组村民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自愿达成,被告靖州苗族1同族自治县渠阳镇飞山村村民委员会不是《征收土地协议书》的当事人,原告亦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飞山村村民委员会侵害其权益,故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储吉宏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储吉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飞山便民服务中心
2018年3月25日
2018-03-05 17:54: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