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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仲裁到株洲中院枉法判决一路狂奔,职工工伤维权难

2018-10-17 8:51:38发布76次查看
我弟欧阳高林2012年10月,在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湘东矿业公司煤矿上班,公司没和他签订劳动合同,每个月工资多则八九千一万多,少则五六千,每次都是现金发放工资。在工作8个月后,于2013年6月3日发生了工伤。造成一只眼瞎了,另一眼视力0.4。全身多处粉粹性骨折,内脏多处受伤。治疗后,于2014年6月20日在株洲劳动能力鉴定为七级,不服这结论。再次申请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为六级。
因与湘东矿业公司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申请了攸县劳动仲裁。因工资是现金发放,欧阳高林叫上他两个工友给他作证,证明了实际平均工资不低于6000元每月。湘东矿业公司持有工资证明凭证,但一直未出示。按多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但攸县劳动仲裁枉法裁判,不是按株洲市地区统筹,更不是按欧阳高林实际工资,而是按2012年攸县人平工资统筹2269元/月计算;住院护理费也不是按住院地点长沙市计算,少算了很多;停工留薪,只有7个月,在《湖南省工伤保险条列》明确规定,是从受伤日起,到劳动能力鉴定日止。即从2013年6月3日到2014年6月20日,也就是说有12个月。住院伙食费用人单位已从社保基金领走。住院伙食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这两项未做出判决,社保基金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推社保基金直到现在也未给。
欧阳高林不服,上诉到攸县法院(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63号,主审法官康莎。在庭审中涉及到证明实际工资时,欧阳高林依旧让工友提供了证明,和自己记录的工资记录;湘东矿业公司则是口头否认了工资发放是现金形式,说是通过银行发放,却依旧不提供任何凭证。但让人想不到的是法院居然以双方没提供有效证明工资证据。还是以2012年攸县统筹2269元/月作为工伤赔偿基数。只有停工留薪从7个月变更10个月。其它和劳动仲裁还是一样。
欧阳高林不服,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株中法民四终字第205,审判员肖晶、李少华,代理审判员李黎。双方没有提新的证据,株洲中院于2015年7月1日做出维持原判。欧阳高林于2015年7月10日在老家郴州市宜章县收到中院判决书。2015年8月8日到湘东矿业公司要求支付赔偿款,湘东矿业公司以未收到判决书为由,拒绝支付。2015年9月9日再次到湘东矿业公司要求支付赔偿款,又以相同理由拒绝。请求攸县法院康莎法官强制执行,也以同样理由拒绝。欧阳高林在老家已收到判决书两个多月,湘东矿业公司在本市却居然没收到?又一次到湘东矿业公司去,被要挟在他们写好的协议上签字,才会支付。内容是要求欧阳高林以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找湘东矿业公司的责任。被逼无奈,每次去攸县都要几百元,且已丧失了大部分劳动能力,家里生活已经无以为继。不得已签了这个屈辱协议。
一件简单的工伤案,从劳动仲裁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枉法判决,还是‘人民’法院吗?难道法官都是法盲吗?背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这样的判决是赤裸裸对法律的亵渎!是强奸法律社会公平正义!这简直就是对三令五申依法治国明目张胆的打脸!
维护自己的权利就是维护国家的权利,为了法律的尊严。 为讨回公道,我代理我弟欧阳高林于2015年12月到湖南高院申请再审,2016年3月8日作出受理通知书,2016年5月24日在高院开了听证会。按时间很快就会作出裁定是否受理再审。法律是最低的社会道德,是实现公平正义最后的一道防线,如若失守,意味着社会的全面溃败。湖南高院,你能守得住吗?
工伤维权打官司,代价太高了。
我对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8日作出的(2009)株中法诉终字第7号民事裁定不服,上访申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的(2011)湘高法民终备字第65号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告知书称:“本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已依法终结。”由于该案确有明显错误,中共株洲市委政法委员会曾召集本市法检两家协调要求彻查,但因认为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终结的信访案件而得不到纠正。我为此在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接访,最高人民法院接访法官告知:此案与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发生一点关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结决定只是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最高人民法院根本不存在对此案进行实质审查。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其司法解释不能受理我的申诉,此案没有进行实体审理,只是法院该不该受理的程序问题,作为终审法院的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启动再审程序自行纠错,检察院也可以抗诉。
法院违法剥夺劳动者的起诉权,这是一个十分明显的错案,性质极其恶劣!该案审判人员存在非常严重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案情重大。试问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凭什么在我起诉三百多日后还能裁定不予受理?是谁给了法院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我上诉和申请再审的理由为何在裁定书上都看不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既认为我要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当事人对原用人单位补缴我的住房公积金数额的争议不属于行政审判的权限范畴(见【2013】湘高法行监字第8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又认为原用人单位为我补缴住房公积金等诉请不是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见【2010】湘高法民申字第0664号民事裁定书),难道本人只有通过刑事审判来解决此争议吗?!由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不能纠正上级人民法院的错误,我也曾多次在中国法院网“给大法官留言”版向康为民院长申诉,但至今没有结果。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株中法行再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然而判决书没有载明再审确认的任何证据,也没有在该判决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条文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二条)。再审判决书隐瞒了当事人提供的全部证据,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裁定再审,而于2012年3月6日作出再审判决(3月9日宣告)严重超过了两个月的审理期限(我在案卷里没有看到省高院延长审限的批文)。合议庭2月9日(庭审过后一个多月)才给我第三人的《答辩状》副本违反了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条文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在2003年11月24日(见我的起诉状首页立案庭所盖印章处)签收我的起诉材料后直到2004年1月12日才立案,严重超过了七日的法定期间,而且原审法院追加隶属于被告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编制序列的其后勤服务中心为第三人明显违法。原一、二审判决故意歪曲和隐瞒事实,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中共株洲市委政法委员会经审查也认为此案确有错误,曾建议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案件编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行监字第8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和【2014】湘高法行监字第4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我曾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上述三个案件无一不是十分明显的错案(均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犯罪),尽管本人上访多年但至今得不到纠正。枉法者竟然可以不受追究,法律的尊严何在?法律是社会的公器,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道防线一旦失守,伤害的不仅是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党的政法工作的形象,乃至党的整体形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执法犯法,不可原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2016-05-25 03: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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