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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申请资兴市公安局对许锐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

2018-10-16 21:09:14发布51次查看
请求社会各界法律援助
申请人:宋夏华,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住资兴市东江街道梧洞村栗林背组,身份证号码432802196901*****。
凶手:许锐,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中专文化,住资兴市唐洞街道政府大院内,身份证号码43280219780******。
请求事项
依法申请资兴市公安局对许锐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许锐为建房强拿硬要申请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用各种手段霸占申请人辛劳栽种抚育10多年杉林,于2016年6月17日下午16点许捏造他家的狗被申请人宋夏华家的狗咬死的事实,向申请人敲诈2500元。许锐的这一无理要求遭到了宋夏华义正言辞的拒绝。对此许锐怀恨在心。
2016年6月17日晚上21:40左右,许锐用车载着6个壮汉打手,开车直赴申请人家。许锐和这些打手操锄头,镰瓜、木棒等凶器,见人就打,在厨房门口看到有人(申请人老婆),直接劈头劈脑打过去,被害人边躲边逃,6个壮汉打手围追堵截毫不放过,直到将人打瘫倒地,还要脚踩脚踢。申请人报案后,110出警到场,警察努力许久才得以驱散凶手。警察见受害者伤势严重,吩咐申请人将伤者送医院治疗。
申请人送伤者去医院的途中,嘱咐家里近80岁老父老母留守,谁料许税便不罢休,于当晚凌晨02:30左右,再次行凶:第二次拿着砍刀、铁锤等凶器,砸毁宋夏华家的(2.8米×2.1)米不锈钢防盗门正门(价值5720元)和(0.8米×2.0米)不锈钢防盗门侧门(价值1000元)。之后丧心病狂的许锐,竞用铁锤砸烂12mm厚(2.0米×2.2米)钢化玻璃窗户(价值1368元)。强闯入室,并对宋夏华近80岁的父母行凶,幸亏老人躲进了卧室,才免遭劫难。
申请人认为,许锐未经同意,纠集打手,无视国家法律在晚上9时至凌晨2时这个时间段两次入侵宋夏华家行凶,随意殴打她人,强拿硬要,肆意毁损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恤滋事罪,依据刑法第245条、275、293条,应当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无中生有,向宋夏华敲诈勒索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殴打她人严重受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此外许锐有前科,人身危险性大。为保护民众的安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之规定,特向贵局报案,请求依法从快对许锐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
2016年6月22日,申请人宋夏华向被资兴市公安局辖区派出所提交了《报案申请书》,要求对许锐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但辖区派出所收到《报案申请书》后到今没有任何答复。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构成不作为。
2016年9月23日早上7点多被申请人许锐携凶器上门挑衅,威吓我家人及客人(有监控视频记录保存)。
2016年9月23日上午8点多被申请人许锐伙同何边坤砸毁掉申请人家厂棚,约9点左右宋夏华亲自到派出所口头报案;后来老婆黄兰姬打110报警,辖区派出所出警无处理结果。
2016年9月27日,许锐伙同何边坤到申请人父母家威吓到年迈八旬的父母。老人家报110,出警未记录。
2016年10月1日下午16时许,恣意捣毁砍伐宋夏华家栽种抚育10多年的杉林,报110,辖区派出所出警未记录。随后民警离开,凶手二次恣意捣毁杉林,再次报110出警,也未记录。
2016年10月2日上午,许锐家人拦截广东省旅游游客,扰乱东江湖景区治安、破坏东江湖旅游形象,致使游客报警110,民警赶到后驱散其团伙,游客才得以脱身。 如此种种,申请人家庭人身得不到保障,财产受到恣意侵犯,屡屡遭受破坏与伤害,并连累八十多的父母终日生活中恐惧之中。
为了维权,申请人特意上访,信访部门告知申请人,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对报案不答复的情形,应该由当地检查院负责监督。所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和检察院的告知,特向地方司法机关请求对被许税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依法通知资兴市公安局对许锐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此致
恳请社会各界能对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为申请人找到一条生路,谢谢!
  申请人:宋夏华
手机:18175748793
2016年10月4日
一、信访人及信访事项:
信访人:宋夏华,男,汉族,1969年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432802196901102×××。户籍所在地为资兴市东江镇梧桐村栗林背组,联系电话:137877497××。
信访事项:反映水上派出所不作为,要求依法对许锐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
二、调查了解的相关情况:
宋夏华和何边坤(许锐岳母)系邻居,双方因为土地使用权多次发生纠纷,为此许锐岳母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经调解未果,许锐就土地使用权纠纷起诉人民法院,目前正在审理中。2016年6月17日17点10分左右,我局水上派出所接到东江镇梧洞村栗林背组宋小玲报警称他家的德国牧羊犬被邻居宋夏华(信访人)家的狗跳到院子里面咬死了。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至现场处警。民警了解该警情系纠纷,便现场组织调解,宋小玲表示可以协商,宋夏华未明确表态,调解不成功。民警告知双方就经济赔偿可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当晚21时50分,水上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报警人宋夏华称在资兴市东江街道梧洞村,有人打他的老婆。派出所民警立即电话联系宋夏华,宋夏华称宋小玲的老公许锐因为牧羊犬被咬死一事来找麻烦,还打了其妻黄兰姬。民警迅速赶至现场,发现有三人蹲在离现场约四米左右的路旁,经询问分别是宋小玲、宋小玲母亲和许锐三人。民警经询问当事人和勘查现场发现:黄兰姬额头部受伤,其农庄防盗门被砸有凹损。民警现场口头询问许锐,许锐承认系自己所为,并称宋夏华一家一直欺负其岳母一家,霸占他岳母家的土地种树,而且在他家建房的时候不准他家运石头进去堆放,这一年多来他一直在向村委会、镇政府反映宋夏华的所作所为无果。这次宋夏华家的狗咬死了他的牧羊犬,他咽不下这口气遂再次前往宋家要求宋夏华出来处理这件事情,但宋夏华不但不出来协商,还在其家中楼顶上往下扔砖头打到了他。他一气之下遂用锄头砸了宋夏华家的防盗门。在砸门时,黄兰姬还向他吐口水,被他一掌打倒在地,造成额头受伤。鉴于该案是由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派出所民警在现场对双方进行劝解,要求双方保持克制,并责令许锐先将自家亲人劝离现场后马上来派出所配合民警调查处理此事。待许锐方人员离开后,民警又告知黄兰姬及宋夏华夫妇,先去医院检查伤势后再到派出所进行处理,要保持克制,不要再次发生冲突。
次日凌晨4:30许,宋夏华再次报警称许锐想去他家找他麻烦,进不了门就将他家客厅的玻璃砸了(损失约1000元)。五分钟后,宋夏华的母亲又打电话到派出所,称许锐砸他家玻璃是凌晨2:30发生的事情,许锐已经离开,民警可以等天亮再去调查此事。当日早上8时许,民警来到宋夏华家对现场进行勘查。上午11时,许锐来到东江水上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当日,我局依法对其行政拘留十日。于21时,投送资兴市拘留所执行。处罚决定书副本于次日送达受害人。
2016年10月份,宋夏华与许锐二人的共同邻居宋特生在取得相关建房手续后在二人有纠纷的土地旁建房。宋夏华的父亲和母亲以该土地是其所有,且会影响土地上的树木为理由不准施工人员经过,致使宋特生无法施工。宋特生认为宋夏华家是怀恨他曾经签名证实该块土地为许锐的妻子宋小玲家所有而阻工,便告诉了许锐。10月2日,宋夏华的父亲和母亲轮流到该块土地不准施工人员经过,许锐便走到“逸轩居农家”(宋夏华经营)对在该店消费的消费者说该农家无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且不久前有个到附近农家消费的客人游泳溺死后未得到赔偿,要消费者在该农家消费时要考虑清楚,而后离开。另许锐家人坐在通往该农家的一条简易小道上,致使消费者的车不能通过该条小道离开。民警出警到现场后教育许锐家人,许锐家人自行离开。之后几天,许锐方、宋夏华方、宋铁生方多次报警,因该事件是因土地纠纷引起,且双方均未有违反治安处罚行为,民警告知双方应向有关部门确认土地使用权属解决争议。10月5日宋夏华的父亲和母亲再次轮流到该块土地不准施工人员经过,宋特生自己便与几名亲属坐在通往该宋夏华的农家的一条简易小道上,致使消费者的车不能通过该条小道离开,并告诉消费者此农家是一无证农家,最好不要来消费。民警到现场劝导后,宋特生等人自行离开。
三、调查处理情况:
2016年6月17日案件发生后,资兴市公安局水上派出所依法受案,并及时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调取了现场视频等证据,我局认为许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当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殴打他人对许锐分别作出五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详见附件1)并交付执行。许锐有主动投案,如实陈述的法定减轻处理情节。
2016年6月22日,申请人宋夏华向东江水上派出所提交申请,请求对违法人员许锐以上事实应该立予刑事案件侦查,因该案已受案处理并告知,不需重复告知。由于黄兰姬到目前为止未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及结果,无法提供轻伤以上伤情的鉴定结果,我局多次督促未果,故不符合故意伤害案立案条件,其无法提交财物损失原始发票并鉴定,不符合故意损毁财物案刑事立案标准。
综上所述,宋夏华反映事项属于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可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依法处罚。我局已依法对许锐行政处罚,该案已依法办结。其诉求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我局已告知其诉讼途径。其与他人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应通过有关部门调解处理或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我局希望宋夏华与许锐、宋小玲两家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处理好邻里关系,和睦相处。
2016-10-04 10: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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