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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靖县普戎镇解除合同不服的申诉

2018-10-16 14:52:20发布27次查看
尊敬的领导:
我是1999年毕业应由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1978年9月27日出生,2007年11月第二个小孩出生。因种种原因,直至2013年5月保靖县重启安置程序,经县人社局办理相关手续给我分配到普戎镇下属事业站所工作。谁知2016年8月31日普戎镇人民政府且对我作出了解除聘用合同处理。我对普政发〔2016〕36号文件的决定不服,理由如下:
1、因2013年县里没有发布招考公告,我也没有参加招录考试,并不是新招录的国家工作人员。上班以来也没有违法违规。
2、2007年元月,原水银乡人民政府给我颁发的《生育证》是行政许可的,到目前为止《生育证》没有被撤销仍有效,证明我合法生育。
3、普戎镇人民政府仅凭2016年8月11日县卫计局给其下发的保卫计函﹝2016﹞35号独立认定违法生育的书面函就对我作出了解除合同决定,剥夺了我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4、2016年1月我国已经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在此前生育的二孩普遍没有作出实质性处理或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否都要作出实质性处理或征收社会抚养费。国家卫计委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认为,在解决这个问题上应该遵从三个原则:首先是法不溯及既往,其次从旧兼从轻,第三是有利当事人原则。在政策调整过程中,既有法律的衔接问题,也要保持工作的稳定,更要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三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对于以前没有处理和正在处理的案件,在新旧法发生变化时,在行为发生时发生在新法生效之前,必须坚持三原则“新法优于旧法”; “从轻原则”; “有利当事人原则”。
普戎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普政发〔2016〕36号文件处理决定中引用法律错误、处理程序违法而且剥夺了我该履行的权利和义务。特此提出合理诉求:
1、请求撤销普政发〔2016〕36号文件。
2、恢复我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申诉人:田秀艳
2017年3月21日
政府相关部门的人员素质低下,做错了还不认
米起作用,赶走你们,好安排他们亲戚。
2017-03-21 20: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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