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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合法维权反背黑锅,衡阳公安如此枉法办案?

2018-10-16 14:17:06发布18次查看
我叫瞿立柱,籍贯衡阳市衡东县石湾镇熬州村,现为长沙森林公安一名普通的民警。提笔给您写信实属无奈,身为人民警察我们以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使命,为此奉献青春和热血终不悔。然而,当我自己家里年迈的父母亲在家受到欺负,财产被侵犯损坏时,我们合理维权却不能得到公开、公正的解决。从我家果树2016年1月16日第一次被故意挖毁、3月27日再次被故意挖毁以来,我多次要求衡阳市衡东县公安机关查清事实依法处理,先后向衡东县公安局纪委、衡阳市督查支队、法制支队反映情况,经衡阳市督查支队督查、法制支队复议,然而时至今日,我收到衡阳市公安局寄送复议决定书时,我的心就像外面的天气一样一下子凉透了。作为一名警察,我就不明白,为什么一个如此简单的案件经历如此多程序,最后的结果如此让我对我们衡阳的同僚们如此失望,不但不查清违法事实,反而给我们扣帽子说我们消极处理,导致项目停工。是可忍孰不可忍,如此神复议我也是醉了。难道真是我们家无理取闹,还是衡阳市公安系统的同僚胡乱作为?恳请黄厅长在百忙之中来评判这个简单又复杂的小案。
案件背景介绍:
衡阳市衡东县石湾镇熬州村是湘江中一小岛形成的自然村,地少人多,人均土地面积不足0.5亩。2015年定为省级贫困村,由衡东县政协牵头精准扶贫。2015年7月,村委会召集村民召开群众大会,会议内容是关于熬州村扶贫开发以及土地流转集中成片种植桑葚等事宜。会议就土地流转承包分组进行招标,由各组村民分别投标。此次会议没有就引进旅游开发公司的事情向村民公开,更没有提出要将部分土地“无偿”流转给开发商。2015年11月村委会干部私下与湖南金鳌旅游开发公司(简称金鳌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未经群众同意就将村民土地转给金鳌公司,合同至今没有公开。2016年1月,在没有经过村民同意,没有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村委会和金鳌公司以村委会的名义对村头约20亩土地进行平整,对土地上的果树、农作物进行清表。不管村民愿意与否,对村民广柑果树按200元/棵进行补偿,没有果树的不予任何补偿,并强行施工,绝口不谈土地补偿标准。
案件经过
2016年1月16日,在没有经过我家同意,没有协商好土地补偿标准的情况下,村干部何伟成等人指使挖机师傅刘庆义将我家“晏家庙”地里两棵果树挖毁。我家多次向县公安局石湾派出所等部门反映要求依法处理,但违法行为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理。村干部到我家里只肯按200元/棵果树进行补偿,只谈树(青苗补偿)不谈土(租地补偿),我父母为解决问题要求按500元/棵进行一并补偿,期间一直没有就土地补偿标准进行协商。3月27日,村干部何伟成等人在前次挖毁我家果树没有被处罚的鼓舞下,在明知土地果树归属我家的情况下,再次指使挖机师傅刘庆义将我家“大河边”地里靠路边但不影响施工的一棵果树挖毁。经物价部门鉴定,两次挖毁我家果树,价值3200余元。3月27日晚,我父母再次到石湾派出所报案,石湾派出所受案后,草草调查,出工不出力,拖了3个月都不处罚,期间石湾派出所所长曹冬桥、石湾镇政府几次三番劝我协调处理,我要求查清事实再公开赔礼道歉并按鉴定价格赔偿损失及相关费用,未果。从3月27日立案后三个月案件一直没有查清,我于2016年6月底向衡阳市公安局督查支队反映情况请求督促处理。在市督查支队多次督促下,7月10日衡东县公安局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东公(局)行不立字【2016】第0001号)》 并送达我父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我聘请律师同去衡东县公安局石湾派出所要求说明理由,所长曹冬桥以因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所有就不受理,而且是经过衡东县公安局主管副局长、纪委、法制部门共同研究决定的,并且以案卷保密为由拒绝律师复印案卷。一个简单治安行政如此超期查了三个多月,居然可以无理由以不予调查处理就糊弄受害人了。7 月10日,衡东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就之前《不予调查处理通知书》作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东公(法)纠违【2016】2号》进行纠正,至今未向我家告知。7月19日,衡东县公安局石湾派出所送达《不予处罚决定书(东公(湾)不决字【2016】第0004号)》。7月25日,我代表父母向衡阳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经过两个月至9月28日,我收到衡阳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寄送的《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衡公复(决)字[2016]第11号)》,对于我提出的违法主体认定错误、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实际等不同意见完全不顾,一味的维护衡东县公安局不负责的调查结果,作出维持不予处罚决定。
根据复议决定书,我提出以下几点异议,请求查清事实:
第一、违法主体与事实不符,违法主观故意明显。挖机师傅刘庆义受雇于村委会施工,其施工任务、范围均受村干部安排,刘庆义两次笔录中均陈述是受村干部安排施工,村干部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施工范围内土地权属,在未协商之前不应该损坏村民果树,在一次挖毁果树前我母亲明确告知村干部协商好之前不要动,第二次挖毁果树更是在前一次没有处理好的情况下,再次故意施工。村干部何伟成等人在明知未协商而故意安排或者放纵刘庆义施工行为导致我家果树毁坏的后果,构成主观特征上的故意。刘庆义作为施工具体实施者,先后两次实施违法行为,特别是第二次明知道有前期纠纷不确认是否村民同意仍旧施工,其放任违法后果发生构成主观故意,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村干部何伟成等人应该对损坏我家果树承担主要责任,刘庆义承担次要责任,违法主体是村干部何伟成等人以及刘庆义,村干部何伟成等人及挖机司机刘庆义构成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
第二、衡东县公安局在立案后调查三个月后作出并送达《不予调查处理通知书》,甚至还是以县公安局副局长、纪委、法治、石湾派出所集体研究形成的意见,一个案件调查了三个月,衡阳市公安局督查支队多次督查的情况下,就弄出个《不予调查处理通知书》把职责推得远远的,还是经过了局领导批准,衡东县就是如此办案的?岂不让人笑掉大牙?在我律师提出异议后,衡东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发现错误纠正作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样是一个行政决定,理应告知受害人并制作送达回证,但衡东县公安局没有告知,而是直接送达《不予处罚决定书》,程序不到位。在复议期间我对此提出疑义,衡阳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民警曹峰居然说没有义务进行告知,试问出具《不予调查处理通知书》并已送达,已经形成事实上行政决定,对此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纠正,原行政决定失效,不需要把纠正决定告知当事人?
第三、证据虚假不实,事实不清楚。衡东县公安局石湾派出所在案件调查时草草了事,证据理由不充分,事实不清楚。村委会提供的所谓合同、会议记录等证据没有按规定签字确定来源,在调查取证时笔录中调查与事实不符,石湾派出所没有找村民证实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所谓的开发是否经过村民大会同意没有进行调查甄别,案卷内并没有与村民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不能证明大部分村民同意。涉及的土地是征收还是土地流转都混淆不清,对开发是否办理相关手续是否合法合规没有调查确认,如果整个开发都是村委会与开发商勾结在破坏土地,损害村民利益,没有办理国土等手续(现衡东县国土局立案未查),又何谈其开发合法合规?更不用说在其中的违法行为合法了。
第四、衡东县公安局上下推诿敷衍塞责,衡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形同虚设。衡东县公安局石湾派出所在一次违法行为发生后,推诿不立案调查,在第二次违法行为发生后才立案,立案后除了要求受害人接受不公正的协调外就是敷衍调查,调查三个月后还能做出《不予调查处理》的决定,据说石湾派出所曹冬桥与涉案人员刘兴(石湾镇农技站站长,原挂职熬洲村支部书记,9月9日在选举期间聚餐饮酒打伤七旬村民,已另立案未处罚)常年混迹在一起打牌,关系密切。导致违法行为长时间不能调查清楚,在《不予处罚决定书》里,既认定违法行为人刘庆义未经受害人周华月同意将受害人家果树挖毁,又说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行为,其先后矛盾。对于我多次提出的村委会干部要对毁坏村民财物的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的要求置之不理,石湾派出所办案水平如此之低?还是故意包庇违法行为?抑或背后有利益勾结?在衡阳市公安局督查支队介入下,衡东县公安局集体研究形成决议,是派出所搞错了还是公安局一干领导无视事实,无视法律胡乱作为?局领导、纪委、法制都参与了案件讨论,就没有一个人看出问题?不会又是水平低吧?现在熬洲村民对开发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向多个部门反映,衡东县公安局及石湾派出所不但没有履行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反而充当违法野蛮开发的保护伞,衡东县公安局对其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衡阳市公安局作为复议机关,理应对案卷进行详细审查,对复议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进行针对性鉴别,但衡阳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一味的袒护衡东县公安局,甚至在复议决定书里还有“申请人家在未满足其要求前故意采取消极处理的方式,导致项目工程一直被搁置。”的语句,其依据在哪里?衡阳市法制支队在办公室闭门造车就能断定我们在消极处理?复议申请裁判员变成了某些利益团体的代言人吧?合法权益被侵犯了合理合法维权,不但违法人没有责任,反而受害人成了无理取闹了? 事实上项目停工是因为违法利益团体没有依法依规,侵占群众利益,群众上访,衡东县国土局执法大队下达停工通知书后违法利益团体心虚害怕了停工。我很质疑其复议决定书是怎么写的,难道是衡东县公安局写好草稿照搬复制就出来了?如此复议,实在为衡阳市公安局的复议水平汗颜和无语。
作为一位基层民警,对于衡阳市公安局、衡东县公安局如此枉法办案,我感到很悲哀和无奈。我始终不信一个打着扶贫开发幌子的违法行为,能在我们公安机关某些人的暗箱操作下逍遥法外。在此,我恳请黄厅长在百忙之中能过问下此案,相关部门能给我们一个公正的调查结果。如果事实有假,我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调查结果与之前案卷情况不符,我请求追究相关枉法办案的民警、责任人包庇、乱作为的相关责任。
传闻衡东公安局最名声最臭……最黑暗……
传闻衡东公安局最名声最臭……最黑暗……
👮🏻叔叔都无能为力
衡阳市青山街派出所陈凯辉所长包庇毒贩和劫匪颜克莲
我于2014年9月2号凌晨3点多让2名吸毒人员一《邓丹和“草鱼”》从衡阳市西湖饭店拿刀挟持到西湖山庄1115房!《1115房是拿我的身份证开的房>.在该房间又多了3名人员!我认识其中的颜克莲一个人!她说我欠她13000元,我觉得莫名其妙就说没有。结果招到毒打一顿。逼我写下借条。从我包里抢走2800元现金和身份证。证!之后3个人又逼我出去凑钱,总共要20000元!一直到2号下午3点多在西湖饭店大厅提款机把卡吞了,他们就逼我用手机通过支付宝转账到颜克莲建行账号上17000元!等了15分钟他们确认到账,才放我离开!我多次通过书面和口头报警,可派出所说从酒店监控没看见拿刀对我,这算不上绑架抢劫!不予立案!我在华声在线投诉,反让陈所长以派出所名义要告我诽谤!后经华声在线吴记者到派出所协调,陈所长指定刘昭平警官办此案!可是衡阳市青山街派出所刘昭平警官对报案的受害人说:你自己去找打劫你的草鱼那些人。我也只是在监控里见过一面,衡阳也只有这么大,你自己去街上找他,找到他之后你再打电话给 我。
不作为
这就是我们的公仆,为人民服务是一纸空谈,拿人民的钱为自己办事。
现在的公安,派出所没有一点责任感,认钱不认人
2016-10-04 17: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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