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原为(梨园)被镇政府与村支书非法转让租给其他人(共51亩) 2000年10月15 到2010年10月15,后更改为2000年9月到2015年9月 为什么要改?
2:原来土地为合同里为梨园(即果树占用地),但是后来被村支书全毁掉变为水田,现在要回来的话那也变成村支书与承包人偷梁换柱。现在农村原来农民必须要回梨园,但是对方是铁定拿不出梨园。
3:现在那51亩土那村支书与原来镇政府将地还不还到原来农民手里,明显的非法占用。
4:这些土地转租出去后未经农民全体签字确认,也无有县政府钢印盖章转租。而农民一直都要求要回自己的土地,但是现在还书面造册未还给村民。
5:镇政府和村支书有权利将农民手里的土地转租给其他人吗???
6:在2006年开始,国家开始补贴农民,但是补贴一直都被村支书和镇政府贪污不下发共10年。
7:村支书和镇政府一直强行不将土地归还给村民,现在那51亩地成了村委会的私有土地。这今天我了解到。
最后:怎么最快把这个行政案子尽快了结:
发生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澧县雷公塔镇(原,现合并成 梦溪镇)三合村三组 四组
村支书:李元清 电话:13875121837
租地人:钟吉财 电话:13974244856
以上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设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8-13、73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七十一
第一,转变土地原有用途必须办理审批手续,擅自改变土地原有用途违法。
第二,梨园应属于集体财产,村委会代表全体村民掌握的公共用地。但是梨园要转让前提必须经过三分之二的村民同意、否则属于违法,可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
第三,村支书不是村集体的法定代表人,无权对外代表村集体签订任何处分集体财产的合同。
第四,涉嫌贪污或滥用权力,构成犯罪的,建议向当地纪检部门实名(党员先要向纪委举报)举报。 此处已经向省纪委举报。
我们村也是这样,山上的地全都由村主任统一承包给别人,都不和农户商量,强行让农户签字,都没地方申冤!农民没有地,吃什么,要有公正人来评评理
还有为什么现在农户所耕种的农田是花钱从政府租来的呢?
2016-04-04 10:1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