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邓郴加,男,36岁,住址:郴州市北湖区北湖街道同心桥村同心桥组。
罗丽桃,女,33岁,住址:郴州市北湖区北湖街道同心桥村同心桥组。
被控告人:谷爱容,女,40岁左右。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主管医生。
被控告人责任单位: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请求事项:请求立案查处医生谷爱容等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邓好死亡的刑事责任及经济赔偿。
控告事实理由如下:
2016年11月29日晚上7时许,控告人的唯一儿子邓好,男,3岁。因呕吐不止急送到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急诊就医。
控告人罗丽桃向急诊医生陈述小孩在当天下午五点多钟时在小店买了小包豆腐干吃,可能是食物中毒。之后,急诊医生建议住院治疗,进一步检查病情原因及治疗,我们马上办理了住院手续,并于当天晚上19时48分送到住院部。住院部由谷爱容医生接诊,我们再次向谷爱容陈述了小儿在吃了豆腐干后呕吐不止的情况,可能是食物中毒。谷爱容医生没有听取我们的陈述,自认为是肠梗阻,对是否中毒没有进行血常规检查以及住院应查的项目排除,是否食物中毒也未检查。只开了一张照片检查单,在排除了肠梗阻后,谷爱容又认为是急性肠胃炎,开药打针,仍然没有对我儿子是否中毒迸行排查,在打吊针期间,我发现儿子仍呕吐不止,全身发抖,多次呼叫值班护士,却发现值班护士自顾玩手机,医生谷爱容用手机观看电视剧,根本不予理睬,不前往病房查看情况,并称“没关系”,直到当晚23时许,我们看到儿子痛苦的抽搐,在我们再三哀求下,当班护士才到病房内看了一下,仍说“没关系,抽搐是正常反应”,既没有进一步检查,也没有采取行之有效的救治措施。直到当晚23时46分许,我们发现儿子呼吸困难,口味白沫,鼻孔流血,我经过三次哀求,谷爱容才衣冠不整,披头散发极不耐烦出来,并嘴里唠叨:“跟你讲你崽是这样子的,总到这里喊喊喊……”
态度极其恶劣,出来后到病房床前见我儿子的样子才吓到,这时他们才开始对我儿进行血液检查,并请示科主任张蔚、王喜梅、护士长熊畅等5人参与抢救。在抢救时,谷爱容已意识到事态严重,为逃避责任,参与抢救一会,就交由其他医生处理,自已就急忙修改电脑病历(修改后的病历与事实不符,一是控告人陈述小孩呕吐是吃了小包豆腐干中毒是入院时讲的话,而病历上记录是抢救时追问才讲的。主诉内容中可能中毒重点未写,此说明谷爱容医生为推卸责任弄虚作假。二是记录时间作假,3:10宣布死亡,而病历上记录3:50还在开医嘱,4:15还在执行),一直不出门来抢救我儿,我又去苦苦衰求,还是不出来。这时入院已过了整整4个钟头,错过了最佳的检查治疗时间,造成病情无法挽回。直到11月30日凌晨2点20分才进行抢救了近一小时,于3点10分宣布抢救无效死亡。这时谷爱容才悔悟对我说:“没想到你儿子这么严重,几个小时就没了。”我儿在治疗过程中,并非突然死亡,是经过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病情不断变化的情况下,医护人员严重对我儿子的病情不负责任,误诊治疗,导致死亡。特别是在小孩病情加重,我们苦苦哀求。他们身为人民的医生却在玩手机,其行为玩忽职守。如果有一点责任心,听取病人亲属陈述,采取急救措施也不会导致死亡后果。
现我儿还躺在冰冷的殡仪馆里,亡灵得不到安息,其奶奶因接受不了打击,高血压发作,昏迷在医院,家里90岁祖奶奶不敢告知。
事故发生后医院以谷医生修改后的病历要控告人交医调委处理,面对这一起杀人不用刀,以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死亡,以误诊了结。如此严重情节,我们亲属已经崩溃,几度哭昏,悲痛欲绝。亲戚朋友及同村村民听到情况后无不愤怒,欲自发到医院讨回公道,谴责这种草菅人命的医院和医护人员。综上情况,依据刑法335条,侵权责任法54、55、57条之法规,特恳请各级领导为民作主,核查事情真相,严重惩处谷爱容等相关医护人员的刑事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告慰我儿的在天之灵,让我们流血的心得到丝丝安慰,我们翘首以盼!
感觉是医生疏忽了
2016-12-05 18:18: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