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于2017年8月8日09室40分左右,驾驶东风标致308,车牌为湘m5zc98号小型轿车,沿江华县088县道从大路铺由东往西向白芒营沙井村326省道方向行驶,行驶088县道12km+800m白芒营镇沙井村下坡右转弯路段时,与相对方向驶来的刘建庭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事故后,县交警大队白芒营分队教导员邓土曾到现场处理事故,并把事故车辆拖回白芒营分队,但未向我出具任何相关扣押车辆的法律文书。2017年9月3日交警大队下达江公交重认字[2017]第1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县交警大队白芒营分队也未向我出具扣车单。
另外从2017年8月8日处理交通事故后距今天举报之时,县交警大队白芒营分队己对我的车辆扣押达到了110天,因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交警扣车最长期限是73天(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鉴定 + 勘查、鉴定、检验不得超过65天 + 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 因此举报人的车辆被扣押已经远远超出了法定扣押时间。经举报人向白芒营分队多次交涉,但县交警大队白芒营分队一直不愿放车。
综上所述,县交警大队白芒营分队在扣押举报人的事故车辆时,未出具强制措施凭证,明显属行政乱作为;同时超期扣押举报人的车辆且无正当理由,构成滥用职权。上述县交警大队白芒营分队行为还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在倡导建立法治政府,全民守法的当今社会,竟然还出现执法者不遵法,不守法,滥用职权的行为发生,这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悲哀。恳请领导为老百姓做主,对违法者立案调查,给举报人一个合理解释并依法将车辆返还给举报人。
过年了,抓点收入。。大家理解理解一下😂
尊敬的网友: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江华公安交通管理的关心和支持。您反映的“江华县交警大队白芒营分队行政乱作为,扣车不还”的问题收悉,我队极为重视,大队长徐湘豫亲自带领民警进行了调查。
因这起交通事故造成3人受伤,其中造成一人骨折。伤者住院治疗医药费已用6万多元,大部分是由伤者方自己垫付。而小轿车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目前小轿车方只暂拿了1.75万元。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之规定,已建议小轿车方提供有效担保,同时已告知受害方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如有未尽事宜,请您拨打:0746-2322062 。
谢谢!
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8.1.3
2017-12-23 19: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