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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劳动案件桃江法院两次自相矛盾判决有何黑幕?

2018-10-15 15:17:48发布18次查看
同一劳动案件桃江法院两次自相矛盾判决有何黑幕?
本人郭满成,益阳湘运公司桃江客运班线经营承包人。本人与湘运公司明明是劳动关系,却不被湘运公司承认,不给本人购买社会保险,告上法院,开始本来认定了劳动关系,第二次判决时却被桃江法院以“挂靠”为由否认了劳动关系!更奇葩的是,第二次判决书中竟然把湘运公司没给本人购买社会保险作为了本人与湘运公司不是劳动关系的理由!
2005年11月13日,本人经湘运桃江分公司与益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内部客运班线承包合同》;11月15日又签订了一份《车辆技术管理合同》。时隔五年后的2010年1月1日再签订《车辆经营承包合同》。三份合同均约定如下关键内容:一、车辆所有权、班线经营权归湘运公司所有;二、承包期内,由本人按约定数额逐年向湘江运公司交纳承包金;三、本人必须服从益阳湘运公司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四、本人必须执行益阳湘运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五、本人必须接受益阳湘运公司的考核与处罚。
合同签订后,本人被指定在桃江分公司辖区内从事承包经营活动,湘运公司向本人指派了车辆,公布并释明了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要求,后本人在湘运桃江分公司指定的班线开展客运经营,同时接受该公司的直接管理。
由上所述,本人与湘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在这么多年的经营中,本人发现并没有依照劳动法规享受湘运公司的相关待遇,如为本人办理社会保险等。
于是,2016年5月26日,本人将益阳湘运公司和湘运桃江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承认事实劳动关系;湘运公司应为本人办理社会保险;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桃江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6)湘0922民初919号民事判决,确认本人与益阳湘运公司、湘运桃江分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此后,本案被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益阳中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6)湘0922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这次判决却莫名其妙与919号第一次判决完全相反:“从原告提供的三份承包合同书及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看出,原告所经营的车辆由被告益阳湘江运公司统一购置,但购车款由原告在每月所关键所在管理费中分期支付,被告益阳湘运公司不干预原告的自主经营,仅对安全生产负责,所以原告郭满成与被告益阳湘运公司所签订的《车辆经营承包合同》以及《内部客运班线承包合同》更符合车辆挂靠合同关系的性质;挂靠车辆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原告郭满成与被告益阳湘运公司确实存在部分被管理与管理的关系,但这种管理更多是一种交通运输业的行业管理,益阳湘运公司对原告郭满成不存在人身关系的管理,且也未向原告支付报酬,未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故认为原告郭满成与被告湘运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而非事实劳动关系……于是,桃江县人民法院的第二次判决与第一次判决完全相反:驳回了本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人与湘运公司签订的三份合同完全符合人社部发布的[2005]1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湘运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而桃江法院的本次判决认为并不适用该文件,其理由有一句话最荒唐:“未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正是因为益阳湘运没有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本人才起诉,而桃江法院的第二次判决显然是把本人诉讼请求反而作为了判决依据,这是什么逻辑?!同时,我与湘运公司签订的合同都是由湘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条款中虽然湘运公司刻意回避了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但合同履行过程中本人完全是员工身份出现,在湘运公司的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劳动报酬也完全受湘运公司格式合同条款和管理行为的制约,并且湘运公司对本人具有完全的管理权和惩戒权!由此可以看出,桃江县人民法院第二次判决所称“益阳湘运公司对原告郭满成不存在人身关系的管理”、本人与益阳湘运“系挂靠关系”,完全是无稽之谈!
同一劳动争议案件,桃江县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两个自相矛盾的判决,这背后的黑幕是什么?难道真如湘运公司法律顾问、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科吹嘘的那样:他不需要证据,益阳法院系统他有的是关系?
颜忠军律师:内部承包仅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并未改变劳动关系性质 这个问题四川省劳动厅曾向劳动部请示,劳动部也作出了答复,劳动部作为全国最高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这个问题是怎么认定的呢?请看下文: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27号}规定: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什么是“挂靠经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曾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请示(注《关于予以明确界定“挂靠经营”含义的紧急请示》),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作出了《关于“挂靠经营”含义的复函》{交办运函(2016)703号}。
上述《复函》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所称“挂靠经营”,是指道路客运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的所有(权)人不具备道路客运经营资质,但以其他具备资质的企业名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挂靠经营者的相关经营行为由被挂靠的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网友反映的情况属实,该案的基本事实明显不符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挂靠经营”含义的解释。怎么能认定为“挂靠经营”呢?
若原审承办法官拜读{劳险字〔1992〕27号}、{交办运函(2016)703号}这两个《复函》后,根据这两个《复函》的精神对照自己所撰写的判决书,内心应该会深感不安吧!当然案件不排除另有隐情,或许承办法官也是有苦难言呀!
此情此景,劳动者怎么办?
毫无疑问上诉到益阳市中院进行二审,若二审法院遇不到“包青天”,再向湖南省高院申请再审!
颜忠军,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省司法厅直属所)律师。执业证号:18002002111726
擅长领域:婚姻纠纷、劳动争议、经济纠纷、法律顾问、行政诉讼、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017183654(微信同号,欢迎添加)电子邮箱:yan78417099@163.com
单位地址:长沙市湘江大道208号欧陆经典大厦a座25楼
又是一起假案!益阳市及下面的法院判黑案已成了习惯了!郭师傅非常明白的劳动关系案子:1、有事实的劳动合同;2、有每月上交益阳湘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几千上交款及公司出具的凭证,上交款项内包括历年的五险一金,郭师傅在此公司已有十多年的工龄了。法院认定为挂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有这样的劳动关系吗?没有!只要长期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就要交五险一金,明显的法律,桃江法院法官不知道?说句粗话:你法官吃屎的!不懂法滚蛋!不要占着坑乱搞!劳动者长期直接服务社会,向国家作贡献,你益阳的法院就是这样欺负劳动者的!
《红网》众网友:
2月2日, 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发布的“同一劳动案件桃江法院两次自相矛盾判决有何黑幕”的帖文,对我院相关工作提出质疑。针对帖文的内容,我院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原告郭满成与被告益阳湘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益阳湘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客运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湘0922民初919号民事判决,确认原告郭满成与被告益阳湘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益阳湘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客运分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原、被告均不服判决,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二审裁定,撤销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922民初919号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桃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据此,我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就本案的案件事实进一步开展了庭审调查、法庭辩论,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精神,认定原告郭满成与被告益阳湘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益阳湘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客运分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决驳回了原告郭满成的全部诉讼请求。现该案尚在上诉期间内。
该案原一审判决既已由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该案的处理就应以发回重审后的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结论为准,不存在两次判决矛盾并存在黑幕的情形。且本案现尚未过上诉期,原告郭满成如不服判决可依法定程序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感谢众网友一直以来对本院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本院郑重承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公平、公正、公开处理案件。请社会各界继续理解、关注、监督、支持法院工作。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2017年2月7日
桃江法院,你还有什么脸面回帖,从3份合同可以看出没有任何事实和依据证明是“挂靠”关系,为什么要这样栽赃陷害呢!
甲方:益阳湘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乙方:郭满城,三份合同承包时间2005至今。
《合同书》益阳市中院及其指导的下面的法院明目张胆地枉法判决,判假案,法官却稳坐“钓鱼台”,其上级和监督部门没有一点监督和查处的动作,没有一点行动,如此不作为,这些部门到底有没有存在的必要?是不是纳税人天然的欠他们的工资,天然要养一大批这样白吃饭的闲人?
2017-02-02 16: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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