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市长 文副市长:您好!
我们是1960年前后在各大专院校毕业、服从国家分配到国营企业工作、并获得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迄今已经退休十多年了。经过“连调”、“倾斜“,现在的养老金全部只有千元出头,实在顾不上要吃饭、又要吃药的这张嘴巴。这一切都是因为无理取消了我们的干部身份造成的。所以给你们写信,请求紧急救援。
一、我们本是“国发 [1983] 141号”文件认定的国家高级科技干部。后来原国家劳动部办公厅于1993年7月5日下发 “劳办发 [1993] 78号”文件,转发了深圳市“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做法,向全国推广,供各地区参考。而实际上对这一所谓的文件根本就不是参考,是在强制执行。我们高级科技干部的身份立即被非法取消。这个以部办公厅“供参考”的78号下级文件,竟然否定了上级国务院141号文件认定的企业高级技术人员的干部身份,这是非常错误的,实属荒唐。就这样,使我们这批企业退休高级工程师蒙冤受穷了十几年。
二、企业退休高级技术人员在上世纪六十年代至九十年代,是对共和国国民经济恢复、发展和国家财政积累做出了巨大贡献的有功之臣。改革开放后较长时间里,我们仍是企业中承前启后的中坚力量。过去几十年我们以“低工资、高积累”奉献了毕生的精力,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劳动剩余价值,都已全部上交了国家。在国家实行“退休双轨制”后,造成我们与机关同类退休干部的待遇相差三至五倍。这是国家的严重分配不公。
三、近年来,经多方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对企业职工“连调”、“倾斜”的政策,因为没有具体的统一的标准,所以造成各地“倾斜”不一,湖南省一般倾斜40~60元,经连续5年的“连调”、“倾斜”,目前企业退休高工每月仅有一千多元。而机关同类退休干部的养老金加补贴连年大幅上调,已达到每月3500~5000元左右,高的甚至达到7000~8000元。我们现在的养老金只有机关同类退休干部(如同班同学、同级别、同职称)养老金的1/5至1/3。因此,近年来分配不公的差距不是在缩小,而是越来越大了。我们要求的不是什么“倾斜”,而是要从根本上纠正错误,强烈要求对企业早期退休高级技术人员,实行与机关同类退休干部同样的退休待遇!
四、早期企业退休高级技术干部,都已经是年逾古稀风烛残年的老人,人生时日不多,长时间的贫困状态,使精神上受到压抑,人格尊严受到歧视,身心受到的折磨,不少同伴已含冤离开人世。党和国家领导不能也不应该让我们带着终身遗憾和哀怨走完人生的路。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我们的恳切请求如下:
1、 恢复企业退休的高级技术人员的干部身份,同时享受干部的养老待遇;
2、 对企业退休的高级技术人员,调资时不应该笼统“倾斜”,要按退休年代分别档次;
对老年人的倾斜,应以男65岁、女
60岁为界限;
3、 在没有恢复干部身份之前,请求参照中组部[2008]10号文件和湘组[2008]42号文件精神,对早期企业退休的高级技术人员,实行生活补贴,依据退休时间分别档次,每月补贴600~1000元不等;
4、 要求2010年的养老金调待,对企业早期退休高级技术人员和企业退休领导干部,设置最低标准,调整后不足1800元的,应补足1800元。
5、 今后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的抚恤金与丧葬费标准,要与行政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一致。不能再搞“同命不同价”的“死亡双轨制”了。
6、 湖南省的调待水平,不能低于其他gdp相同的省份。2008年湖南省的gdp是8366亿元,位列全国第13。
以上请求,关系到我们最现实的切身利益,这些都是地方政府权限范围能够解决的问题。我们盼望在国庆节之前能得到满意答复,使我们有一个愉快的心情,欢庆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
此 致
敬礼!
长沙市退休高级工程师715名(签名名单)
联络人:胡先知
电 话:0731-5414618
电 邮:hxz4109@126.com
2009年9月8日
您们好!近年来,企业退休高级工程师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高度关注。从1995年起,国家在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时,就要求各地在养老金调待中,向退休早、待遇偏低的群体倾斜。按国家要求,我省从1997年开始,在每次调待中都注意了向参加工作早、退休早的人员增加了基本养老金。国企中的老知识分子中,属于上述情况的群体也享受了这一倾斜政策。尤其是在最近几年的调待中,我省对企业退休人员中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人员,从2002年起更是给予了特殊倾斜照顾。通过上述措施,企业退休人员待遇偏低群体尤其是国企退休高工的养老金水平已得到一定的提高。在历年的历次企业基本养老金调待中,长沙市认真贯彻落实了国家和省政府对企业退休高级工程师给予重点倾斜的政策,并且逐步提高了企业退休高级工程师基本养老金水平。
但是,现阶段的企业职工养老金仍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存在较大差距。究其原因,一是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性质不同、人员编制不同,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金计发办法也不相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主要与在职职工的工资增长挂钩,调整的幅度相对大一些;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幅度相对较小,难以做到更多地向低收入水平群体倾斜。二是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未建立完善。企业年金是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是对国家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补充,因此也称之为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以员工薪酬为基础,在政府的倡导和政策扶持下,个人和企业分别按比例提取一定金额统放在个人帐户下,由金融机构托管,并指定专业投资机构管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按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企业养老保险由国家主办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支柱构成。由于我市许多企业收益不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未真正建立完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作用也未充分发挥,导致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主要依赖国家主办的基本养老保险。从实际运行情况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整体水平低于机关事业单位整体水平,但是也存在缴费年限长、缴费工资基数高的退休人员,其由国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水平高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水平(如中央行业的民航、铁路、电力、银行系统中的部分退休人员)的情况。三是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除由国家保证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外,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的各种津补贴按政策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自主确定是否发放。因此,企业效益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养老待遇的实际水平。我市有些企业因效益不佳而无力发放,这类企业退休人员与确保各种津补贴发放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相比,养老待遇水平确实偏低。而事实上,效益好、确保了各种统筹外津补贴发放的企业(如部分中央行业企业),其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的矛盾并不突出。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偏低的问题,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如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制度上进行多方面完善。一是大力推行企业年金制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从养老金组成的角度提高企业退休职工待遇。二是我市将向省里提出建议,在今后制定调待政策中,加大调整幅度,同时注重更多向企业高级工程师倾斜,改善企业内部分配机构,完善离退休人员退休收入多元化机制,从整体上改善提高退休人员待遇,并逐步减小不同群体退休人员的待遇差距。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