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郭友明,家住湖南省韶山市清溪镇花园村斜柳组,1971年1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121971012*****,手机号码13873203851。
2015年6月24日上午11点40左右,我坐在停放于韶山市韶山冲毛主席铜像前大石头旁路边自己的摩托车上观看空中无人直升飞机航拍。11点50左右,韶山市旅游执法局工作人员谢伟奇、庞佳(刚从部队退伍回来)等人走过来二话不说,抓住我的右脚一拧并高高举起,把我从摩托车上掀了下来,我当时听到“咔嚓”一声,随即感到右膝关节剧烈疼痛,我痛得大喊,谢、庞两人见势躲到旁边亭子里面。见无人施救,我只好忍痛打110报警,并打120求救。因无法行走,120救护车来时,在游客的帮助下才把我抬上救护车,送到了韶山市人民医院打上石膏固定,经送长沙市湖南省湘雅附一医院后诊断为“右膝关节损伤、半月板损伤、内侧副韧带损伤。”考虑经济承受能力,我被迫于7月7日转院至湘乡市人民医院住院进行消炎等保守治疗,21日,因病情恶化,湘乡市人民医院要求转上级医院进行手术治疗。8月3日,经湖南省湘雅附一医院进行了膝关节镜下膝关节清理术、半月板成形术、关节松解术等手术治疗,因我无力承担医疗费用,被迫于22日出院回家养伤。至今,我仍无法行走,伤口一直疼痛,靠简单药物维持治疗。
在6月24日事发现场,我就打110报警,事后我多次去韶山市韶山冲派出所要求做笔录并要求对方付医药费,但该派出所始终没有受理。投诉无门的情况下,我于7月19日向省委巡视组上访,在巡视组约定我24日接访的情况下,韶山市韶山冲派出所才于7月23日打电话通知当事双方去做完笔录。在此期间,韶山市韶山冲派出所未对施暴者作任何处理,也未付任何医药费。7月25日上午,湘潭市委领导专门接访我,并责成韶山市政法委快速处理此事,当领导了解到我家庭经济状况较差,且需马上做手术时,当场承诺由湘潭市政法委转1万元给韶山市政法委,让其交给我治病,但至今这1万元没有到我手中。
7月23日,韶山市韶山冲派出所给我作笔录时,我明确提出要求做法医鉴定,但韶山市韶山冲派出所始终不开做法医鉴定的委托书。直至9月22日我到省公安厅接访中心上访后, 11月20日,才由湘潭市潭州司法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2015年12月8日,我在收到潭州司法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时发现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郭友明自诉右膝关节受伤与2015年6月24日之外力无直接关系”(潭州司法鉴定所〔2015〕临鉴字第930号)。我震怒了:在有6月24日事发现场视频录像(此视频保存在韶山冲派出所,有韶山市政府、清溪镇部分干部和花园村主要村干部均看到过)、有几家医院住院治疗和手术经过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潭州司法所竟然作出如此违背被鉴定人意愿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我施暴的当事人至今仍逍遥法外,法理何在!天理何在!当时我在鉴定书上签字“对此鉴定不服”。
为寻求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我开始了漫长的上访之路。迫于压力,韶山市公安局才委托北京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我损伤情况进行鉴定。2016年12月20日,北京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韶山市韶山冲派出所提供的送检资料竟然说我在韶山市人民医院住院50天,可我仅住了才1晚上(有韶山市人民医院住院证明可证实)就转院了。“患者住院50天,查房未见病人,予以自动出院”,种种明显作假资料,致使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出 “依据现有送检资料,尚难以明确被鉴定人郭友明2015年6月24日具有右膝损伤情况,不宜评定损伤程度”(法大〔2016〕医鉴字第1859号)的司法鉴定意见。
我是一名生活在最底层的平民百姓,上有年老多病父母,下有柔弱妻儿,家庭负担十分沉重,我是家庭中唯一的生活支柱,生活本来就十分贫困。这次事故让我行走困难,生活不能自理,病痛无钱治疗,家庭负债累累,一家老小面临灭顶之灾。本来一场小的纠纷,施暴者如此残忍、地方当局者如此麻木不仁,让我们寒心。本来一场小的纠纷,拖了2年多时间仍不能妥善解决,让我寒心。恳请各级职能部门,为我一个现在还拄着拐杖的人讲几句公道话,为我主持正义、主持公道,公正、公开、公平地妥善解决此事,拯救我于水深火热之中。
控告人:郭友明
2017年6月25日
我叫郭友明,家住湖南省韶山市清溪镇花园村斜柳组,1971年1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121971012*****,手机号码13873203851。
2015年6月24日上午11点40左右,我坐在停放于韶山市韶山冲毛主席铜像前大石头旁路边自己的摩托车上观看空中无人直升飞机航拍。11点50左右,韶山市旅游执法局工作人员谢伟奇、庞佳(刚从部队退伍回来)等人走过来二话不说,抓住我的右脚一拧并高高举起,把我从摩托车上掀了下来,我当时听到“咔嚓”一声,随即感到右膝关节剧烈疼痛,我痛得大喊,谢、庞两人见势躲到旁边亭子里面。见无人施救,我只好忍痛打110报警,并打120求救。因无法行走,120救护车来时,在游客的帮助下才把我抬上救护车,送到了韶山市人民医院打上石膏固定,经送长沙市湖南省湘雅附一医院后诊断为“右膝关节损伤、半月板损伤、内侧副韧带损伤。”考虑经济承受能力,我被迫于7月7日转院至湘乡市人民医院住院进行消炎等保守治疗,21日,因病情恶化,湘乡市人民医院要求转上级医院进行手术治疗。8月3日,经湖南省湘雅附一医院进行了膝关节镜下膝关节清理术、半月板成形术、关节松解术等手术治疗,因我无力承担医疗费用,被迫于22日出院回家养伤。至今,我仍无法行走,伤口一直疼痛,靠简单药物维持治疗。
在6月24日事发现场,我就打110报警,事后我多次去韶山市韶山冲派出所要求做笔录并要求对方付医药费,但该派出所始终没有受理。投诉无门的情况下,我于7月19日向省委巡视组上访,在巡视组约定我24日接访的情况下,韶山市韶山冲派出所才于7月23日打电话通知当事双方去做完笔录。在此期间,韶山市韶山冲派出所未对施暴者作任何处理,也未付任何医药费。7月25日上午,湘潭市委领导专门接访我,并责成韶山市政法委快速处理此事,当领导了解到我家庭经济状况较差,且需马上做手术时,当场承诺由湘潭市政法委转1万元给韶山市政法委,让其交给我治病,但至今这1万元没有到我手中。
7月23日,韶山市韶山冲派出所给我作笔录时,我明确提出要求做法医鉴定,但韶山市韶山冲派出所始终不开做法医鉴定的委托书。直至9月22日我到省公安厅接访中心上访后, 11月20日,才由湘潭市潭州司法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2015年12月8日,我在收到潭州司法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时发现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郭友明自诉右膝关节受伤与2015年6月24日之外力无直接关系”(潭州司法鉴定所〔2015〕临鉴字第930号)。我震怒了:在有6月24日事发现场视频录像(此视频保存在韶山冲派出所,有韶山市政府、清溪镇部分干部和花园村主要村干部均看到过)、有几家医院住院治疗和手术经过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潭州司法所竟然作出如此违背被鉴定人意愿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我施暴的当事人至今仍逍遥法外,法理何在!天理何在!当时我在鉴定书上签字“对此鉴定不服”。
为寻求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我开始了漫长的上访之路。迫于压力,韶山市公安局才委托北京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我损伤情况进行鉴定。2016年12月20日,北京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韶山市韶山冲派出所提供的送检资料竟然说我在韶山市人民医院住院50天,可我仅住了才1晚上(有韶山市人民医院住院证明可证实)就转院了。“患者住院50天,查房未见病人,予以自动出院”,种种明显作假资料,致使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出 “依据现有送检资料,尚难以明确被鉴定人郭友明2015年6月24日具有右膝损伤情况,不宜评定损伤程度”(法大〔2016〕医鉴字第1859号)的司法鉴定意见。
我是一名生活在最底层的平民百姓,上有年老多病父母,下有柔弱妻儿,家庭负担十分沉重,我是家庭中唯一的生活支柱,生活本来就十分贫困。这次事故让我行走困难,生活不能自理,病痛无钱治疗,家庭负债累累,一家老小面临灭顶之灾。本来一场小的纠纷,施暴者如此残忍、地方当局者如此麻木不仁,让我们寒心。本来一场小的纠纷,拖了2年多时间仍不能妥善解决,让我寒心。恳请各级职能部门,为我一个现在还拄着拐杖的人讲几句公道话,为我主持正义、主持公道,公正、公开、公平地妥善解决此事,拯救我于水深火热之中。
控告人:郭友明
2017年6月25日
2017-06-27 09:56: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