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都寨镇五居委林业组 陈桂花 诉林业组侵犯他家权益一案(2015隆民一初字第1400号)判决结果大出林业组100多号人的意料之外。不少老人气愤的不行。法院的主要根据居然是 1991年他家落户林业组,落户了就要享有同等权益。罔顾他家领取了移民户青山价落户雨山梅冲四队,而未去户口所在地定居,实为赖在林业组霸土霸资源的蛀虫事实,无视其户口虽在林业组却未出工未出力没对林业组负过责尽过义务的事实,典型的强盗逻辑。
该案不寻常之处如下:
1、同样的诉求 刘雪和(陈桂花之夫) 曾诉至隆回县法院,后撤诉。
2、该案隆回县所有律师都不接林业组的委托,有律师费为何没人要?
3、一向姓老头在林业组宣言林业组必输,因为黄和健是他的亲戚。并以此诱惑另一吊脚户之妻。
4、同样性质的证据,陈桂花等入股林业组不到19人签字同意,法院认为有效;林业组废除其股民资格30多人签字,法院认为无效。
5、特别可笑的是,法院认为林业组开具了收取他家补偿林业组的款项区区1000多元的收条,法院就认定林业组全部接纳了他家,罔顾1000多元根本不够补偿。法官对一些基础的财会知识匮乏的可悲,收条代表交易还没有完结,收据或者发票才证明他家与林业组的交易完成。他家1986年领了将近1000元的青山价,1986年1分钱应该还能买颗糖,现在1分钱能干什么?
6、他们吊脚户后来“二次移民”补偿了4分地,他们都领了复田费。林业组总共18亩,没领复田费,当事人均3分地。
7、政府总计4万元的拨款,是因为水库封山育林,其实质为补偿林业组几十年的造林、护林、看山育林的费用,他家没出一个工没出一分力,法院居然判 同等分配?
看看 被告 的答辩状吧: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隆回县六都寨镇五居委会林业组
法定代表人:陈立见,林业组组长,男,汉族,1974年12月09日生,林农,住隆回县六都寨镇五居委林业组。身份证号码:432622197412093***,电话:13973957555。
委托代理人:刘光丰,林业组组员,男,汉族,1975年1月30日生,林农,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32622197501303***,电话:17090056903
被答辩人:陈桂花、刘雪和、刘海沟、胡娟、刘琼、刘安出,住隆回县六都寨镇五居委林业组。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陈桂花等提出的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被答辩人陈桂花等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陈桂花等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被答辩人陈桂花提出的 林业组侵害她家权益毫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实则自1977年移民至今,被答辩人陈桂花等一直在侵害林业组 的权益。
被答辩人陈桂花等1977年因修水库移民时自主自愿选择落户雨山公社梅冲四队,而且当时在梅冲四队已经建房分到了田土,领取了林业组给移民户的补偿款——青山价,证据见证据材料“原瓦屋大队关于1986年9月26日,60%青山价款按移民时合法人口计算”。那就意味着他们认可政府的移民方案,与林业组没有任何隶属关系。
而林业组其余法定预留成员在1986年用了35492.3元买断移民户的山林产权,林业组承担青山价款支付到户,刘雪和领取青山价122.91元(陈桂花代领),陈桂花领取刘汉勋(刘雪和之父)青山价860.37元,林业组其他法定成员作为水库移民的受害者并没有得到任何补偿,田没了,土淹了,而且现在林业组不是山林所有者,只是看管人。而被答辩人陈桂花等不仅领取了青山价而且当时在梅冲四队已经建房且分到了田土山林,应该生活在雨山公社梅冲四队,而不是留在库区与林业组争夺本就贫瘠的资源。而他们选择作为“吊脚户”成为政府和林业组的遗留问题、选择寄生在林业组微薄的生存资源上做蛀虫。见证据材料“原瓦屋三队移民‘吊脚户’基本情况表”。
诚如被答辩人陈桂花等的诉状中所说,林业组无水田、少旱土,仅有山林,在资源如此贫瘠的情况下,被答辩人陈桂花等一直在刘长顺、刘康敏等家中寄居。林业组成员1978年至1988年荒山造林590亩(有林业局验收单)。林业组于1978年至1997年造林护林育林用工46444个,而刘雪和在建筑公司上班,包括他家其他人没有人出过一个工。有组民怜悯他们让他们耕种组民本就少得可怜的地。被答辩人陈桂花等 一直占用林业组的资源寄生在林业组的地方上,站在林业组“合法”成员的立场上,被答辩人陈桂花等在侵害林业组组员 有限的、合法的、贫瘠的、可怜的生存权益。
被答辩人陈桂花等 认为在当地落了户口就享有当地居民的权益,只强调了自己的权益而忽视了自己的责任、忽视了是否侵犯了他人的权益。
1、在中国目前的环境下,落了户并不代表就与原住民享有同等权利,这个可以参照天津蓝印户口。何况林业组自1977年移民至今一直在经营管理山林,被答辩人陈桂花等可曾植过一棵树?看过一天山?没有为林业组做过任何贡献,却一直在和林业组其他成员争抢贫瘠的土地等资源,却妄图分享劳动果实?天理何在?法理何存?
2、迄今为止,林业组绝大部分民众不知道被答辩人陈桂花等 何时落户林业组,落户之前根本没人征求林业组成员的意见,严重侵犯林业组成员的公民权和知情权。被答辩人陈桂花等应该找给他们落户的人主张权益,而不是想着坐享其成,在侵占林业组资源之后、侵犯林业组成员生存权很多年之后、侵犯林业组成员的知情权之后还想着霸抢林业组成员看山、伐木、卖树所得的血汗钱。这不仅是对有劳才有得这一基本道德准则的藐视,更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严重践踏。
二、被答辩人陈桂花等声称自1991年落户林业组以来,一直参与集体事务管理,但是根据隆回县人民政府第83号文件,“四、安置实施方案”第2点,“原瓦屋大队‘吊脚户’4户15人划归林业队管理。刘雪和现有住房严重影响水库的规划和发展,应予以搬迁,由六都寨镇政府和水库管理所指定基地自行修建。”,在该文件中被答辩人陈桂花等是 被管理,何从管理集体事务?其声称“维护集体利益”,六都寨水库一直要开发,政府83号文件明令她家搬迁,但从1991年至今,她家不仅没搬迁,还加盖了两层。不仅严重影响水库的发展规划和开发建设,还严重影响林业组的形象和远期利益,所以,“维护集体利益”是个笑话。
三、被答辩人陈桂花等声称林业组与六都寨人民政府因山林纠纷诉讼时集资参与诉讼,此事毫无根据,当时被答辩人陈桂花等起诉政府法院未予受理,而不是与林业组集资参与诉讼。至于后来每年交给林业组400元钱以期分红完全属于个人商业行为,但是被答辩人陈桂花等只交了一年钱,却分过两年红,后他们不再缴纳入股股金,按照商业行为中的自愿原则,属于自动退出投资。且理应退还那两年的分红款。此种个人商业行为不能成为“理应享有组民同等权利”的理由和佐证。
四、被答辩人陈桂花等1991年落户林业组,林业组民众不知情,更没有对林业组有任何补偿措施,且其落户至今从未与林业组其他成员一样承担义务,照明电路维护没出钱没出力、没交搭伙费却占用林业组的电路资源,修建西山公路我组段林业组108人每人负担230多元,被答辩人陈桂花等没出一分钱,何谈参与集体事务管理?何谈维护集体利益?打个比方,把林业组比成一个家,有外人在家里从1977年至今霸田霸土霸资源,从未给家里出过一分力贡献过一毛钱,而家里的果实成熟了却妄图染指,这是赤裸裸的强盗行径。
五、被答辩人陈桂花等移民户270多人,大部分曾经在林业组打过棚、种过地,扰乱社会治安,甚至曾经发生过绑架林业组骨干刘国发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若 被答辩人陈桂花等(甚至远嫁的女儿都要列在其中意图再次掠夺林业组微薄的资源)歪曲事实的无理申诉再次得到不应该得到的同情,那将置林业组其他成员的公民权于何地?置国法于何地?置道德于何地?这是不是意味着其他移民户可以公然来侵占林业组成员的家、霸占林业组的土?若然,就是对林业组的人权、生存权的无耻侵犯,是对政府统治的公然对抗,对国法的无情藐视,对道德的无耻践踏。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光丰
2015年9月18日
不管真假,相关部门应该调查下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刘光丰,受湖南省隆回县六都寨镇五居委会林业组 委托,担任本案的被告代理人,通过 法庭举证、质证及辩论,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就本案事实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的代理意见:
现林业组以前曾经叫洪江六队、瓦屋大队、五居委四组、五居委五组、林业队,根子都是六都寨水库移民时留下的基层骨干家庭,目的是替政府经管库区山林。
一、原告系六都寨水库移民“吊脚户”,无权享有林业组成员同等分配权力
1、1977年因修六都寨水库政府组织移民,考虑到上千亩山林需要经营管理,留下基层骨干12户60口人,林区只能养活60口人,原告不在政府留下的名单中。其落户雨山公社梅冲四队。原告曾经在林业组成员刘康敏、刘长顺等家中寄居,表明其不是林业组原住民。后1986年林业队花名册显示20户、85人,原告不在花名册中。
2、原告自愿领取了林业组给付移民户的青山价款,而林业组成员无人领取青山价。
3、林业组成员在一天几分钱、几毛钱工资的情况下看山、育林、护林、自买苗木荒山造林,而原告在建筑公司上班,每天工资1、2块甚至2、30块。
4、原告声称自己出工出力、看山育林,但是林业组1978年至1988年荒山造林590亩,原告没有任何工分记录,只付出不收工钱,雷锋精神?
5、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关于入股林业组的收条中有 补偿林业组1977-1998造林看山育林费用一条说明,原告如果与林业组组员同样出工出力,为何要补偿?
6、1990年,隆回县人民政府和六都寨水库为了“彻底”解决六都寨水库移民“吊脚户”的问题,以及为了吊脚户子女的上学问题,将他们落户林业组,当时林业组成员不知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在没有征得林业组所有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将“吊脚户”强行加塞到林业组,严重侵犯了林业组成员的知情权、生存权。
7、政府和六都寨水库组织人员 动员 “吊脚户”二次移民,原告给六都寨水库和人民政府写了保证,声称自己有手艺谋生,不找政府的麻烦不闹事。
8、原告声称的看山护林,其实是其贿赂林业站站长,非法看管库区 非林业组山林,与林业组无关。原告刘雪和失火烧山之后扑火不能成为其“出工出力”的证据。
9、根据隆回县人民政府第83号文件第四款第三条,“林业组现有20户85人按照……”,不包括原告一家,划拨的18亩老河床不包括原告一家,原告一家的每人4分地和复田费用政府另有安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分额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有权参与分配集体经济利益。本案中,原告系吊脚户,没有与被告村村民同等资格,不应享有与其他村民相同的权利。原告要求获得与被告村民同等分配权力的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持。
二、原告入股林业组属于违法的商业行为,不能作为“享有林业组成员同等分配权力”的佐证
1、原告通过不正当手段鼓动林业组干部发起同意他们入股林业组的会议,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林业组只有19人签字且没有按手印,1986年林业组有85口人,原告“入股”林业组的时间是2005年,当时林业组人口100人左右,18岁以上的成年人至少50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精神,涉及到集体权益的决定需要半数以上18岁成年人同意方可通过,原告属于非法入股。必须退还林业组其2005年、2006年的分红。
2、根据2012年6月9日林业组“股民会议记录”,废除原告的股东资格,签字且按手印的成年人数33人,超过半数以上,符合法律规定、民主精神,应予以支持和保护。
三、原告数十年侵占林业组生存资源林业组保留起诉权利
原告一家自1977年至今一直在侵害林业组合法成员的合法权益,霸土霸地霸低保资格,林业组保留追缴原告这些年土地产出的利益的权利。林业组保留收回其所耕土地的权利。林业组保留向其追缴电路维护费用、扩建公路费用等的权利。林业组保留追缴原告因诉讼林业组而耽误林业组22人的误工费。林业组保留起诉原告对林业组成员造成的精神损失费用的权利。
四、原告的无理诉求牵涉到六都寨水库的历史遗留问题
原告属于不服从政府安排,赖在林业组、寄生在林业组,给其他迁出的移民户起到了一个极坏的带头作用,如果其无理诉求得到主张,六都寨镇林业组将承受外迁移民户现在1000多号人返回林业组抢山枪林的后果。
五、原告起诉状中涉及到几百万的集体经济利益,林业组有权向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申请调查是否存在侵害集体权益或贪污受贿私自变卖集体资产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有义务向检察机关提起启动调查程序。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陈桂花、刘雪和、刘海沟、胡娟、刘琼、刘安出不属于被告村合法村民,不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依法不享有与林业组成员同等的分配权利。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2016-10-22 21:2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