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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区王用平就交通民事案的二审辩护词

2018-10-15 5:59:55发布22次查看
相关链接:永定区法院法官覃彦云渎职违纪,交警队造假证
  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王用平,现在就这次交通民事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事实
2013年元月29日下午7时20分左右,张衎被湘g01537的唯一主班司机熊春花(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叫去代班,持a3驾驶证在老检察院旁正常通过路口左转时,在人行横道外5m与行人覃黎发生交通事故。
1、从现场勘查图可以清楚得看出行人距人行横道5米外,没有正常行走。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4中可以看出相撞点是在人行横道5米外。
2、湘g01537没有违章记录,没有超速行驶记录。
3、被上诉人覃黎在事故的发生过程中有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闯红灯;二是没有走人行横道。
4、张衎虽然在实习期内,但是在通过该路口的时候属于正常驾驶,未闯红灯、未超速行驶、有合法的驾驶证,实习期驾车并非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张衎不应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车主一直积极配合处理交通事故,由于行人覃黎在通过路口时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加上当时唯一主班司机熊春花和车主有骗保行为,但也清楚得告诉伤者以张衎结案也不推卸一点责任,该负多少责任就负多少责任,在入院当初伤者家属姐姐覃春丽、弟弟朱开勇等人还帮助车主出谋划策。2013.2.3录音,伤者家属、司机熊春花、车主等人的对话。拟证明车主不推卸责任,和伤者家属帮车主出谋划策,到交警队、保险公司说明情况并要上诉人不交医药费的事实。
2013年5月20日,伤者覃黎向车主要赔偿50万无果后,拦截公交车,办案民警王毅扣车、不放车,25日,强迫车主按照他说的写承担全部责任的保证书才放车,后车主觉得不妥,特意发短信给民警王毅,应该按实际情况划分责任。
二、交警部门划分责任不公,程序违法。直接影响本案的公平公正。
1、剥夺上诉人的知情权,复议权和重新鉴定权。
2、办案民警冒人签名、按手印,严重违法。
3、交警部门不提供案发现场视频,勘查笔录第四页第九条中显示有现场摄像和现场拍照。事实和案卷都能证明。
证据1、案卷中《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图》。拟证明行人不是正常行走。(相撞点在人行横道外5m)
证据2、卷宗《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续页第四页第九项,拟证明有现场照片和现场视频。交警部门故意不公布。
证据3、卷宗中,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材料黏贴纸中的照片,共8张,拟证明现场装有监控设备,佐证相撞高度是1.33m。
证据4、《道路交通事故不予调解通知书》未送达张衎。
证据5、送达回证,明鉴司法鉴定所痕迹鉴定报告(z06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3-012),未送达张衎,整个案卷中也没有这两份文书。证明4、5中的熊春花签名与询问笔录的熊春花的签名,明显不是一个人。
证据6、案卷熊春花询问笔录签名。
证据7、三个不同案卷编号:2013.012号、2013.112号、2013.043号
证据8、2013-043号责任认定书的三个落款日期:伤者2013年2月25日,保险2013年2月26日,熊春花2013年3月8日。
证据9、案卷《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2013]第00012号中的两处张衎签名均不是张衎本人签名。
证据10、案卷《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审批表》承办单位意见、审核部门意见、领导审批意见中的负责人均没有签印。
证据11、王用平的申请。
2013年5月20日,被上诉人覃黎向上诉人要赔偿50万,上诉人无法满足要求,覃黎拦截公交车,交警王毅扣车,不放车,后划掉的两句是上诉人加上去的,王毅不准,划掉以后才放车。后来上诉人觉得不妥,给王毅发短信。车子停运7天。
证据12、手机短信:发信:13974413558 收信人:交警王毅 应按实际情况划分责任 发信时间:2013年5月.25 日 12时54分
证据13、《不予调解通知书》上的覃琼签名、《送达回证》上的签名覃琼与伤者唯一姐姐覃春丽的签名明显不一致,覃黎唯一姐姐也不叫覃琼。
试问这样的责任划分能作为证据!
三、法院确认损失不公:
1、医疗费83202.56元。从中排除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治疗和用药,无医院证明的自购药品不予赔偿。医药费81801.19元,上诉人已全部出,多余部分从哪里来。
2、后续治疗费经实际手术后再确定。
3、护理费应按照实际天数计算,伤者2013年3月底4月初已经自理,伤者自己都能洗衣服了。护理期限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住院期间不能认定为当然的护理期。自理范围五项:①进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嗽⑤自我移动。
4、住院伙食补助费,伤者挂床问题,伤者从五月起就经常不在医院。
5、误工费:被上诉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应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不是固定收入。
①被上诉人没有提交相关证明,一审法院计算有误。②误工日的计算,应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误工时间。
6、交通费: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7、残疾赔偿金:要求重新鉴定后再计算。一审龚朝军法官手里上诉人就提交了重新鉴定的申请,被上诉人覃黎不鉴定。本案是2014年元月立案,2014年3月辩论终结的,2014年10月还没有判决。(解释第25条: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解释中指出“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这里的上一年度是指2013年度)。2015年元月又立案,胡志平法官明确表示张衎已经服刑,只赔偿伤者的直接损失,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抚养费等四项是不用赔偿的,要上诉人写申请不用重新鉴定,不花冤枉钱。上诉人对伤者的八级伤残和十级伤残不服,要求重新鉴定。人民医院入院记录 覃黎 既往史中有肩外伤及手史 具体手术不详,此次交通事故无四肢伤记录,伤者以智障定残八级,没有正规的检测报告。被上诉人覃黎2013年3月在医院就在指挥朱开勇在外办事,2013.5.27录音片段时长1小时,拟证明被上诉人无智障问题。为了公平公正,望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强烈要求对被上诉人覃黎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8、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138条明确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9、鉴定费1300元,应有正式发票。
四、保险公司的三责险是122000元,保险公司除承担三责险以外,还应该承担商业险,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吴律师也说明了保险公司告知的是公汽公司,而实际保险人是上诉人,保险公司没有告知上诉人,所以应该承担商业险。
五、 湘g01537公交车一直挂靠在张家界市公共汽车公司,一直按照每天营业额的9%向其缴纳管理费,庭审时已查明:根据《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五条(二)项:被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的个人机动车,被挂靠单位疏于管理致使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张家界市公共汽车公司管理上的疏忽,导致被告的湘g01537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的具体比例是多少、具体金额是多少应该有具体的数字。
六、被上诉人覃黎故意拦截公交车两次,造成公交车停运9天的事实,共损失14000多元,应该由被上诉人覃黎全部承担。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以上辩护意见,谨请合议庭予以参考、采纳。
辩护人
王用平
2016 年3月7日
张家界交警队知法犯法集体造假的犯罪行为可以在张家界公检法畅通无阻。并且不受追究!天理何在
定区王用平就交通民事案的二审辩护词版块:酸甜苦辣 - 昨天 2016-07-22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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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用平 - 主帖 - 同步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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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区法院法官覃彦云渎职违纪,交警队造假证版块:投诉举报 - 2015-11-22 07:03
控告永定区法院及法官覃彦云 我是王用平,女,53岁,汉族,系一名普通小学教师。身份证号码430802196207150***,手机13974413558。虽然是一名弱女子,但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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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定区检察院对“检察长剥夺当事人知情权”一帖回复的质疑版块:酸甜苦辣 - 2015-11-21 13:22
王用平对《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对《控告永定区检察院及检察长杨铭琪,剥夺当事人知情权乱作为》文帖的公开回复》的质疑 王用平对《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对《控告永定区检察院及检察长杨铭琪,剥夺当事人知情权乱作为》文帖的公开回复》的质疑 张家界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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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永定区检察院及检察长杨铭琪,剥夺当事人知情权乱作为版块:投诉举报 - 2015-11-16 10:19
我是王用平,女,53岁,汉族,系一名普通小学教师。身份证号码430802196207150924,手机13974413558。现在就张衎交通刑事案中张家界永定区检察院及检察长杨铭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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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张家界交警队集体造假,签名造假文书内容时间造假版块:投诉举报 - 2015-10-06 22:12
我是王用平,系一名普通小学教师。女,53岁,汉族,身份证号码430802196207150***,手机13974413558。现在就在张衎交通案中张家界交警队个人和集体 ...
作者:王用平 - 主帖 - 同步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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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区法院还在忽悠老百姓。”最高法2010年8月就颁布了《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法院司法公开的核心内容是审判流程还是审判过程,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反映的却是动机的真假。
(一)1982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没有枉法?
依法治国,现在提得很响。官员嘴上不离这个词,公检法嘴里也跑不了这个词。
张家界交警队水深,深不可测!
办案民警冒人签名、按手印,严重违法。还有这样的事?
剥夺上诉人的知情权,复议权和重新鉴定权。
强烈要求公布视频,还人清白
交警部门不提供案发现场视频,勘查笔录酸甜苦辣只有楼主知道,
案卷中《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图》。拟证明行人不是正常行走。(相撞点在人行横道外5m)行人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不予调解通知书》未送达张衎。剥夺当事人知情权
三个不同案卷编号:2013.012号、2013.112号、2013.043号
张家界交警敢干!《不予调解通知书》上的覃琼签名、《送达回证》上的签名覃琼与伤者唯一姐姐覃春丽的签名明显不一致,覃黎唯一姐姐也不叫覃琼。
张家界交警队交警牛
案卷《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2013]不该驾驶员全责,
案卷中《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图》。拟证明行人不是正常行走。(相撞点在人行横道外5m)
被上诉人覃黎在事故的发生过程中有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闯红灯;二是没有走人行横道。行人无责,怎么可能?
剥夺上诉人的知情权,复议权和重新鉴定权。交警胆大
办案民警冒人签名、按手印,严重违法。交警胆大
2016-07-22 07: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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