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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湘阴县公安机关秉公执法,查明王志安被伤致死一案的真相

2018-10-15 1:44:29发布24次查看
关于请求湘阴县公安机关秉公执法
迅速依法打击陈磊犯罪团伙的申诉书
申诉人:甘福根,女,汉族,1964年7月5日出生,小学文化,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高岭社区居委会白沙组。
申诉人:王大恒,男,汉族,1990年10月1日出生,高中文化,精神疾病患者,住湖南省湘阴县高岭社区居委会白沙组。
申诉人:王小石,男,汉族,2001年12月15日出生,未成年人,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高岭社区居委会白沙组。
被害人:王志安,男,汉族,1963年6月29日出生,系申诉人甘福根丈夫,申诉人王大恒、王小石父亲。
2014年2月28日,王志安在湘阴县安邦华城小区附近被陈磊打成重伤致重度昏迷,随后被陈磊(同音)同伙及本人亲属送到长沙市泰和医院救治。人在泰和医院救治的两个月期间,用去医疗费用约人民币23万元。经医院诊断王志安因颅脑重伤,已变成植物人。在泰和医院治疗两个月后,王志安被转院至湘阴县人民医院继续治疗。2015年2月24日(农历大年初六),王志安不治死亡。陈故意伤害行凶的原因,据说是被害人在赌场借(欠)了钱,陈为追债行凶伤人。案发后,湘阴县公安局江东派出所当即调取了案发地的视频监控,锁定了直接打人凶手为陈磊。陈磊故意伤害,致使被害人重伤致死,是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
但是,一年多时间,湘阴县公安局仍然没能侦结该案,没有维护法制的尊严,不能还申诉人一个公道。
申诉人认为:湘阴县公安机关在侦办此案中执法不公,存在循私枉法,放纵犯罪之嫌。
一、该案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犯罪,属严重危害社会的现行严重刑事犯罪,而湘阴县公安局江东派出所受案后,并没依程序转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而是人为拖延了近三个月,最后是在被害人亲属一再强烈要求下,才将该案移送县刑侦大队。由于延误了最佳破案时期,致使该案不能及时取证、及时缉拿凶犯,导致至今无法结案。湘阴县刑侦大队一负责人说:该案早移交,凶手早就被抓。
二、凶手行凶后,有现场监控摄像资料确认行凶人是陈磊,但陈却能从容藏匿,而且并没离开湘阴境内,湘阴公安机关竟在长达一年多没有及时将凶手缉拿归案。而在申诉人到岳阳市公安局上诉,市局依法督办后,凶手竟奇怪地“及时投案自首”。
三、由于公安机关明显偏袒犯罪嫌疑人,对侦办案件不重视、不负责,致使证明被害人颅脑粉碎性骨折的四块颅骨遗失。该四块颅骨是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主观恶意、伤害后果的重要证据。由于证据不足,致使该案无法依法侦结,犯罪嫌疑人无法批捕,案件不能结案。
四、从现场调取的监控摄影像资料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在当天下午一点多钟伤害被害人的。当时陈开着一部轿车,直驶现场。该车到现场后,并未熄火。而当时车上下来一男一女,而陈则直奔被害人,上去即对被害人面部一拳,将被害人当场击倒在地。陈行凶时,时间准确、目标明确,下手凶狠,毫无顾忌,这种犯罪行为显然不是一人单独可能轻易做到的。而公安机关仅听信嫌疑人的片面之言,认定是陈单独作案,同去人员仅是一同去吃中饭,这个结论可信吗?一是陈行凶是有备而来,对被害人所处地点、位置、是否有人同行十分清楚,没有跟踪、监视被害人能这么恰到好处吗?二是下午一点多钟,已过吃饭时间,还去吃什么午饭?既然吃饭,为什么不选择其它饭店,车子为什么直驶现场、行凶后即驶离而去?三是陈车上并非一人,其中一男一女下车后,并没吃饭点菜,而是在明知陈行凶伤人后,仍然一同乘车离去,他(她)们为什么不避嫌、不抢救被害人、不报案,符合情理吗?
由于被害人的死亡,加之公安机关执法不公的原因,被害人王志安的大儿子王大恒在益阳美术学校就读,即将毕业,但由于王志安被害案件的刺激,导致精神出现异常,已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导致未能顺利完成学业。被害人王志安的小儿子王小石年仅13岁,尚未成年,正处于亟需家庭关爱的成长阶段。王志安被害后,整个家庭均由王志安妻子——甘福根一人独自苦苦支撑,现依靠亲友的接济勉强维持生活!
在案发后的这一年多,申诉人甘福根一直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与湘阴县公安局、湘阴县政法委等部门沟通,强烈要求对凶手所在团伙采取有效措施,并迅速将凶手缉拿归案。可是,相关司法机关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案件久拖不结,王志安死亡后,申诉人甘福根多次请求湘阴县公安局迅速侦办该案,但是迟迟不见效果。
为了维护社会公义,为了给处在社会最底层中的申诉人家庭以生存的希望,申诉人恳请上级各领导机关能够于百忙之中关心、过问此事,强烈要求司法机关尽快惩治犯罪、伸张正义,并依法依规按程序办案!
申诉人:甘福根
2015年12月16日
有结果了没有啊
2015-12-17 00: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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