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的官场 二十年苦难
尊敬的各级政府领导:
湖南省桑植县政府组织各组、村、镇、县各级干部依权仗势为他们的战友亲戚朋友谋私利,欺压弱势群体,他们既践踏了法律,也公然侵犯我的人权,摧毁我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我是吴菊绒,母亲杨么妹,父亲吴友文是湖南省桑植县陈家河镇毛塔村桂竹湾组村民,一家六口的苦难就从年1996年田土调整开始。
一、1996年田土调整被私人抢占0.94亩救命田。
我大儿子王鑫镇1993年1月15日出生(三证齐全),祖父于1995年12月5日去世。按桑发[1996]14号文件规定,所承包土地不进不出,不存在大溶田调整给其他进田户,同组同样的情况有李化高、吴友龙,因为李化高是老师又是组长吴友猛的姐夫,县人大代表李德之的侄女婿,他们仗人仗势分毫未动(后来给了现任村秘书李晓军做第二个屋场,第一个是反背大田),只下浮了吴友龙、吴友文两家的田,并强行夺走我家1个人的田,按5人下浮0.4亩。另外0.2亩拖泥带水一起给了吴晓鹏(因超生四胎被开除了)超生四胎的女儿,吴晓鹏超生三胎的儿子继承了他太爷爷的田土,并剥夺了王鑫镇应享受的生存权。为什么他家超生三胎、四胎的孩子都能分田,而一个年仅3岁的孩子就不能公平公正的享受分田的权利?天啊!人性何在!!正义何在!!天理何在!!!当时参与分田的赵云启、吴友平因说公道话、驻村干部秦润年公平公正按文件办事说应该给王鑫镇分田而被吴友猛、陈光金和李德之架空不予配合工作。97年春当时的陈家河镇党委书记王振华为了政绩且收取贿赂,利用手中的权利要求各级基层干部不计手段以每人奖金100元为诱饵要求周祖常、周如涛、严加敖强行处理分田纠纷,并给吴晓鹏更改户名为吴友群,作假档案把老秧田、底下园的机动田、口前的2个田一起霸给了他。他们狼狈为奸,为虎作伥,惨无人性、肆意夺走一个当时年仅三岁孩子的生存权,置他于人生的苦难中!天啊!人性何在!!正义何在!!!
二、1999年扩建桑龙公路,国家分文不给无偿占用0.86亩救命田
吴晓鹏因为有李德之(亲姑爷)这个土政出来的县人大代表老干部撑腰,为他贪污桂竹湾组的鱼塘承包款开了方便之门,镇政府周如涛、县政府庹学用和李久英、徐光友和李语英是李德之的外甥和女儿女婿,吴晓鹏的关系网盘根错节能轻易阻止县政府不作为。因为我的家人不服,不相信桑植县就他们能一手遮天,没有敢作敢为的包青天为民做主为民请命,所以我母亲杨么妹从1996-2015年近二十年逐级走访并十五次去北京信访局反映我家的苦难,省市干部多次批示要坚决退返杨么妹家的田土,迫于压力以前不作为的桑植县政府现在乱作为,虚报材料更改档案,给吴晓鹏上了2个户口(一个名为吴晓鹏的城市工人户口、一个名为吴友群的农村户口),致使吴晓鹏运用真假名到如今都享受双重待遇,既有城市低保,也享受农村的田土和粮种补差。厚颜无耻的县长彭发兵说吴晓鹏超生四胎他的孩子应该给饭吃。请问:王鑫镇当时一个三岁没有任何污点的孩子不应该有口饭吃吗?就不应该继承他太祖父的田土吗?就不能享受最基本的生存权吗?天理何在?公理何在??
作为县镇干部,他们不尊重且蔑视省市干部的处理意见,总是蛮横无理的一而再、再而三要求我家单方面的让步,把救命田给吴晓鹏去荒废。我家因父亲懦弱,只占理不占人从来没有违反哪一条法律条款,为什么不给口饭吃?牛都要草场,何况人呢?人以食为天!弱势的我家仅有的一个低保指标都被村组干部三番五次的说取走就取走,不是我多次走访早已经落到他们的亲戚头上了。如果我再让步就再也不可能在毛塔村生存下去,他们仗人仗势指示其它人层出不穷的找碴子、使绊子、没有田土作为根基比水中浮萍还要飘摇。既然能预知今后的险恶处境,又花费二十年的时间去奔波投诉,如今我更不可能轻易放弃我应该享受的生存权?为了能长期安定平静的生存下去,请求领导复查复核,落实一下几点:
1.坚决退还私人强占的0.94亩大溶田,并补偿20年的产量
2.补偿桑龙公路扩建占用的0.86亩征地款
3.补偿我赴县、市、省上访的实际开支七万元
4.公占私抢侵犯人权、侵占三人份良田,政府必须一次性购买三份养老险、意外险
5.支付王鑫镇三年大学学费、生活费
以上条约是通过咨询法律顾问后理应争取的权利。
呈报人:杨么妹
二0一五年十一月六号
手机:18074495208
一、基本情况
杨幺妹,女,陈家河镇人,现年66岁。
吴菊绒,女,陈家河镇人,杨幺妹女儿。
1.认为其外孙王鑫镇在1996年田土续包时没有分到责任田;1996年,第二轮土地承包调整,杨幺妹认为家中人口数量没有发生变化,田土不应进出,而村委会将杨幺妹家中的大溶田(约0.94亩)划拨给组里的吴小鹏和李华玉。
1992年春杨幺妹的女儿吴菊绒与龙山县三元乡大堡村王英结婚,当时住到杨幺妹家中,1993年2月吴菊绒与王英的大儿子王鑫镇出生并落户在毛塔村桂竹湾组。1995年冬,杨幺妹的公公去世。1996年,第二轮土地承包调整时,当时该组人均耕地是0.61亩,村委会将杨幺妹家中的大溶田(约0.94亩)划拨给组里的吴小鹏和李华玉,杨幺妹认为家中人口数量没发生变化,按照计算田土应该不出不进,这样一来,其外孙王鑫镇便没有分得田,杨幺妹找村里和乡政府,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2.1999年桑龙公路扩建时,占杨幺妹0.86亩田,其认为需要补偿。
1999年桑龙公路扩建时,因线路拉直,占去了杨幺妹家中0.86亩田,因当时在施工中对桑龙公路沿线占用田土都没进行补偿,故对杨幺妹家中也不例外,但杨幺妹认为,家中本来就少了一个人的田,现又占去0.86亩,全家8口人,难以生活,要求补偿。
二、处理情况
1.早在2007年6月17日的县经管局《关于对吴菊绒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就对杨幺妹的诉求作出了答复。①关于王鑫镇承包权问题,认为其出生于1993年1月15日,其户口在当地,按照桑发〔1996〕14号文件应享有土地承包权;②关于从杨幺妹家中调出约0.94亩大溶田的问题,认为其祖父于1995年12月5日去世,其土地应当调出;③关于1999年桑龙公路占地的问题,认为公路扩建时确实占用了其承包的0.81亩土地,但根据桑政办发〔2002〕52号文件规定,是不予补偿的,由镇村组自行调整,后对其减免相应的农业税,并规定其享有老公路的承包权(2006年3月与毛塔村孙自军换田0.37亩,换地0.35亩)。
2.2009年11月4日,原信访局长毛月成、经管局副局长唐运龙、县信访局陈龙祥及原镇长王文忠、经管站长向平波参与协调,并与杨幺妹协商,签订了协议。按照协议条款,镇政府给予杨幺妹家中3个人的低保已落实,危房改造资金(1万元)已于2011年底验收合格后补偿到位,但12000元田土补偿款杨幺妹一直没有领取。
3.2012年,杨幺妹再次提出要求收回0.94亩大溶田、桑龙公路扩建时占用的0.86田必须进行补偿或用等量田补偿,并要求镇政府负责其外孙王鑫镇读大学的所有费用,以及5次进京上访相关费用、误工费用、精神损失费。陈家河镇政府认为桑龙公路占地无补偿是国家政策规定、其外孙大学学费及其上访的费用是个人行为,陈家河镇政府不存在进行补偿或赔偿,两项诉求均无法律依据;对于王鑫镇未分得土地一事认可,但是0.94亩大溶田是其祖父在1995年死亡后根据政策调出的,现在不能将原田归还,时任毛塔村支部书记的赵继阳提出把自家的0.94亩田无偿转包给杨幺妹。杨幺妹对上述处理办法均不认可,坚持要原田(0.94亩大溶田)和相关费用,并继续上访。
2012年4月25日,县纪委原副书记、监察局长胡绵蛟、县纪委副书记蔡嘉洲及镇党委班子专程到杨幺妹家中了解情况、宣讲政策。同年8月30日,县纪委原副书记、监察局长胡绵蛟及县经管局、陈家河镇政府等召开协调会,但由于杨幺妹、吴菊绒等人提出要求过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4.2013年,吴菊绒再次上访,陈家河镇政府再次调查取证,并就桑龙公路占地、王鑫镇未分得土地及其上访等费用要求作出了答复,并在答复意见书中注明其在收到《答复意见》30日内有申请复查的权利,否则视为该信访事项处理程序终结。杨幺妹于7月13日在《答复意见》上签字,后30日内并未表达异议。
5.2014年,杨幺妹再次上访。经陈家河镇政府多次调解,2014年10月15日,杨幺妹与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停访息诉协议书,内容包括:在以后有土地调整政策时,镇政府给杨幺妹将土地调整到位;杨幺妹承包陈家河大捷陵园的环境卫生,镇政府每月支付环境卫生清扫费用壹仟元整,杨幺妹承诺不再为上述信访事项以任何理由到各级机关、部门上访。
三、相关依据
1.2007年6月17日,县经管局《关于对吴菊绒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
2.2009年11月4日,县经管局、陈家河镇政府与杨幺妹、吴菊绒签订《调解协议书》
3.2012年7月3日,陈家河镇政府《关于杨幺妹信访问题情况汇报》;2012年8月30日,现场协调会会议记录。
4.2013年7月13日,陈家河镇政府《关于对吴菊绒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杨幺妹签字。
5.2014年8月15日,陈家河镇政府《关于杨幺妹信访事项化解方案》;2014年10月15日,陈家河镇政府与杨幺妹签订的《息访息诉协议书》;2014年11月18日,陈家河镇《关于杨幺妹信访问题办理情况的报告》;2014年10月27日,杨幺妹领取陵园清扫费用的领条。
四、目前情况
杨幺妹不顾《答复意见书》法律效力及《息访息诉协议》,先后6次赴京上访。2015年又开始继续赴省赴京上访,今年5月、9月、10月进京上访。2015年,陈家河镇政府再次组织对杨幺妹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走访,并数次谈心谈话,其仍然坚持要0.94亩原田,否则将继续上访,对于陈家河镇政府提出一次性补偿多年田地产量或再对其调入0.94亩田表示明确拒绝。
2015-11-06 20:25: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