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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有关部门迅速纠正衡南县交警大队违法行为

2018-10-14 17:54:08发布24次查看
事实及理由:
基本情况: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1日上午10点40分左右驾驶车牌为:湘a2r80t的白色别克轿车途径衡南县交警大队谭子山中队辖区路段,遇该交警中队1名执法人员(后经过了解其为协警)拦车检查,要求申请人出示证件,申请人配合其检查将申请人的驾驶证、行驶证交其检查。随后,该执法人员将申请人的驾驶证、行驶证收走,且未说明理由和开具查扣单据,亦未告知申请人相关陈述、申辩和救济权利。在申请人多次询问下,才用当地方言(衡南话)告知申请人到谭子山中队接受处理(有申请人车载行车记录仪视频为证)。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1日下午3点30分左右到该交警中队,上午在路面进行执法的人员给申请人开具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110385538),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证计2分的行政处罚(有该交警中队出具的处罚决定书为证)。申请人当场交付200元现金后,该交警中队执法人员(协警)归还申请人的驾驶证、行驶证。
1、申请人认为,衡南县交警大队谭子山中队安排1名执法人员且为协警实施扣押申请人证件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主体不符合法律要求,亦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该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定程序,亦违反了《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条第三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2、申请人认为,衡南县交警大队开具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110385538),没有载明具体的违法行为和作出行政处罚200元、驾驶证计2分的处罚依据。该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行政处罚行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之规定,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国家赔偿请求。衡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实施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九条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请求衡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返还申请人所缴纳的200元罚款,消除申请人驾驶证所计2分,并赔偿200元罚款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五条 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
(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五)接受群众求助。
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第十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给予当场罚款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xx条(或xx地方法规)的规定,对你处以xx元的罚款,记xx分(或者扣留你的驾驶证/机动车)。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前,告知违法行为人应享有的权利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 要求违法行为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请你认真阅读法律文书的这些内容,并在签名处签名。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
第四十三条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本人投诉的违法事实非常清晰,证据材料充分,希望衡南县政府有一个负责任的态度,不应躲躲藏藏,能够公开回应本人投诉事项,依法依规纠正违法行为。
  我队于2017年12月15日接到县网管办转来的南舆函字[2017]084号舆情交办函,大队领导十分重视,安排大队政工督查室进行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2017年11月11日凌晨01时59分,因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g322国道39km+800m处发生侧翻,事故现场路段有300多米正在修路,天黑又下着大雨,该事故车辆侧翻的车道路面开始坍塌,为保证群众出行安全,谭子山交警中队全体民警及协警封闭了路面有坍塌的车道,把300多米的路段改为单向通行,一边指挥交通,一边督促司机不要占用对面车道,大家排队等候,保证路面畅通有序通行。从凌晨2时直到中午12时整整十个小时,全队民警直至事故车辆撤离现场,路面畅通后才归队休息。在民警执勤指挥交通的过程中,有部分司机心存侥幸,不听劝阻,占用对面车道,严重造成交通堵塞。上午10时50分许,驾驶人李焱照并未排队依次通行,驾驶湘a2r80t小型轿车,越过双黄线停在对面车道,占用对面车道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民警和协辅警立即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及车辆保险接受检查,因路面交通拥堵,便要求当事人下午到队里接受处理。
经查,投诉人李炎照驾驶湘a2r80t小车在322国道衡南39km处遇前方发生严重道路交通事故,不按交警指挥有序排队,影响正常通行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楼主您在当时是否实施了遇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时借道超车的行为,视频播放不了,要是没有,交警处罚无事实依据,若是有,那只是执法过程中行为不够规范的问题,不存在程序错误
当时我驾车正常行驶,是跟随前车正常行进,并且地面也无黄色标识线,前方几公里出了交通事故,我作为驾驶人请问如何晓得已经进行交通临时措施?我也想请问改县交警大队的领导是如何重视的?你们回文所称我驾车不听劝阻,你们什么时候进行过劝阻?如何劝阻的?谁来劝阻的?交警大队回文中回避了几个重要的法律问题。衡南县交警大队:贵队回帖,网民我已收悉。有如下质疑请给予负责任地答复。第一、本人投诉的贵大队谭子山中队有多个违法行为。如:违法安排一名协警实行了行政强制行为且未开具查扣凭证(扣押本人驾驶证、行驶证),贵大队在回文中只字未提。第二、贵大队在回文中现场有民警在场,请问是那位民警?是否可以公布其姓名和警号?第三、贵大队在回文中成2,我不服从民警指挥和劝导?请问是哪位民警在现场指挥?是如何劝导我所驾驶车辆的?我又是如何不服从指挥和不听从劝导?可否公布当时的录像或者照片?第四、再请问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该给予我的陈述、申辩的法定权利贵大队是否充分保障?是如何保障的?请公布相关证据。
2017-12-15 00: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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