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在查看我发在红网问政湖南栏目的帖子,发现茶陵法院有了回复。看后,感到茶陵法院真牛!太有才啦!
我帖子的题目是:给茶陵法院的申请赔偿书-株洲https://bbs.rednet.cn/thread-47584396-1-1.html,我想是红网问政湖南栏目组将我的问题转给了茶陵法院,才有茶陵法院的回复,所以我要感谢红网问政湖南栏目对我的帮助。看完茶陵法院的回复后,给我的感觉就是胡说八道,文不对题。在回复中,茶陵法院用99%的文字描述办理案件的过程,而且说得话与事实和判决书的内容对不上号,对我要求安排工作和请求赔偿一笔带过,根本就没有做出回答。下面将我的帖子内容和茶陵法院的回复全文附后:
我想说如下几个意思:
1、1997年茶陵法院一名法官因受贿(16100)、诈骗罪(4800)被茶陵检察院起诉至炎陵法院,炎陵法院有法不依,违法判决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1998年我因与炎陵法院院长有仇,才有了茶陵法院现在的这个案件,1988年茶陵法院认为我贪污10385.68元判处我有期徒刑一年。这就是当年茶陵法院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上诉后犯罪金额就是9985.68元了。
2、我经过15年的申诉,2013年湖南省高级法院指定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又经过3年,茶陵法院才作出再审的判决,判决我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经过上诉,又减少我贪污款,但为保护法院的脸面,还是说我贪污了5755.68元。在这我不仅要问,案件为什么会出现“赃款”一笔一笔的减少。为什么申诉要经过15年才给回复?株洲市中级法院撤销原判后,为什么要3年后茶陵法院才作出判决?谁给我答案!天理何在!法律的公平公正何在!!
3、茶陵法院最可耻的是,描述一番经过后竟然说出:“该案已经终审审结,李酃斌被判处贪污罪,故其在申请书上所反映的申请事项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案件只能说这次的再审程序完毕,但我仍然走在申诉的路上。茶陵法院说“申请书上所反映的申请事项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完全是胡说八道。我在申请书上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不是法律依据吗?茶陵法院应该睁开你们的眼睛看看,不要做个睁眼瞎!!从你们茶陵法院所说的办案经过,也就是你们制造冤假错案的经过。一个案件从一年有期徒刑到免于刑事处罚,茶陵法院竟然说没有事实依据,我不知道茶陵法院还要什么事实依据。从茶陵法院回复,不难看出茶陵法院制造冤假错案是有其历史原因的,只有这样,他们才敢睁眼说瞎话,胡说八道。这样作,不觉得可耻!下作吗??
4、茶陵法院退赔给被害人唐社权的赃款到底是多少?是2340元还是3030元,不要认为自己是法院、是法官,你们说的就是法律、就是事实!就可以胡说八道,麻烦你们有点职业道德,认真一点好不好!不要太浮躁!!
5、我再次请求茶陵法院在4月22日前对我的申请书作出书面答复,不要文不对题、胡说八道,认真点,对我提出的5点要求正面回复。否则,我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
我的帖子全文如下:申请赔偿书
茶陵法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对再审改判无罪或免予刑事处分的当事人的善后工作,原来有工作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移交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原来没有工作的,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原来没有工作的,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处理》。”之规定,
本人2017年5月6日曾经书面向你院提交一份书面赔偿申请,后来也多次到你院上访,都由于你院院长没有在家,一直拖到现在都没有书面答复我,现在我再次提出书面申请。
由于茶陵法院1997年和炎陵法院联手制造多起冤假错案,本人20来年不停的申诉,现在终于被部分平反。根据你院(20016)湘0224刑再字1号判决和株洲市中级法院(2017)湘02刑再字1号判决,现请求你院解决如下问题:
1、1998年炎陵法院根据你们的判决将我逐出炎陵法院,现在请求你们依据你院(20016)湘0224刑再字1号判决和株洲市中级法院(2017)湘02刑再字1号判决,你院应该将我收回到炎陵法院,恢复工作。
2、请求你们依据你院(20016)湘0224刑再字1号判决和株洲市中级法院(2017)湘02刑再字1号判决,退回“赃款”400+3030+1200=4630元,并承担通货膨胀造成的损失。
3、1998年茶陵法院判处我1年有期徒刑,后株洲市中级法院该判为1年有期徒刑缓期1年半,以及由此20年来造成我经济上的损失,请求茶陵法院予以赔偿。
4、20年的申诉之路我也不记得花费多少差旅费,请求茶陵法院多少赔偿一些差旅费。
5、请求茶陵法院赔偿我20年的精神抚慰费。
此致
敬礼!
申请人李酃斌
2018年3月31日
茶陵县人民法院关于《给茶陵法院的申请赔偿书》的回复
网友“139*******6”:
你好!
关于您所发的“给茶陵法院的申请书”一帖我院已收悉,通过核实相关情况,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舆情中申请人李酃斌因涉贪污一案,1998年9月10日炎陵县人民检察院以炎检经诉(1988)03号起诉书向炎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炎陵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酃斌系本院干部不宜审理本案,于1998年9月10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要求指定管辖,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14日以(1998)株中刑复字第51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被告人李酃斌贪污一案由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茶陵县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23日受理本案,并于1998年10月22日以(1998)茶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以被告人李酃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对其犯罪所得10385.68元的8045.68元予以收缴,另2340元退赔给被害人唐社权;1998年11月4日茶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宣判。宣判后,被告人李酃斌不服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1日以(1998)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处。以被告人李酃斌犯贪污罪改判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对其犯罪所得9985.68元予以退缴,另3030元退还给唐社权等三人,违法所得2011.72元予以收缴;终审判决以后,被告人李酃斌仍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指定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裁定撤销两级法院的刑事判决,发回茶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重新审判的理由是,公诉机关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与本案原审法院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适应。违反了法定程序,原审在实体方面部分事实不清,原审被告人李酃斌贪污总数中的3030元执行款事实的主要依据须进一步查证核实,后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15日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受理立案,并于2016年11月28日以(2016)湘0224刑再字1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被告人李酃斌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李酃斌不服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株洲市中级人法院于2017年4月1日以(2017)湘02刑再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茶陵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根据以上事实,该案已经终审审结,李酃斌被判处贪污罪,故其在申请书上所反映的申请事项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希望广大网友继续监督与支持我们的工作!
茶陵县人民法院
2018/4/11
茶陵法院都是些xx
2018-04-18 08:4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