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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长铺镇滥用职权以“纺织器材厂”名义包干改制

2018-10-14 6:07:12发布21次查看
滥用职权以"长铺镇纺织器材厂”之名义包干改制,侵占"绥宁县車木制品厂"的所有财产,"绥宁县车木制品厂”的前身是"绥宁县纺织器材厂"改制企业名称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不相符。违反《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和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菅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見第114条规定,盗用,滥用,冒用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侵害了法人企业自主经营改制权,导致"绥宁县車木制品厂”名存实亡,既未改制,也未注销。财产沒有了,还留下债务,留下改制职工分配未兑現,职工安置存在疏漏等遗留问题。
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第66条第三款规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故要求强制清算,偿还职工内部及外部债务。
绥宁县車木制品厂(公章)
真是无所不为,难道这也是依法行政吗?
擅自更改,使用他人巳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冒用"私营企业"包干改制,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必须追责处理。
暗箱操作,怠于清算,放弃债权,逃废债务,职工分配不兑現,拖欠工资不补发,剩余资产归包干改制人。请问,这种方法包干改制合法吗?‘
长铺镇人民政府包办代替企业改制是玩弄职权,以权谋私,不正确履行职责。
冒用企业名称包干改制合法吗?主体资格合法吗
?改制程序合法吗》?改制结束四年不办理注销登记合法吗
我们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反对背离党和人民,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 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授权的情况下,自认为有行政主体资格,行使了行政机关的职权。
践踏法律,歪曲政策,违法程序,弄虚作假,抡夺民财!
包干改制违反行政强制法 包办代替企业改制违反①诚信原则②公平原则③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则④过错原则⑤法律准则和国家政策相结合的原则。法定经营自主权是指国家,集体,私营企业等对其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手段剥夺,限制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自主改制清算权,构成行政机关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当经营自主权,企业财产所有权受到侵犯的情形下,有权提出主张,寻求法律保护。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就我们单位一个国企和职工签了协议,政府说变就变都八年了,曾经有长铺镇某居委会的书记说了一句话,不要和政府僵持,你们会吃亏的,跟政府僵持吃亏的是你们自己,敢跟政府作对。
老百姓连自己的合法权益都不可以保护,老百姓有理有据的利益都无法守护,政府部门说什么就是什么,大家想想什么世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表明,所有人都是守法的主体。所有组织都有义务守法。各政党,包括共产党,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国务院(20o5)60号文件》第四条第五款,企业改制时对已经确认拖欠工人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2016-12-20 19: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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