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们都是在安乡县公安局勤务辅助岗位上工作十年和二十多年的临聘人员,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我们都和安乡县公安局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时间是2008年到2012年,而我们临聘人员一直从合同期满后裸奔到了2017年,合同期满了曾多次向局领导提出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公安局视国家法律《劳动合同法》为废纸,不管不问也不签订合同,待遇更无人问津,本单位在用工方面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我们这群弱势群体曾经进入公安部门都是二十多岁,到现在都快已经步入40,50了再次恳请领导为我们临聘工作人员落实国家《劳动合同法》的各项待遇和措施。
安乡县公安局全体临聘工作人员
颜忠军律师: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 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2012年到期后,如果继续用工,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继续用工,但未续订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你反映的情况,实际上在法律上已视为安乡县公安局与你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与安乡县公安局已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这点是毫无疑问的。
既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五险一金”待遇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必须落实;关于每月工资待遇问题“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是合法的。
颜忠军,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省司法厅直属所)律师。执业证号:1800200211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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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规定,公安部门的临聘人员应当清退完了,怎么还有临聘人员呢?不知这些人是什么背景。也难怪公安局要搞外快养了。
临聘人员要一律辞退。补偿按标准进行。
真没人管了,二楼的一看都是法盲
2017-02-07 10:4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