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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山区衡龙桥派出所对轻伤二级案件不立案包庇犯罪嫌疑人

2018-10-13 10:03:09发布57次查看
我叫李忠信,现年62岁,身份证号:432321195404122***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衡龙桥镇华林村李家瓦屋组20号,电话:13548605***,15080719***。
我于2016年7月4日晚因路基防水沿线被人为破坏而发生口角,被邻居杨富贵(赫山区衡龙桥镇黄土坑学校教导处主任,党员,40岁)及妻子彭湘辉(党员,村妇女主任)携家人殴打我夫妻二人。
杨富贵打我右手大拇指近节骨粉粹性骨折,后经益阳市赫山区公安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7月25日经益阳市梓山司法所鉴定为伤残十级。我妻周瑞连(64岁)被他打致头皮挫裂(缝合十针),胸部软组织挫伤为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杨富贵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性质严重,情节恶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维护法律尊严。
事发当日报警求助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派出所未予出警,第二天报警数次未予理睬,后亲自上派出所请他们并见证人赶到才去村委会一趟,至今未去现场取证,走访调查,7月11日我将法医鉴定书交予派出所,18日要求立案依法处理,李文兵副所长要我用草纸写份《立案申请书》并签名,未拿立案申请表格要我填写,至今我未拿到回执书。期间,我和女儿数次到赫山分局法制办投诉并要求给予立案与不立案的决定书或应给予我的回执。李姓女警和一男警语气强硬回复,我们不管,你们去找派出所。并说不会阻止我向上级控告。
根据《公安部办理刑事安全程序》第175,176条规定,对于公民的控告应当立即受理并填写受理登记表,在7日内应答复控告人立案或不立案并送达决定书或回执。从2016年7月5日至今未收到立案与不立案决定书或回执。
衡龙桥派出所所长贾胜和办此案的副所长李文兵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和公安部的规定。包庇犯罪嫌疑人,执法不公,执法不为民,并想尽一切办法为凶手开脱罪责,欺压我们,不知道他们收受了凶手多少好处?
我和我全家及亲朋将上访区委、市委、市政府、省委等。我要求各级纪检会严查徇私枉法的公安民警,纯洁公安队伍。
李彦律师:法律建议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已经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该向控告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控告人可以申请复议。
另外,这种情况下,控告人还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申诉,要求检察院督促公安机关立案;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犯罪嫌疑人,作为自诉刑事案件处理。
李彦,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南大学法学学士
专业领域:民商事合同、房产买卖、保险、劳动争议、刑事辩护等。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蔡锷南路139号鸿盛大厦b座7楼
联系电话:13298689722,0731-84780367,qq152196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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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之间还是要和睦共处,以后还是要抬头不见低头见的。
是派出所包庇还是背后另有保护伞,致他人轻伤派出所竟不立案..
2016-08-31 21: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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