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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桂东县新生儿上户口还在错误的与社会抚育费挂钩?

2018-10-12 20:08:24发布23次查看
当下的湖南省桂东县,新生儿上户口还在错误的与社会抚育费挂钩!找了半天,各地派出所依据的是《省公安厅、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出生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公通[2006]55号)中的“出生人口申报上户的,凭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生育证或者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登记生育证号或者专用收据号后即可登记上户。”
2014年7月1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举行新闻发布会,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指出:部分地方将计生政策和升学落户挂钩,这个做法损害群众的权益、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应当坚决禁止。
当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许多省份都明确了凭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即可落户的政策。如江西省公安厅、省卫计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公字[2014]118号)“坚决反对出生登记与计划生育工作绑定。特别是对未婚生育、超计划生育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人口申报户口登记,严禁设立任何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不得将户籍登记与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相挂钩”。
由上可见,湖南这种执迷不悟的做法,是地方出台的土政策,没任何上位法律依据。这么多年来,不仅滋生各种腐败,而且还激发系列社会矛盾,并导致一批适龄儿童无法正常上学、就医...
为此,强烈建议湖南省公安厅修改或废除湘公通[2006]55号文!不要再知法犯法!
7月广东已明文归定新生儿上户不得以计生挂钩了,按照文件要求,在中山办理出生小孩户口登记,需凭出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结婚证及居民户口簿。同时,文件强调,“不得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
中山有基层计生人员坦言,肯定会增加工作的难度,“但无论是从个人角度还是大局去看,这的确是一件好事。”
该计生人员介绍,以往入户和计生挂钩时,对做计生工作的确是有帮助,“这相当于是设置了一道门槛。”尽管“门槛”相对减轻了工作的难度,但他觉得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这样做,很多老百姓都不喜欢,也不是很愿意接受。”
上述计生人员认为,新政的实施,会给工作尤其是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追缴增加很大难度,“很多人以前都不交,能上户之后肯定就更不愿交了。”不过,他认为,在国家计生政策逐渐调整的前提下,施行新政已是大势所趋,“以前的很多办法已经行不通了,我们就要想新的办法,比如多走动多劝说等等。”
这是国家大势所趋,很多地方已经带头出文实施了,孩子子上户是一种基本权力,很快就会得到落实了!
我也是同样的问题,小孩都3岁了还没法上户口,我相信同我们一样的人还多了去,这种问题县政府是不会有我们满意的答复滴。就算没有答复我还是要顶起来,他们这是滥用职权,知法犯法。
市民朋友:
你好!你的来信已收悉, 现就你提出“新生儿上户口还在错误与社会抚养费挂钩”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 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至于小孩上户问题, 请你按照户籍登记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到当地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
桂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7月27日
二、出生登记
(一)登记对象
限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儿”,含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3周岁以上人员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
(二)落户原则
1、新生婴儿登记常住户口,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由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2、婴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由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3、婴儿父、母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由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4、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三)申报材料
公民在申报出生登记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1、在国内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系现役军人的,提供军人相关证件和居民身份证)。系非婚生育确无法提供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的,提供一方户口簿、身份证。户口登记机关在进行户口登记时,如发现可疑《出生医学证明》,暂不予办理户口登记,将可疑证件送至当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真伪鉴定。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可凭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者接生证明和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经调查核实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2、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的子女回国落户: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父母及子女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湖南户籍居民在香港、澳门出生的子女回湖南落户: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为港澳居民的,系相应的身份证件);湖南户籍居民在台湾出生的子女回湖南落户: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还须提供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
3、公民个人依法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对于公民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未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而私自收留的弃婴,应由社会福利机构申报登记集体户口):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1、2类情况,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时应协助查验生育证或者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没有生育证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的,也应当依法为其办理,但应在30日内通报所在乡镇或者街道计生办。
2015-07-22 15: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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