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请求恢复李四新交通事故案的原判决并执行

2018-10-12 16:33:20发布21次查看
申请人人执行刘皓,男,2003年8月28日,汉族,住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斗蓬村枫树组。
法定代理人刘小文,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申请执行人之父,住址同上。电话:0730-8747343。
法定代理人:高东英,女,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申请执行人之母,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李四新,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经济开发区康王乡小桥村杨家组19号。
请求事项:
一、请求恢复执行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岳中民一终字第447号民事判决及其维持的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
二、被执行人应按上述判决支付尚欠申请执行人的赔偿款本金560111.62元;
三、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的债务利息。
执行依据: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楼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李四新赔偿原告刘皓各项损失654111.62元”,后法院裁定补正为660111.62元。刘皓不服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岳中民一终字第447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而一、二审判决均已生效。
申请执行人曾依法向楼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1年7月19日在经济开区信访局个别领导(干扰司法)下作出执行和解协议(主调人:钟新秋),协议中约定:“限被执行人李四新于2011年7月20日支付十万元,余款32万元限李四新于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可被执行人至今没有付清32万元的余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中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
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原生效的一审和二审判决。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给予申请执行人的(2011)楼执字第72号《通知》中所说“被执行人李四新己按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
这一说法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
被执行人虽然将25万元付至法院,但是申请执行人至今没有领取,因为法院非得要申请执行人签字同意执行终结才给予。而申请执行入认为本案不能终结。即使减去这2 5万元,与3 2万元相比仍相差7万元。法院及被执行人的解释是乡政府曾支付过申请执行人7万元,充抵被执行人的执行款。申请执行人认为这7万元是政府救助给申请执行人的救助款,不属于交通事故赔偿款的性质。其次,无论是根据生效判决,还是根据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均是被执行人李四新支付赔偿款,义务人是李四新。政府的财政资金是公共财产,显然不能拿公共财产替李四新个人偿还私人债务。
因此无论是从事实还是从法律上,都不能将政府救助申请执行人的7万元作为李四新应支付的赔偿款,这样被执行人李四新并没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法应当恢复(2010)岳中民一终字第447号民事判决和(2010)楼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皓
法定代理人:刘小文
2017年5月31日
刘皓的《岳阳市公安局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
2017-05-31 16:12:30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