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法院一纸终审裁定书透露出的三大疑点:
第一,代课教师与公办小学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原告因不服一审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而上诉至怀化法院,怀化法院2017年6月15日受理此案后为什么一直拖到2017年9月18日才作出终审裁定?
第二,怀化法院这份终审裁定书作出后一直不敢送达给上诉人,直到上诉人上网投诉了,法院工作人员才通知上诉人去溆浦法院领取中院送达的裁定书,这符合法定程序吗?
第三,为什么怀化法院作出的驳回上诉的终审裁定结果跟溆浦县委宣传部、溆浦教育局2017年8月10日在公开回复的说该案已被怀化中院发回溆浦法院重审的情况截然不同?
本案当事人张某某在1999年前当过民办教师和顶编代课教师,2000年开始被用人单位湖南省溆浦县低庄镇中心小学聘为临时代课教师,至今在岗,因单位未跟她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支付寒暑假工资,未为其购买社保而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通过信访渠道提出过诉求,已走完初访、复查、复核程序,信访机构给出的意见是涉及劳动争议纠纷的诉求应该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但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其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被迫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以前曾当过民办教师,属于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引发的政策性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审理范围,因此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调查,主审法官通过调查认为,本案当事人现在的身份是临聘教师不是民办教师,其起诉属于临聘教师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不属于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引发的政策性起诉,故而当庭宣布要把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然而,由于当地公办中小学存在众多临聘教师,地方政府领导担心其他临聘教师效法本案当事人进行司法维权,故向二审法院施加压力,不准其支持本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主张。于是二审法院被迫在中途变更裁定意见,驳回当事人的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意见。
本案当事人张某某在1999年前当过民办教师和顶编代课教师,2000年开始被用人单位湖南省溆浦县低庄镇中心小学聘为临时代课教师,至今在岗,因单位未跟她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支付寒暑假工资,未为其购买社保而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通过信访渠道提出过诉求,已走完初访、复查、复核程序,信访机构给出的意见是涉及劳动争议纠纷的诉求应该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但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其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被迫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以前曾当过民办教师,属于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引发的政策性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审理范围,因此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调查,主审法官通过调查认为,本案当事人现在的身份是临聘教师不是民办教师,其起诉属于临聘教师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不属于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引发的政策性起诉,故而当庭宣布要把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然而,由于当地公办中小学存在众多临聘教师,地方政府领导担心其他临聘教师效法本案当事人进行司法维权,故向二审法院施加压力,不准其支持本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主张。于是二审法院被迫在中途变更裁定意见,驳回当事人的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意见。
为了规避农村中小学聘用临聘教师的法律风险,本人建议湖南省怀化市学习长沙市经验:1、对辖区内招聘的代课教师不纳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而是采用劳动合同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实行试用期制及聘用期制管理。
2、对招聘的代课教师采用年薪制,人员经费由地方财政按人均每年4至8万元标准(含劳动报酬、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金等)拨付到校。
2017-11-03 11:03: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