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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集中采购中心无证违规收费

2018-10-12 12:47:29发布15次查看
关于醴陵市集中采购中心无证违规收费的若干问题的投诉
一、投诉举报事实:
1、醴陵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未经财政、物价等部门批准许可,知法犯法,无收费许可,违规收费行为。
醴陵市政府采购中心是负责我市本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项目采购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和醴陵市招投标交易中心都是隶属于醴陵市招投标管理局的下属事业单位,都是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自自成立至今,一直违规收费。还有醴陵市集中采购中心多次设法“隐瞒”事实,申请办理收费许可,但一直未能得到市财政、物价等部门批准同意。可他却在其上级单位招投标局主管领导的支持下,一直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知法犯法,在未取得收费许可证的情况下,竟公然在招标文件中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在项目采购过程中违规收取费用。
2、欺上瞒下,政府采购中心在业务中违规收取费用,建立“小金库”。
据我调查所知:近段时间政府采购中心乱收费采购项目就有:例如 2014年醴陵市姜湾小学装备计算机房电脑采购、2014醴陵市初级中学教室多媒体设备采购、2014年醴陵市评审专家每人300元的专家培训费、2014醴陵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城区公共环境除“四害”项目、醴陵市妇幼保健院医疗器械采购等等。仅仅在2013年内采购的项目达到4000多万元。对于上述集中采购中心违规事实,只要对政府采购有所了解的都知道,政府采购项目都能从湖南政府采购网(http://zhuz.ccgp-hunan.gov.cn/index_zhuz.cfm) 上查询到招标公告及中标公告,不仅能从下载的招标文件中找到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及收取标准。(标书下载需与株洲市采购办联系);在中标公告可以看到项目的中标单位及中标金额,计算出其违规收费金额,还有在项目委托时,与采购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中也能找到其收费的标准,这些也便于联系到中标单位获取到其违规收费的证据。很多项目收费后,并无发票,只有收据。
3、醴陵市集中采购中心收取中标服务费,并无任何法律依据。
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并未批准醴陵市集中采购中心收费,就连在湘价费[2009]118号文件中,批准政府采购中心收取的标书成本费,也在去年已经取消,《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成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9]118号)中也规定:“本通知核定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成本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各级政府采购中心不得再向投标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依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是负责醴陵市本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项目采购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这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采购人没有选择权。其虽然是采购代理机构,但其业务具有垄断性。招标代理费按照规定“谁委托,谁付费”,本来就是由委托人支付。集中采购机构关于集中采购中心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家法律法规中一直明文规定。
(1)《政府采购法》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0]877号)等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文件上上都明文规定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的性质不准许收取任何费用。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明文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3)2012年省财政厅颁发的《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行为规范》中更是明显指出“集中采购中心不得收取中标服务费”。
4、为达到收取更多的资金,其上级行政机关醴陵市招投标管理局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出面与各行政事业单位“打招呼”,干涉招投标活动,为采购人指定由集中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收费,形成在招投标活动中“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现象。
《招投标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关于上述“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干涉招投标活动”的问题,可以向采购单位进行调查。
二、投诉请求:
1、请求对集中采购中心无证违规乱收费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制止,并对其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理。
2、请市财政、物价部门查处近几年来醴陵市招标局醴陵市集中采购中心所有乱收办理集中采购业务的相关费用,予以全部退回。
3、对醴陵市招投标局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干涉招投标活动,为采购人指定由集中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收费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此致
敬礼!
2014年8月24日
听说他们上届局长不是抓了吗?他们还敢这么做,胆子也太大了吧!
收费许可证正在办理中,也就是说,现在贵单位还是没有收费许可证咯,现在还是属于无证收费!
我国那部法律规定了,收费许可证正在办理中,就可以先行收费?为何财政部门还让其开非税收据。
我这就有张只开收据,未开发票的收款证明。
请醴陵市物价、财政等相关部门出面管一管,别不作为。
请醴陵市招投标局出具并公示集中采购中心具体收费理由及依据,并且出具醴陵市财政局、醴陵市发改局下发的同意收费文件和醴陵市物价局的收费许可证件。 并公示经相关部门许可准许收取的费用及收费标准,接受人民监督。
贵局回复自相矛盾,其一,回复中自称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后又说“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和市集中采购中心是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正股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只收自支事业单位与财政全额拨款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是一个概念吗?
“法无授权,不得为之”!
贵局查实结果为: "2008年5月以来,市集中采购中心一直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按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
对此查实结果,表示质疑:
1、在贵局答复中,集中采购中心收费是有法律依据的为何物价部门,不办理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为何不予核准?别拿着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的收费依据做幌子,欺上瞒下了。
2、无论是“中标服务费”也好,“招标代理费”也罢,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总得亮证收费啦!收费许可证正在办理中,就属于无证,国家那部法律规定了“无证(在办理中)可以收费”,还大敢狂言“2008年5月以来”就一直收,收费许可证办理的6年,还是在办理中。
3、集中采购中心本属于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政府采购使用的是财政资金招标人就是政府,即便政府同意重复付钱给集中采购中心,纳税人都不会答应。
4、请有关部门出面管管,坚决杜绝这种无证收费现象,别在浪费纳税人的钱啦!!
2014-09-08 17: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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