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
[1]湖南省公安厅及衡阳市公安局核实到底是否破获了衡阳县界牌镇“1996.6.25”故意抢劫杀人焚尸案,该案件当时还被列为市局挂牌督办的案件,同时,这也是原衡阳县公安局局长唐宏晖(现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高度重视的案件![2]请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督促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2015年6月4日做出的生效判决书((2013)衡中法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公布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依法接受监督,理由为最高院要求2014年开始做出的生效判决都要上网接受监督,其次,该案在社会影响巨大,性质极其恶劣,并被多家媒体报道为世人所知!同时,恳请湖南高院,省委巡视组进驻衡阳中院查清事实及近年来的相关判决!
2012年,多家媒体报道了衡阳县公安机关顶着重重压力,那种破案的坚韧不拔的精神令我们老百姓非常感动,并且对衡阳县公安机关肃然起敬,终于破获了1996年故意抢劫杀人并焚尸的曹洪春,让衡阳人民乃至全国人民欢欣鼓舞,被多家媒体报道,影响巨大!可是,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一出来,让我们群众大跌眼镜,曹洪春没有杀人焚尸,曹洪春只是犯了抢劫罪被判十五年而已!请衡阳公安机关及其湖南省公安厅给我们老百姓一个说法,这个杀人焚尸的凶手到底找到了没有,如果没有找到,朝阳群众还会继续关注帮助公安破案,但是不能这么就此结案,衡阳县界牌镇“1996.6.25”故意杀人焚尸案并未告破,如果说该案告破了,那到底是谁在给曹洪春这个杀了人还要焚尸的凶手充当保护伞,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是否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责,衡阳市中院是否又枉法裁判!
曹洪春在1996年故意抢劫4.8万元,在当时是一笔巨款,且并非主动投案,按照当时的刑罚起码无期甚至死刑,同样类似的案例当时是死刑,可他居然是判15年,如果再加上其故意杀人都算了,居然还焚尸,这个性质是极其恶劣的,按照其作案的这些情节判两个死刑都够了,这个里面有没有枉法裁判?衡阳中院为何不按照中央的要求将判决书公布于裁判文书网,难免更加不让人多想,同时,据悉,该曹洪春被关押在看守所期间,有人帮他故意设计陷害其他无辜群众入罪帮其搞假立功,到底是谁在充当这个故意抢劫杀人犯的保护伞,此伞不捅破,衡阳司法犹如人大贿选案一般,这些司法人员是经过人大任命的,衡阳人大贿选震惊全国,由人大任命的这些司法人员有没有问题,我只能呵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湘04刑更1225号 罪犯曹洪春,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本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四日作出(2013)衡中法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曹洪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于2017年11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洪春在��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曹洪春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洪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年3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要生 审判员谷芝兰 审判员李雁宾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王易薇
2018-06-25 00:52: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