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区法院赖账,承诺不兑现!望上级政府领导监督!
本人男 唐建友于2013年9月5日与永州市黄阳司镇镇政府,冷水滩区区法院签订了一份息访息诉承诺保证书。区法院承诺一个月内一次性给付人民币二万整(¥:20000),黄阳司镇镇府承诺一个月内给付人民币一万元整(¥:10000)于。黄阳司镇镇府于一个月内已兑现付承诺的一万元整,但冷水滩区法院至2018年1月还没有兑现当时承诺的款。现要求区法院兑现2013年9月5日承诺的息访息诉款人民币二万元整(¥:20000)。
尊敬的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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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建友与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待遇一事,永州市冷水滩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12月9日作出(2004)冷劳仲字第8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十建公司)承担唐建友的工伤保险款282630.67元,缴纳唐建友从2004年4月5日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市十建公司未履行裁决,唐建友在200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市十建公司及郭林保、唐柏桥、陈礼春履行了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交至2011年底)。本院于2011年5月5日裁定终结执行。
2012年8月6日,唐建友向本院申请执行从2012年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9235.2元。立案后,本院强制执行了该款。同年10月,唐建友领取了执行款9300元并申请结案,本院遂裁定终结执行。
2013年7月8日,唐建友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10410元。案件受理后,经本院多次做工作,双方于2014年1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2014年3月10日前支付唐建友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共计60000元,由唐建友向保险机构自行缴纳。市十建公司不再履行(2004)冷劳仲字第89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唐建友自愿同意结案。2、如市十建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给付唐建友60000元,本案将继续执行,依法追究其公司法律责任。同年3月27日,唐建友出具结案证明,证明市十建公司已履行全部义务,请求法院结案。同年3月28日,唐建友领取执行款59800元。本院下达(2013)永冷执字第247号执行结案通知书,确定永州市冷水滩区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4)冷劳仲字第8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期间的2009年7月,唐建友因生活困难,向冷水滩区政法委写出书面报告,请求解决救助金20000元,经区政法委报请,区政府给予了唐建友10000元的救助金。至于唐建友文中提到的,2013年9月5日与冷水滩区法院签订了一份息访息诉承诺保证书,经查,救助其20000元只是唐建友的个人要求,本院并未承诺给付其20000元息访息诉款,也未与其签订协议。
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6日
2018-01-14 14:06: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