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依法公开被告提交的答辩状、证据资料、证据清单及证据收据的申请书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是向贵院诉被告涟源市人民政府和安平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案的原告人吴热芬。本案自2006年5月3日立案之后,我于2016年6月6日主动向贵院获取了安平镇人民政府向贵院提交的答辩状、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娄政电[2006]2号文件和《关于吴热芬向中央巡视工作组反映吴伍意相关问题的调查报告》的复印件(涟源市人民政府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资料)。因贵院拒绝了我提出的请求给我在上述复印件上加盖有关公章印鉴的正当要求,从而导致我不能将这些复印件作为认定被告是否提交了证据资料的事实依据,致使我不能向贵院提交有针对性的证据资料和作好开庭前的有关准备工作;因贵院向我依法公开被告的答辩状、证据资料、证据清单及证据收据,直接关系到被告所提交证据资料的证据效力的确认问题。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司法的公平正义,请求贵院向我依法公开被告提交的答辩状、证据资料、证据清单和证据收据,并且在这些复印件上加盖相应的公章印鉴,我将静待贵院的电话通知或书面答复。
申请人:吴热芬
电话:13707386311
2016年8月10日
说明:本人在发此文的同时,以邮寄的方式向娄底市中院行政庭童志方法官送达了该申请书,请查收。
原告有权要求看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016-08-11 09:5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