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郴州市北湖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郴州市三中原总务处主任李永飞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郴州市三中免去其总务处主任职务。
李永飞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于2016年2月15日21时01分被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查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于2月18日给予李永飞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组织调查期间,经思想教育,李永飞能够配合调查,如实交代问题,并作出了深刻检查。因其行为已构成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了以上处理决定。(来源:三湘风纪网)
太嚣张了吧?港点好话、低调点,应该不会得这么大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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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6 18:1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