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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江垭镇金鸡村村委侵占村民合法权益

2018-10-12 10:09:57发布20次查看
民事调解申请书
尊敬的慈利县江垭镇人民政府:
申 请 人:向一金 性别:男
  职 务:村民
  住 址:湖南省慈利县江垭镇金鸡村7组
  联系电话:18664838377
申 请 人:赵任香 性别:女
  职 务:村民
  住 址:同上 联系 电话:同上
申 请 人:向玉芝 性别:女
  职 务:学生
  住 址:同上 联系 电话:同上
申请调解请求:
一、 请求政府依法调解金鸡村民委委员会给予向一金、赵任香、向玉芝一家三人享受该村村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 请求政府依法调解金鸡村民委委员会给予向一金、赵任香、向玉芝一家三人分配从2006年至2013年生态公益林款、明细如下:
1、2006年240元年/人x3人=720元。
2、2007年至2008年生态公益林款。(去向说明)
2、2009年290元年/人x3人=870元。
3、2010年280.5元年/人x3人=840.5元。
5、2011年-2013年按实际分配金额支付。
三、 请求政府依法调解金鸡村民委委员会给予向一金、赵任香、向玉芝一家三人从2006年至今没有得到生态公益林款的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书面陈述及解决方案。
四、 事实与理由:
向一金于1998年12月14日与湖南省慈利县江垭镇金鸡村7组村民赵任香在江垭镇民政局登记结婚,1998年12月20日按农村习俗在金鸡村7组(赵任香出生的)设宴举办婚礼,当时村委的书记舒辉庆、会记舒祖福、及村里和组里部分人员到场参加,向一金于1999年1月9日向赵任香所在组、村、村民委员会申请落户,所在村组全体户主签名及村委会盖章同意向一金在该村组落户,婚后向一金和赵任香就外出务工,在1999年8月14日女儿向玉芝出生,向玉芝出生后于2000年4月18日在江垭派出所户政室上户,向玉芝出生后其父向一金为维持家庭的生机,一直在外打工,于2002年9月15日在村里村委开落户证明,江垭派出所于2002年10月9日开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入手续上户。2003年组里也分配了北山公路损失赔偿费,同时划分了责任田地和山林,向一金于2005年10月在江垭镇金鸡村7组建了自己的房子,村民委员会在2006年3月30日给村民向一金开证明(兹有我金鸡村村民向一金,男,现年32岁,生于74年,该人长期生活在本村,没有各类的民事案件及刑事行为的不良记录,特此证明),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向一金和赵任香于2006年4月外出务工至今。
综上所述向一金、赵任香、向玉芝三人户籍在湖南省慈利县江垭镇金鸡村七组、属合法公民,这是事实。
国家林业局在2006年在湖南省慈利县江垭镇金鸡村实行生态公益林项目,向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的村民给予生态公益林管理补助,向一金、赵任香、向玉芝三人,但是在2006年村委会分配这笔款项时,不知村委会是以什么标准和方案致使向一金、赵任香、向玉芝三人不在分配范围内,当时向一金、赵任香、向玉芝在外务工并不知情,村委通知赵任香的父亲(赵金山)去村里领钱时,才知道此事,赵任香父母(赵金山、向金凤)曾多次向村、镇反应情况,都没有得到合理的答复,推脱说等下一次分配时再讨论。2007年至2008年村里这笔钱就没有拿出来分配,不知去向,2009年至2010年分配时还是说按2006年的方案分配,2014年7月23日村委开会讨论2011年至2013年的生态公益林款,还是2006年的原分配方案执行分配,向一金一家三口还是没没有得到分配,村委给向一金一家三口开了一张证明(原件一叫政府),简单的说了一下情况,2014年7月27日村委组织讨论2014年的生态公益林分配方案(计划五年不变),村委讨论的结果只给向一金家的赵任香一人给予分配,理由何在不知,向一金、赵任香、向玉芝三人也不知道村委是什么原因,是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进行分配和讨论的,要说按常驻人口、向一金、赵任香、向玉芝三人也在分配范围内,要说按户籍人口、向一金、赵任香、向玉芝三人也在分配范围内。要说按土地人口、向一金、赵任香、向玉芝三人也在分配范围内,要说按房屋人口、向一金、赵任香、向玉芝三人也在分配范围内;而村里有人(余英礼)户口不在村里的反而享受这笔款项,移民投亲靠友的(易青锋)也有享受这笔款。这两个还是村委里面的干部,还有及个别的村民没有户口也在分配范围内……。
综上所述,湖南省慈利县金鸡村村委会已严重违反宪法多项约定、损害了本村公民合法权益,致使村民蒙受了经济和精神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宗旨原则和相关规定,湖南省慈利县金鸡村村委会的行为已属严重违规,同时,湖南省慈利县金鸡村村委会的违规事实确凿清楚,证据充分肯定,申请人现依法向慈利县江垭镇人民政府提请民事上访调解申请,请求慈利县江垭镇人民政府秉公依法合理调解处理此事。
致:湖南省慈利县江垭镇人民镇府
此致
敬礼
向一金、赵任香、向玉芝一家三口居住在湖南省慈利县江垭镇金鸡村7组,向一金的岳父有一儿二女,已全部外嫁,根据金鸡村2014年以前的乡规民约,外嫁的儿女均不享受村内的公益林补贴,因此,向一金岳父的儿女均不享受公益林补贴。按照2014年金鸡村村支两委最新出台的乡规民约,儿子、女儿全部出嫁的,同意回迁一个儿子或女儿(含家属)。2014年9月25日,经江垭法院庭外调解,法院尊重金鸡村的乡规民约,同时,向一金符合回迁条件,因此,向一金作为回迁户,从2014年起,一家三口均享受公益林补贴。(注:向一金岳父的其他子女如若回迁,均不得享受村内的各种集体利益,其中包括公益林补贴。)
江垭镇人民政府
2014-08-12 02: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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