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桃江县社保所超收社保金无政策依据不退还

2018-10-12 8:34:36发布21次查看
曲解政策和文件精神,加上懒政,使桃江县原纺织品公司17名“仿退人员”陷入多年维权无果的怪圈!
我们是桃江县原纺织品公司17名“仿退人员”,今在此投诉桃江县人社局社保所超额收取我们未到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的社保费个人部分,这种做法无论如何找不到任何政策和法律依据!桃江政府和人社局把事情复杂化,无数次政府回复和红头文件都曲解政策依据,总是拖着不予退还!
事情的经过:1996年下半年,桃江县政府派工作组进纺织品公司进行破产试点,当年10月份,在清算完所有债务后,原桃江县纺织品公司消失,成立了新的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继承了原公司全部人员297人,同时继承了原公司固定资产共计430余万元,并按照工作组的财产分配方案量化到人,称为量化股金,又名安置费、“买断金”。
为使新公司轻装上阵,工作组将当时我们17名职员以“仿退”之名和原来已经退休的共43人进行买断,领取自己依法获得的量化股金,离开企业。而这一做法明显违反劳动部[1995]262号文件精神:“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在多年维权后,于2000年9月,桃江县政府对此进行了“纠错”,对我们重新纳入社保。不过,因原纺织品公司已经不复存在,新公司又无义务承担,桃江县政府便拿出一个“以河水洗河鱼”的方案:将剩余养老金交给县社保所按月发放,将我们全部量化股金(买断金)共计363000元作为养老保险费交给县社保所,其中36000元抵扣了当时已退休人员的生活费,则还净交了324000元。每个人分别交了一万多至两万多元不等,当时算是一笔不小的资金,故有点不太情愿。但当时的县政府和人社局领导人称:如果不交就算放弃,到退休后则不能享受社保待遇!“软硬兼施”之后,我们无奈缴费。
但后来我们发现,桃江县社保所2000年要求我们缴纳的社保费远远超过应缴的金额,而且完全没有政策依据!按1993年国务院111号令和社保法及其规定的缴费费率及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决定明确规定个人缴费为4%,逐步提高到8%,1998年个人部分为5%,按当时平均工资每月420元,我们17人总共应缴费时限共计不超过16000元,故县社保所多收了我们的资金310000元,应该退还!就算按8%的费率计算,缴费也只有25000元,还有300000元应该退还!这些量化股金属于我们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
于是,我们五次书面申请要求桃江县人社局退还多收的社保费。然而,让我们没想到的是,为这笔原本属于自己的资金,我们从此进入了维权的“拉锯战”:桃江县人社局和政府部门多次开会、多次回复他们,还引用了国务院颁发的[1995]262号、湘政发[2006]7号、湘劳社工字[2010]6号、[1993]第111号令、[1995]6号、益阳市人民政府规范企业社保行为而颁发的益政发[2000]3号等一大堆文件及劳动法规。而我们认为,除[1993]第111号令外,其他文件要么与此事根本无关,要么是“新文件管旧事”,要么是曲解相关文件精神!
但是,在找了无数个回合之后,桃江县人社局和县政府相关部门一再坚持认为收取的我们的社保费“符合相关政策要求”。不过,在2015年底,我们维权也出现过一次转机:当时的桃江县人社局局长杨茂丰认为我们的诉求有理,便指派了相关人员立即着手办理,并拿出了方案,造了表准备退还。然而,这时因县人社局人事变动,杨茂丰局长离开了人社局,此事就这样搁了下来。
后来,我们继续维权,却又回到了以前的怪圈!桃江县人社局甚至在2016年8月3日的一份答复中称县人社局2000年收的钱并不是我们这些“仿退人员”的,而是“原纺织品公司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附了日期为2000年9月25日“纺织品公司”缴纳的70余万元“养老金”的收款收据复印件。这就让我们十分不解:原纺织品早已于1996年破产消亡,怎么可能过了四年之久又“复活”了,还在向人社局为职工缴纳社保费?
这一诡异环节在2017年下半年我们在向湖南省人社厅投诉的回复信件中找到了答案:省人社厅于2017年10月10日向我们作了书面回复:“……新纺织品公司作为代办单位,收回改制职工安置费剩余部分725508元,由于当时改制职工不信任新公司,要求桃江县社保所开具收据时注明收纺织品公司43位职工社保费(分两张收据,一张为退休安置人员33人,金额为615271元,另一张为仿退人员10人,金额110237元)……”原来,并不是原纺织品公司缴纳的!而且,此回复所描述的仿退人员收取的社保费数根本不符!我们分析,省人社厅的这份答复根本没有相关人员实地调查研究,仅仅是当了桃江县人社局的“传声筒”而已!
原本简单的事,却陷入诡异的庞大的部门系统都无法解决问题的怪圈,这到底是谁之过?!不管桃江县政府和人社局坚持不予退还多收我们的社保费其背后深层次原因是什么,我们誓要维权到底!
桃江县原纺织品公司维权代表 秦义吾 秦四喜 钟新文等
电话:15116759828
这种投诉本是弱势群体无奈之举,但我看得多的是,一旦有这种投诉一出来,公权者各种会以各种理由轻描淡写推脱自己的责任,这样的行为考验着公权者的执政水平与良心!但但愿我们国家多多培养出真正以民本为中心的公权者!
桃江人社局:不管歪理千万担,多收的社保费要退还!
12月3日,我们原桃江县纺织品公司17名仿退人员以《桃江县社保所超收的社保金无政策依据不退还》为题上网投诉举报。桃江县人社局于12月18日作出了“关于原桃江县纺织品公司仿退人员要求退还多收的养老金的答复。”(下简称“答复”)。
首先,“答复”的主题词就错了,人社局连社保费与养老金的概念都搞不清,太可悲了。养老金是由你们发给我们的,社保费是由我们交给你们的,你们要睁大眼睛看清楚,动动脑筋想清楚,我们的诉求是要求社保所退还多收我们的社保费!
“答复”的开头就说:原纺织品公司仿退人员2014年来多次上访,要求退还交由桃江县社保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安置费)。这里明显歪曲了我们的诉求,我们没有要求退还社会保险费,而是要求退还多收的社保费,注意“多收的”三个字!这里只是顺便提一下而已。
“答复”中的一、当时时代背景。在“答复”里讲了很多,但我们认为必须澄清的是:由于当时县破产试点工作组违反1995年劳动部262号文件规定,根本没有任何政策依据,将我们17名临近退休的职工界定为“仿退”人员,进行买断。剥夺了职工身份,中断了社保关系,2000年9月县政府的“纠错”是我们以262号文件进行多年维权的应有结果!
“答复”中的二、当时处理办法。“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集体)破产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通知》(益政发[2000]3号)精神……”说来确实滑稽,他们当时就已经按(益政发[2000]3号文件的精神在“纠错”了。请问:2014.7.25商务局答复,2014.9.28和2014.10.10人社局两次答复,2015.7.16社保所答复,2016.8.3人社局答复,共五次盖有朱红印章的红头文件何曾提及到[2000]3号文件。2000年9月县政府的多次“纠错”会议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共7页)又何曾提到过3号文件,哪怕是片言只字都行。既然有[2000]3号文件为依据,又何必抛出个“以河水洗河鱼”的办法。今年国庆长假收假后的第二天,我们三名“仿退”人员代表在社保大厅与人社局某同志交谈时,问其政策时答曰:如果当时有政策,我们又何必用“以河水洗河鱼”的办法,这里必须严肃的指出“答复”中:当时的处理办法政策依据是“3号”文件,纯粹是捏造事实,遮人耳目。请问:你们当时是根据[2000]3号文件处理的,那么为什么在2014.10.10答复中援用1978[104号、[1994]59号、[2006]7号、[2010]6号、[1975]262号及劳动法中部分条款,2015.7.16答复援用[1995]262号、[1978]104号、[1995]6号、[1993]111号令,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等。2017.8.3答复却一反常态未援用相关文件,只出示2000.9.25社保所开具的两张收据,坚持说是收的原纺织品公司的钱,而未收我们的钱?这些都只能请人社局的有关领导去解释清楚了!
现在回过头来再看益政发[2000]3号文件,请问人社局有关领导,关于这个文件如何解读:
1、3号文件于2000年2月18日出台,原公司于1996年9月破产消亡,你2000年的政策是否对其还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否还要原已消亡四年之久的公司来执行这个政策?
2、3号文件是指关于破产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原公司1996年已破产消亡,是不是要把原公司再搬出来,重新来次破产,以履行这个义务,为职工缴纳社保费。
3、关于文件中提到的“人平基本养老保险费水平”与“答复”中提到的平均养老费水平,二者有着根本的不同,难道人社部门连这个概念都搞不清,不是让人啼笑皆非吗?
3号文件规定,按照人平基本养老保险费水平缴足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方式应为306×12×费率28%×10,而“答复”中是按306×12×10的计算方式计算的。
谁对谁错,请人社局自己定夺!
人社局2014.10.10答复意见第二页倒数第二行清楚写道:湘劳工社字[2010]6号“要求严格基本养老保险费预留”的明确规定,……要按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28%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湘政发[2004]25号文件规定,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要求企业按在职职工年工资额的28%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难道人社局连养老保险费收缴的计算方法都搞不清吗?!
4、“答复”意见二中再一次重述了当时社保所开具二张收款收据的情况,在维权诉求中我们已对此进行了批驳,你们是在捏造事实,哄蒙欺骗,事情却已暴露无遗。说另一张为仿退人员10人金额为110237元,而我们10人的实际缴费为196049元相差85812元,你们口口声声已作了调查研究,我们10位仿退人员所交数额对吗?你们不是自己打自己的嘴巴?!
“答复”意见三、相关依据:
1、262号文件,这本来是政府违背了262号文件精神,同时也是我们以262号文件进行多年维权,才有了县政府的2000年9月的”纠错;
2、益政发[2000]3号对于我们的维权诉求不能予以解释清楚。前面已经陈述过很多了,况且这个文件是在2017年2月8日县档案局翻出来复制出来的;
3、县委常委会议精神。我们认为,重新恢复社保是对的。要我们补交应交未交的社保费是对的,但是全额收缴我们当时的量化股金是没有政策依据,就凭一个“以河水洗河鱼”的办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答复意见四、关于人社局的意见
1、桃江县人社局称“经请示省社保局……且省社保局已明确回复信访人”。关于这个回复意见,我们于2017年10月28日以“必须依法行政,不能蛮不讲理——再一次强烈要求人社局退还多收的养老保险费上访县人民政府。陈述了我们的正当理由,已作了详细表述;
2、人社局称“尊重历史、维护改革成果,也要维护当时县政府的政策严肃性”。这也太离奇了,而且大有威胁之意!是我们不尊重历史吗?是我们推翻改革成果吗?是我们没有维护当时县政府的政策严肃性吗?真是以权压人乱扣帽子!!!你们违反262号文件精神将我们买断的错误事实要维持吗?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两个确保”,并为了得以落实,中央对地方的财政已予以补贴,1998年支付了几十个亿,1999年支付了将近200个亿,2000年超过了300个亿,以确保“两个确保”得以实现,而县政府2000年9月“纠错”时,仍坚持当时已退休的只发生活费(而且是在上缴量化股金时进行抵扣的),未退休的不发生活,这两个错误决定要维护吗?那你们后来还是补发了欠发工资,在已过15年后的2015.11.25又补发了我们18名“仿退”人员的生活费呢,难道要尊重这个不发工资不发生活费的错误决定吗?
关于“维护改革成果”。我们只要求按政策收缴我们的社保费,按政策退还多收的社保费,这没有维护改革的成果吗!实在太荒唐!
关于“也要维护当时县政府的政策的严肃性”。请问2000年9月县政府凭一个“以河水洗河鱼”的办法全额收缴我们的量化股金,有何严肃性可言?当时已退休的不发工资,只发生活费,仿退人员不发生活费,明显违反98年的两个“确保”,又有何严肃性可言,对欠发的工资和生活费,以后进行了逐一补发难道又不要维护“只发”、“不发”的政策严肃性了?
“答复”的结束语这样写道:“对于原纺织公司仿退人员的信访诉求不予支持,应由其主管部门做好解释和维稳工作”。对于诉求你们支持与不支持权且不论,至于做好解释和维稳工作,难道我们通过正当的渠道,依法维权上访,合理上诉破坏了社会稳定吗?要来维稳吗?
总之,我们只一个诉求,请按国务院1997年7月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的决定》相关条款的要求行政,执行全国范围内的统一保险制度关于缴费比例关系的规定,不管桃江人社局歪理千万担,多收的养老保险费要退还!
原桃江县纺织品公司三名仿退人员代表:秦义吾、秦四喜、钟新文
2017-12-03 14:27:15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