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帖文:安仁县复员军人退役18年无处栖身
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
2016年2月2日,安仁县民政局又作岀了一个《关于豆剑同志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象类似的答复(包括网上的)已不是一次、两次,内容大同小异,都是“县供销联社和牌楼乡供销社已按政策对豆剑进行了复工复职安置。”“后又调到龙海供销社。2004年参加了龙海供销社的改制工作,一次性卖断。”“你要求重新安置缺乏政策依据的。”之类的官腔。却只字不提申请人退伍后,一直没有上岗就业,没有生活费,没有享有复员军人的任何优待等诉求。所以,对县民政局的《回复》,申请人只能用不服、不滿、寒心、无法接受来表达。2016年2月29日,申请人已向县信访局再次提出复查申请(未立案受理,网上信访渠道也无法开通)。现只好烦劳媒体反映诉求。申请复查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什么叫“复工复职”? 县民政局既然认可申请人是“牌楼供销社的正式职工”。 申请人退伍后,接受单位拒不安排工作,也没有发给工资或生活费。一个无职、无业、无岗、无薪、无任何待遇的复员军人也是已按政策进行了“复工复职”?!岂不是睁着眼晴说瞎话吗?
二、参加企业改制,要不要经本人同意?县民政局认定申请人“2004年参加了龙海供销社的改制工作”, 申请人早以声明,不属本人所为。申请人一没有申请,二没有签名,三没有委托他人,完全是县供销联社领导的所谓“关照”形成的一厢情愿(直至2015年3月县供销联社才给申请人恢复职工身份),也不过是县民政局的一个借口和托词。县供销联社调申请人参加龙海供销社改制,本人完全不知情。牌楼供销社欠申请人优待金一项就有6587元,岂能用5040元的安置费“一次性卖断” 申请人的职工身份?即使“卖断”,又是否符合复员军人的安置政策呢?
三、什么叫“重新安置”? 申请人入伍前,在牌楼供销社任财务工作,属行政管理人员。退伍后,牌楼供销社负责人为了一己私利,没有安排申请人任何岗位,连住房也没给安排一间,至今19年无处栖身。无论牌楼、龙海那个供销社,有谁安排申请人上过一天班?发给分文工资或生活费?要求复工复职是“重新安置”?还有复员军人的合法权益可言?实在令人发指!
四、申请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置政策,依法申请复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第(三)项又规定“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2、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文件强调:“(一)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真正上岗就业。(二)坚决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三)坚决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未发生活费的,接收单位要在2005年10月底前全额补发。(四)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县民政局作为政府安置退伍军人的职能部门,难道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安置政策不了解?不清楚?不明白?还要退伍军人来指点、解释?实在令人不可理喻!
依据国家政策,申请人的诉求是:
1、依法安排工作,确保真正上岗就业;
2、补发218个月生活费。按照本系统同工龄职工工资的80%发给;
3、赔偿经济损失63000元。其中:优待金利息25557元(月息按2%);车旅费10800元(600元/年);食宿费14040元(出差补助标准);门诊药费10800元(职工医保个人帐户);文印、邮寄等费用1803元。
4、依法问责。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员的行政不作为责任。
上述要求合情合理合法,特向上级党政府及有关部门申请复查!
复员军人:豆剑
2016年3月2日
贪得无厌!
合情合理合法!
1楼不是xx,就是曾经危害过退伍军人的贪官污吏或xx。你们这些x官带着老婆、孩子、妻姐妻妹的拿空饷,还要享受各种待遇,退役军人的这点小要求高吗?不仅合情合理合法,而且正当公平正义!
2016-03-02 07:28: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