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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人民法院的审判让受害者内心再次滴血

2018-10-11 3:38:48发布27次查看
让受害者内心再次滴血的审判!
{这是本人对审判的不当之处依照法律依据逐一进行批驳的文章,希望能促进司法的公正,唤回不法之人的良知!也希望藉此促进法律知识的普及!欢迎广大法律工作者及关注此案的网友进行讨论指导!}
说明:红色字体:为法官判决的问题之处或{ }内
紫色字体:为法律条款、证据的引用、标注或{ }内
黑色字体:为判决书原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慈民一初字第815号
当事人对相对方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及本院认证意见如下:对原告所举证据1即b、a的证明,被告认为该证明不能证明被告隐瞒墙体有裂缝的事实,本院认为该证明能证明该房屋楼梯墙墙体有裂缝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故意隐瞒该墙体有裂缝的事实。
{第一处问题:事实是,看房时,购房者对该墙面上所贴的褶皱(很细微,很难发现,只有某一个特殊角度才能看到)的墙纸进行了询问,而房东故意隐瞒了墙体断裂的事实,并未履行法定的告知责任。这样诱使我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即购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
证 明(a)
我叫a是县人民医院医生和谭文群是同事关系,认识有十来年,现和唐先军为恋人关系,于2013年3月3日晚上陪同唐先军一同看房,看房时房屋购买介绍人b(门卫)一起去的,进门时发现房屋主人系我院同事谭文群,看房时二楼走廊有花瓶,浴室架子上挂满了毛巾并且堆放了有好多衣服,浴室右下侧放有拖把,当时下楼梯时唐先军发现楼梯墙纸有凸起,立即询问谭文群,谭说是墙纸未贴好。当天晚上房屋购买价格口头约定为伍拾万陆仟捌佰元整。
证人:a
2013年7月4日
证 明(b)
我是--------,今年三月初,我看到唐先军进小区,我问他是搞什么去的,他说是买房子,我给他介绍了温州老板的房子,没谈好,后来又给他介绍了谭文群的房子,房价是我给谭文群谈好了,我然后再告诉唐先军的。谭文群说只有晚上有时间,所以唐先军看房子是在晚上看的,当时我在场,还有唐先军带来一个女人,共四人在场,当时谭文群没提墙开裂的情况,当时唐先军问楼梯旁那堵墙上的纸起折,是哪门的?谭文群说是墙纸没有贴好,双方当时对房屋买卖的事口头就谈好了,并且说最近几天签合同。
特此证明
b
2013年5月24日
4月22日原告唐先军与被告谭文群电话通话内容摘抄(打电话录音) 注:(3月7日签合同,4月18日交房,)
唐先军:谭姐你好,我问你一件事,我到你屋里看房的时候,你讲的是墙纸没贴好,不会是墙有问题吧
谭文群:墙没有什么问题。……要是有什么问题,我早就找开发公司了
……
谭文群:我跟你讲,即使墙有问题,也是屋底下沉造成的,没事……你把那内面一填,再搞布,刷乳胶漆。
唐先军:那楼下有没有裂缝。
谭文群:都多少有点事,我们这边是东头,你问问西头,肯定也有问题。……没事没事,屋要是跨了,我完全负责。
对原告所举证据2即***的证明一份,被告对其内容无异议,该证据能证明该房过户的有关税费由原告缴纳,本院子以确认其证明力。
对原告所举证据3、4、5即购房合同、收条和银行转款凭证、过户税费单据,被告无异议,上述证据能证明原告为购买被告的房屋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512 800元,该房屋过户税费34 175元的事买,本院予以确认其证明力。
对原告所举证据6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同,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系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该证据能证明被告为购买该房贷款的事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原告所举证据7即照片十四张,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该组照片证明裂缝是可以看见的,与原告主张被告欺诈的事实不成立,另该组照片不能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的解除和撤销的条件。该组证据能证明原被告所争房屋内楼梯墙墙体有裂缝的事实,但不能证明被告欺诈原告的事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原告所举证据8即录像和电话录音,被告对其合法性、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系孤证,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认定。
{第二处问题:录像是对房屋现状拍的一个短片,方便不能去现场的人了解情况。没采用非法手段,与法院认可的图片构成证据链,不知法院为何不予认定?
电话录音,是在打电话中录的,没有采取强迫、窃听等非法手段,完全合法,并与a,b的证言形成证据链,相互佐证,查了许多案例,均认可,不知这个法官为何否定?}
对原告所举证据9 、10即所花车费1070元、房地产抵押报告一份,被告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对票据、房地产抵押报告本身真实性予以认定。
对原告所举证据11即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被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欲证明的目的有异议,该证据能证明原告购买了被告所有的位于慈利县零阳镇北街文化路金地花园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70071,房屋建筑面积204.78平方米),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被告所举证据1即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与原告所举证据11系同一份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被告所举证据2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房屋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商品房屋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各一份,原告有异议,认为上述证明只能证明房屋竣工情况,不能证明现在的交易情况,上述证明能证明该房竣工后经过了建筑主管部门的验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第三处问题:建好只几年就垮塌的房屋、桥梁,竣工后都有合格证。地基下沉了,墙体都断裂了,以前的证明肯定不能证明现在房屋的情况,失去证明力!房东明知墙体出现质量问题(房东在法庭上说,五年前出现问题,找过开发商),就必须先鉴定:证明墙体断裂不影响安全,该房屋质量合格,才能销售。必须重新出证明!否则违法!}
对被告所举证据3即c的证明一份,被告有异议,认为该裂缝上铺贴有墙纸,不能直接看见裂缝,该证据能证明墙体上有裂缝,对上述证明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第四处问题:该人没有参与本案审理的买卖过程的任何一个环节,与本案无关,法官为何认定?且该证系孤证,法院把我的本不是孤证的证据:录音录像认定为孤证,而对该证不认定为孤证,法官是否实行了双重标准?且该证系伪证的可能性非常大。}
证 明(c)
我叫c,男,50岁,身份证---------,现住慈利县-------,我是2013年3月初准备买谭文群位于金地花园5楼一套复式楼商品房,当时我与谭文群两口子联系后,我就和老婆一起看了房,房屋的情况很清楚,在楼梯口右边墙上有一条细细的缝,我们认为以房屋的结构无关,我们与谭文群协商购房介格为伍拾贰万捌仟元整,我过几天交订金时,她说人家已交订金了,所以没有达成买卖协议,情况即是如此。
证明人:c
2013年6月28日
手机:***********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本院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原告欲购买房屋,在金地花园看房过程中,b介绍,于2013年3月3日晚{房东要求在晚上看,见b的证词}与其朋友a、介绍人b一同到被告家现场看房,当晚便达成口头购房协定。2013年3月7日,原告与被告谭文群签订一份《购房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谭文群、黎开志夫妻所有的位于慈利县零阳镇北街文化路金地花园8栋2单元504房屋一套,价格为人民币521 800元,若违约则承担10 000元违约金。当日原告给付被告购房定金100 000元。为了前述房屋登记过户,原告与被告夫妻二人于2013年3月14日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并办理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该房屋产权所有人变更登记为原告唐先军,为此原告支付该房过户税费等34 175元。截止到2013年3月18日,原告向被告分批共支付了房款512 800元,并由被告谭文群于2013年4月18日给原告出具了收条一份,注明“今收到唐先军购房款伍拾壹万贰仟捌百元整。”在原告付清该房房款后,被告将房屋钥匙交付给原告。原告拿到房屋钥匙后发现,该房屋楼梯墙靠洗手间侧、靠客厅侧墙体分别有约2米和3米长的裂缝,原告认为不适合安全居住,并认为在合同签订前看房过程中,被告隐瞒了该重大订约事实,欺诈原告以签订合同。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该问题,但被告拒不返钱。另原告认为支付的房款中,有250 000元系其向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方式支付,根据规定,贷款满一年后方可提前还清贷款,致使原告须支付12 000元贷款利息,原告购买被告房屋,是为了结婚举行婚礼之用,因被告原因导致婚礼至今无法举行。因被告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1、解除或撤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和《购房合同》;2、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房款512 800元;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56 176元(含税费支出34 175元、公积金贷款损失12 000元、违约金10 000元、精神损失费1元等);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原告对该房是否有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对该房屋质量问题的鉴定。
{第五处问题:执法枉法!庭审时,法官对受害者下套;庭后,私自篡改庭审笔录,“把是否进行鉴定改成是否进行质量鉴定”(后来才知道,鉴定有安全鉴定和质量鉴定之分)。你法院释明什么?你只是问我,要不要进行鉴定。就好像一个病人找医生看病,医生问病人:你要不要抽血,要不要化验尿液,你不觉得荒唐吗?是你需要检查,就说:为了查明病情,需要做抽血、尿液检查。你法官并没向受害者释明,对显而易见的墙体质量问题也需要鉴定才能确认墙体有质量问题啊!我肯定会同意啊!
而且按规定,鉴定应该在举证期内进行,庭审时,早就过了举证期。谁提出了延期申请?以前我问了几个其他法官(包括中院的法官),他们说鉴定不是必须的。因为同一堵墙两侧同一位置有相同走向的裂缝,自然证明了墙体断裂,显而易见墙体是有质量问题的。
以前我听说鉴定就是对涉及十几户的整栋房子进行鉴定,而不是单单对问我的房子进行鉴定,那花费非常大,且对判定是否欺诈不是必须的条件,当然不要求。庭审后才知道我所理解的属安全鉴定。你作为法官要给老百姓说明啊,不要对老百姓下套啊。法官这样问就是为了:若我要求鉴定,就搞安全鉴定,若我不要求鉴定,就说我不同意质量鉴定。玄机就在这儿。后来,法官篡改了庭审笔录,把是否进行鉴定改成是否进行质量鉴定,然后在判决书中与之呼应,说我放弃质量鉴定,处处拿没有鉴定说事,就证明法官篡改庭审笔录具有主观恶意。
况且,房东明知墙体出现质量问题,就必须先鉴定:证明墙体断裂不影响安全,该房屋质量合格,才能销售。而不是由购买人买来了,证明其不合格。否则违法!
认为有必要完全可以自己决定鉴定,所以以我不要鉴定为理由,只是一个借口。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原、被告均具约束力。原告按合同约定将购房款512 800元交付给被告,被告已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且双方在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变更为原告,双方交易即完成,该合同内容也已实际履行完毕。现原告以被告在合同签订前看房过程中隐瞒该房屋楼梯墙体有裂缝,欺诈原告为由要求解除或撤销双方所签购房合同并赔偿损失,本案的焦点就在于被告是否有欺诈行为,原告作为一个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买受人,在买卖房屋时,自己应尽到注意义务{第六处问题:房东对房屋的了解比购房者多的多,根据法律规定,房东必须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无论原告还是被告的证据,没有一个证据证明房东履行了告知责任。然而法院的判决对购房者的注意义务用字达“35”个,对房东的告知责任用字为“0”,在购房中对房东的告知责任和购房者的注意义务,谁为主?法官是不懂法,还是在亵渎法律?。看房是多人多批次,包括测绘队、评估公司这些专业人员都未能发现。说明房东的欺诈手段是很难发现的。而且这个墙纸的褶皱不是很明显,并且只能从某一特殊位置才能看到,可以鉴定,这都被我发现了,说明购房者尽到了注意义务}。而且被告房屋楼梯墙墙体的墙面裂缝也不是隐蔽性的质量瑕疵{第七处问题:我所提供的照片视频,以及法官勘察现场,均在合同履行完毕,房东搬家之后。能说明在签合同之前看房(房东还住在那儿),这些裂缝是非隐蔽性的吗?再者墙纸挡着,还不是隐蔽性的,难道人眼有透视功能。铁证还在,你睁眼说话啊!},且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交被告有欺诈行为的证据。{第八处问题:陪同看房的两人证言及被告本人的电话录音,以及墙上的墙纸还在,铁证如山啊!}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就不能产生因欺诈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原告认为被告有欺诈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在现场实地看房时就应该注意到该房屋质量瑕疵。而且该楼梯墙墙体的墙面裂缝{第九处问题:前面法院说的是墙体裂缝(见法院对原告证据1进行的认定),这儿怎么变成了墙面裂缝,对定案很关键啊。}并无专业机构认定为结构性裂缝,不影响房屋的安全可靠性,不会导致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第十处问题:法官说没有鉴定,不能得出有问题的结论。那我要反问一下,没有鉴定,你能得出没问题的结论吗?}原、被告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因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关键看双方是否在合同中对房屋质量有无约定{说明:对质量问题,房东应该主动告知,并主动要求写进合同。如果房东主动告知质量问题,房屋价格也考虑了墙体断裂因素,房东会不要求把此事写进合同注明:墙体断裂,售后与我无关。合同中未写,就证明该房东未履行告知责任},有约定的依据约定,没有约定的,按法律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上述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涉及建筑质量专门性问题、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未能提供专业性鉴定意见,实属举证不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参照,我对法院判决书的批驳第五处问题}。该购房合同现已全部履行完毕{说明: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可撤销,期限为1年。交房只2天,还未住,就发现问题,就开始交涉},原告未提供被告在履行该合同中违约的证据,缺乏被告赔偿损失的前提条件,故原告以被告房屋存在一般性的质量瑕疵{第十一处问题:没有鉴定,这个结论又如何得出,再者房子不就是几堵墙吗,墙体都断裂了,还是一般性的?}就主张退房,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唐先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490元,减半收取4745元,由原告唐先军负担。
{注释:受害者没得到1分钱的赔偿,还要承担诉讼费,天啊,这是什么世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慈利县人民法院公章)
{总结
1、法官对受害者的涉及定案的关键证据一概否定和歪曲,而对施害者的证据一律肯定。而且在判决书的下结论部分,法官只讲受害者的不是,对施害者的不是只字不提,法官,你是在主持公道还是在助纣为虐?
2、该判决书问题,达十一处之多,是疏漏吗?
3、 作为结婚用房,喜事,本来就讲的一个兆头,我会买墙体断裂的房吗?况且,我们因为没时间装修,才准备买一个质量好点儿的二手房。那有可能买一个墙体断裂的房,再来维修,再装修,购这种房显然不是我的真实意思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4、法院认为有必要完全可以自己决定鉴定,从法院判决来看,是需要鉴定的,未进行鉴定,就下结论,违法。更为奇怪的是,因为未进行鉴定,就得出没问题的结论,怎么就得不出有问题的结论。你说这是什么逻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法律条款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2、《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驶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5、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根据该条款,录音具有证据效力,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录音必须通过合法手段取得,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次,录音必须真实,即无任何人为编辑修改。第三,要有其他证据对录音证据佐证 }
希望得到广大网友的支持及律师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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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司法腐败必须意志坚強.
  该案原贴我院已于8月16日予以回复。
原告唐先军已于2013年8月16日上诉至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卷已移送。
慈利法院的问题较多。
希望有更多人关注这些问题,问题真的很多
2013-08-17 1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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