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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湘潭县一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徇私枉法,颠倒黑白

2018-10-11 1:41:31发布11次查看
事发经过:2018年2月14日上午10点左右,本人驾驶摩托车沿107国道由湘潭向衡阳方向行驶,经过事发地点时(中路铺老街口),我行驶于道路靠近中心线的位置,与道路边缘相距约5米,位于我右前方道路边缘同向行驶的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在未打转向灯的情况下突然向左急转弯,我虽然立即刹车,但距离太近,摩托车撞到了三轮车的车厢左侧尾灯,并刮擦到三轮车尾部,摩托车向左侧翻后继续向右前方漂移数米,三轮车失去平衡,则沿转弯方向行驶至对向车道边缘时向右侧翻,三轮车主受伤,旁边地上留有血迹。询问笔录中我如实描述,在现场图片中可以看出,三轮车最终位于对向车道,且左转向灯破碎,支架弯曲变形。在此前提下,办案民警冯军仅以经验分析认定我为追尾!且在与当事人的笔录有巨大冲突与不符之处时,办案民警冯军在第一次痕迹鉴定中并未要求做形态分析鉴定(即两车相撞时的方向以及碰撞角度),在现场图片以追尾完全解释不通的情况下,仅以痕迹鉴定中二轮摩托车前轮胎左侧钢圈左侧以及左减震与三轮车的尾部痕迹二者高度相符,形态相似,认定为二轮摩托车追尾三轮车。
期间多次以威胁恐吓口吻告知我,如果未与对方协商好赔偿,责任认定书下发后我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且检查院会很快批捕我。在接到鉴定结果三天内我提出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书上注明了:对事故中两车的具体碰撞位置和碰撞方向碰撞角度进行重新鉴定(事故形态分析),湘潭县交警大队委托了湘潭市某司法鉴定中心,并通知我们交了1500元鉴定费用。
但第二次的形态分析鉴定结果却是由交警大队正对面的县司法鉴定中心做出(即第一次鉴定的鉴定中心)湘潭市某司法鉴定中心仅出具与第一次一样的没有事故形态分析的痕迹鉴定。第二次湘潭县某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事故形态分析鉴定中,鉴定结论明确写到:二轮摩托车为直行,三轮车为左转弯,三轮车的车身与路中线夹角为60度,二轮摩托车与三轮车的夹角为130度。在这种情况下依然认定为二轮摩托车追尾,并以此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二轮摩托车负主要责任。且第一次鉴定未做速度鉴定,在我提出申请重新鉴定事故形态分析时,做了二轮摩托车的速度鉴定,鉴定结果表明二轮摩托车速度为54km/h,超过了学校区域的限速40,二轮摩托车为超速。
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办案民警冯军徇私偏袒,情绪执法,毫无执法者立场,不顾鉴定结果,颠倒黑白,事实和公正被无情踩在脚下,法律被践踏,致使政府公信力受损。我愿意为我以上说的每一句话负责,录音和纸质证据都有。恳请相关部门领导严查此事,依据事实与法律公正划分责任。让公正廉洁成为一条高压线,还百姓一个朗朗乾坤!

2月14日,近三个月了,医院的医药费都没有支付,肇事者却还消遥法外并倒打一棒,让死者何以安息,中国的法侓何在?老百姓何处申诉?
胡广你作为肇事者发这个贴我很无语,我们作为受害方尚未发帖请求政府严惩凶手,父亲在世时总叫我们与人为善,我们念你父亲五女之后一独子、念你年幼,我想我们的善是用错了地方,你对你的罪行和给我们带来的伤害没有真正的认识和悔改。整个过程我将另行发文,让更多不知道真相群众了解你这个飞车肇事者所做所为。用你的话说,依据事实与法律,公正划分责任。让公平正义法制这一条高压线,还百姓一个可以平安出行的朗朗乾坤!
  2.14交通事故办理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2018年2月14日10时许,胡某(男,23岁,湘潭县茶恩寺镇双花村村民)驾驶湘ble**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107国道由湘潭市往衡阳方向行驶,行至1701公里+200米地段与同方向行驶由马某某(男,69岁,湘潭县中路铺镇石狮村村民)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尾随相撞,造成马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我大队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和现场访问等,当日受理了案件。经调查取证,我大队于2018年4月30日对该事故的责任作出认定:胡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均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向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交警支队已受理。到目前为止,胡某方已支付马某某27000元抢救费用和50000万元安葬费,合计77000元。关于缴纳重新鉴定费用问题,我大队办案民警并没有经手,是当事人自己直接缴纳给鉴定机构的。
经调查:我大队民警办理此交通事故案是公平公正、依法依程序进行的。
湘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8年5月14日
2018-05-04 22: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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