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状
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好!
我叫李湘沅,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119*****,住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太交村礼公组,联系电话:18173248621。
现本人就畔田组官泽军侵犯我家宅基地、私建房屋这一违法行为进行反映,恳请各位领导可以秉公执法,为本人主持公道,维护本人合法权益。
于2005年4月12日,经村支两委、人大代表及组会议通过将太交村学校西头老屋(危房)平房转让给我,于2007年将老屋拆除新建。2009年,因长湘高速修建,长湘高速公路十四标项目部租赁我家房屋东头及地下层使用,同年7月份,本村畔田组村民官泽军在本人屋前挖一条壕沟并栽上芦毛及树木,强行霸占,两家为此发生争执。后经镇、村协调,司法所郭志光在场协调,意见不一,争执不下,解决未果。郭所长便要求双方在问题未彻底解决之前,双方都不能再动,谁动谁负责。然而,于2010年正月初二,官泽军又栽芦毛到我家屋阶基边,为此,本人将芦毛挖掉,双方便发生矛盾,镇村两级协调未得到解决。
2008年元月我家西头房屋租赁给西湖村李文兵开办幼儿园(慧慧幼儿园),他在屋前坪内搭建一个棚子作小朋友娱乐场地,四年租期满后搬走。2011年,官泽军将本人西头房屋搭建的棚子改建为一间大屋放东西。因此事,本人向政府、司法、国土、规划、村等主管部门领导反映,经多次调解为得到解决,施工中政府发放了停工及自拆通知书。官泽军却无视法律法规,无视政府通知,于2016年7月底,官泽军又在本人屋前扩建房屋一间并装修,更加挡在本人屋前,且建房地的使用权还是属于本人的。为此,本人多次向镇政府反映,镇政府执法队下了停工通知书,但也未得到解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官泽军目无法纪,擅自侵占本人土地使用权,并私建房屋,导致本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犯。现特此呈报,请求各级领导慎重看待此事,维护我方土地及房屋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控告人:李湘沅
2016年9月 28日
停工通知不应该只是一纸文书,应该要督促执行到位!
2016-09-29 15:14: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