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法律公道还我法律尊严
我名贺立辉,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现住株洲市荷塘区南岳岭二村108号,经兄长贺立新三次分家协议,最终于1997年8月31日兄弟三人达成分家协议,由于他人原因至使我不能办理房产证,而我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特向人民法院起诉,最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庭前主持调解,最终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株何法民—初字第959号民事调解书。
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从2015年3月25日征收起,我向社区、征收办、区政府、市人大递交了裁定书和本人的呈请报告,征收指挥中心在初调 、宣传、发动、签约期间都看到裁定书,但办事官员们不从实际情况出发,不听汇报,不作解释,强行鉴定自作拆迁协议,更可耻的是有乱作为的官员不依法规,行使权力,造成我家人多次被不明身份的人威胁、殴打、损坏房屋及室内财物,我多次拨打110无效,更为严重的是我一家人被几十个拆迁办的和城管支队的人强行拖出屋外,如今在我不明不白的情况下,兄长贺立新与政府官员双方达成协议,把我房屋卖了,同时又接到荷塘区人民法院的传票,此时我多次向荷塘区人民法院了解该传票的真假性、违法性,却受到他们的相互推托和威协,并且我反复向株洲市有关部门反映举报,都不予受理,连报案都不予立案!公理何在!
誓死保卫家园!
关于《荷塘区南岳岭二村村民房屋被兄长悄悄卖掉》的回复
尊敬的网友:
您在网上反映的《荷塘区南岳岭二村村民房屋被兄长悄悄卖掉》的情况已收悉,现就反映的情况回复如下:
经我指挥部调查,您在网上提到的南岳岭二村108号房屋,位于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2015年3月25日依法作出《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株荷征决字 [2015] 1号)的征收范围,该房屋产权登记在贺立新名下(后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根据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荷塘中心于2015年元月16日就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发布了《南岳岭、上月塘片区一、二期棚改项目南岳岭段国有土地上房屋调查结果公告》,并在公告中注明“如有异议,请在公告后7日内持有效证件向南岳岭、上月塘片区一、二期棚改项目指挥部反映”,该公告也在征收围广泛张贴。在公告后7天内,贺立辉并未持有效证件向南岳岭、上月塘片区一、二期棚改项目指挥部反映其对南岳岭二村108号房屋的权属有异议。
2015年9月10日,南岳岭二村108号房屋的产权人贺立新与我指挥部和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荷塘中心就该房屋的补偿达成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了搬迁腾房时间,但贺立新在约定的时间内,并未搬迁腾房。2016年4月,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荷塘中心就贺立新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搬迁腾房一事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先予执行。经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立案调查,该院在2011年就南岳岭二村108号房屋的权属纠纷问题作出(2011)株荷法民--初字第959号民事调解书。我指挥部和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荷塘中心一了解到该情况,就立即停止向贺立新支付第二笔补偿款,并多次组织荷塘区人民法院、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与贺立辉约谈,但贺立辉均未到场,同时也多次安排工作人员与贺立新洽谈,贺立新也动用身边的亲属与贺立辉协商房屋补偿款一事,但贺立辉态度强硬,拒绝见面,无法沟通。
我指挥部和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荷塘中心将以事实为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服务,继续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切实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南岳岭、上月塘片区一、二期棚改项目指挥部
2016年5月11日
2016-05-03 12:4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