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1岁小孩判刑的报告
尊敬的上级领导:
您们好!
我叫王清香,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住永顺县灵溪镇大桥街三组。
现就永顺县城南派出所、永顺县人民法院违法办案的行为,特向上级领导举报,请依法调查核实并予以处理。
一、事实经过:我儿子梁*原系湖南省永顺县第二中学147班学生,2007年4月4日,举报人与小班同学在学校发生纷争,他经常打我儿子,故将此事告知了朋友严迎淼,并要求严迎淼吓一下王浩叫他以后不要打梁乾了,后严迎淼带人在当晚20时,打王浩,梁乾也不知道他带人,梁*看他们打王浩,就上前扯劝,根本没有动手,派出所有证明。
事后,永顺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接警后将我儿子梁*带到派出所进行讯问,鉴于举报人未成年,且属于在校学生,于是通知我家长带回,继续读书2007年5月15日,城南派出所对我儿子实施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2008年10月15日经永顺县人民法院法官协调,我们家长主动给受害人王浩赔偿经济损失和医药费,同时王浩父亲王小平承诺:“以后不找王三妹(我的小名)了,这事已了。”
2011年5月28日,永顺县城南派出所以我儿子梁*潜逃为由变更了强制措施,对举报人执行逮捕、羁押,本案在庭审过程中,永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要求我们家长又要赔偿壹万伍仟元,否则不释放我儿子。迫于无奈,我们家长只能四处借款于2011年7月8日再次又向受害人赔偿壹万伍仟元。
2011年7月12日,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永法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我儿子梁*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永顺县城南派出所违法办案、法官敲诈的情况
1、梁*是1996年9月10日出生的,当时打架时属未成年人。将其判为缓刑,对他的前途造成了极大影响(想当兵入伍、保安和考干等)。
2、监视居住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现4年多了,我儿子梁*早应解除了。派出所明显违法。
3、派出所叫我儿子梁*读书去的,为什么后来定为网上追逃。学校、社区均有证明我儿子在读书。
4、2008年8月,法官要求第一次赔钱。为什么事隔三年之后,法官又要我家赔钱。这纯粹属于欺压百姓,敲诈老百姓血汗钱。
5、伤者王浩的重伤,我有疑问。
6、派出所秦长志公报私仇,徇私枉法,他亲戚偷了我一万元的东西,他叫他不赔偿,反而秦长志要打我。
7、以前四年我没有向上级反映情况,我儿子倒没有事情。现在我向上级反映我儿子的情况,我儿子却无故遭到黑社会的毒打。
综上所述,我儿子的遭遇全部是永顺县城南派出副所长所秦长志和县法官害的,造成我一家人精神上和名誉上极大损失和伤害,对我儿子的人生前途极大的打击。特向上级领导反映,敬请及时解决,充分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习近平总书记批示:要关心百姓疾苦,关注民生,群众利益无小事,百姓利益再小的事也是大事。对那些欺负老百姓、侵害老百姓的恶霸和党员干部必须严惩,真正为老百姓主持公道,法律面前不管是什么大官、小官一律依法判决!
报告人:王清香
2015 年 3 月 25日
蔡卫华律师:违法办案网友,你好!
如你陈述属实,2007年4月4日事发时,你儿子未满14周岁,不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如司法机关,在事发后4年多,再追究当年的责任,明显违法办案。
建议:向主管机关等单位递交书面报告,请求介入立案。
覃巨石律师: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一、实施犯罪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界限有规定。
1、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论实施哪种涉嫌犯罪的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实施特殊类型的犯罪行为才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以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点为标准判定,而不是以审判时候的时间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即明确以犯罪时间点为界限。
三、犯罪时间点刑事责任年龄的查实、确定。
1、有身份证的,以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
2、行为人家属提供户口本,拟证明户口本上登记日期的年龄为实际年龄、低于身份证登记年龄的,以该户口本登记的为准。
3、如果身份证、户口本登记的都是虚报的、增大的年龄登记,行为人家属如果提供孩子在医院出生时候的出生证明,证明孩子的实际年龄小于身份证户口本的登记年龄,以出生证明的实际年龄为准。
覃巨石,湖南大学法学本科和法学硕士,实务经验丰富,优秀青年民商事律师;
致力于从事民商事法律服务,擅长婚姻家庭纠纷、公司法务、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劳动争议等民商事诉讼仲裁等领域。
执业理念:专业、开放、分享、同行。
办公地点: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绿地中央广场5栋28楼。
联系电话:0731-88239933 13548606165。
楼主4月3号告了城南派出所,现在又告法院,贴子是一样的,看来你是不到黄河心不死了。
律师不能听当事人一面之词,就乱下结论说是违法办案。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葫芦生判断葫芦案
相信法院不会错判案。
依楼主提供的身份信息看,你儿子三岁半就上小学一年级了,这可能吗?一定是户口有问题。
我觉得你儿子有问题,11岁就打架斗殴,父母责任也少不了。网上还得追逃 肯定是屡教不改。唉,太惯着了,希望国家对‘未成年’定义在14岁以下。。。。
人要有自知自明,自已的孩子乍样,不要一味的护着,对他今后人生之路有影响。就目前而言中国政界,公、检、法整体还是很好的,你一个老百姓,我相信他们也不会故意怨枉你,明显的怨假错案,公、检、法敢办吗?自已种种问题就不要网上发,是得不了明白人的掌声的。
相信公、检、法办案时,是依据你儿子的真户口办的,明显的错案,哪个敢办。你还是不要乱发贴,拿出精力来管管你儿子,让他成好人。
哪个人敢办这种案子?关未成年人,你法院敢判,监狱都不敢收。都把别人打成重伤了,你儿子这么小手就这么毒辣。我见过把人脚经砍断的都没到重伤。估计你孩子把别人孩子主要器官都打废了。法院判赔偿是附带的民事赔偿。你儿子打人了,想不坐牢又不赔偿,那你屋真的是神。不判你民事赔偿是对受害人的不负责。好好管教泥屋儿,不然长大了进班房的命。还有脸发帖了。
2015-04-17 17:20:45
